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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介、移植強摘的器官 小心成重傷害殺人罪的共犯

行政院衛生署醫藥處處長薛瑞元強調,醫事人員不得從事器官仲介或買賣,違者將觸犯醫學倫理相關法規。(大紀元記者宋碧龍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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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15日訊】(大紀元記者楊加/台北報導)14日在立法院舉行的關於台灣移植器官病患權益公聽會,針對中共活體摘取器官販賣的部分,台灣已經前往或欲前往的民眾是否涉及違法?法務部高檢署檢察官周章欽表示,如果這些被移植的器官是強制摘取,就牽涉到重傷害罪、殺人罪的共犯行為。

周章欽在公聽會指出,就他所知道的,現在到大陸去做器官移植的都涉及買賣問題,甚至於仲介(人)團體、要移植者、這些人,都知道(器官)是來自活體、來自強制摘取,這就牽涉到重傷害殺人罪,在境外犯這些罪,如果按照刑法第七條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國內的人民,算是共犯都可以偵辦,都屬於違反的行為。

法務部高檢署檢察官周章欽提醒民眾,前往中國大陸換取不當的器官,可能觸犯重傷害、殺人罪。(大紀元記者宋碧龍攝)

主席立委賴清德要求要求法務部和衛生署及相關單位去研究法律問題,器官移植條例有明文禁止器官買買,如果台灣民眾去大陸,應該檢視器官移植條例與刑法是否都適用,這些都要在廣告中說明,避免人民犯法。

他更建議衛生署,應該規定到中國大陸移植的時候要先提出申請,證明器官來源並不是來路不明,還有要去的醫院名稱、捐贈當事人的同意書、操刀醫生的名字,務必都要事先了解。如果法律沒有辦法明文禁止,應該要求台灣民眾不應該到國外接受來路不明的器官。目前日本也是這樣的概念。

行政院衛生署醫藥處處長薛瑞元表示,民眾會前往中國大陸換器官,經常是因為有人仲介,尤其是醫生或醫事人員的介紹,讓民眾接受度更高。

賴清德追問衛生署近期作了哪些努力?薛瑞元回覆說,8月16日衛生署已經公佈醫學倫理規範,不論有無收取費用,醫職人員不得介紹介紹病人給器官移植的仲介機構或仲介人;也不得直接聯絡境外器官移植機構,並仲介病人至境外機構接受器官移植者。此外,也不能介紹病患到器官來源資訊不透明、違反人權或醫學倫理的國家或地區去器官移植。

他說,以上這些若有醫師違反,將會依醫師法第25條,業務上不當行為移送懲戒。

立委尤清表示,自己在1987年第一次當立委時,就看過20幾過國家的移植跟立法的草案。他歸納出這些草案有3個相同點,1.對要被摘取器官的人要有充分的說明,並且是在自由意志下(政治異議人士或信仰被迫害的人可能都沒有取得他們的同意);2.醫療的能力與技術要合乎水準的醫院;3.死亡時
點要經過不參加移植技術的人與有法醫學背景的人縝密公正客觀判定。

尤清自己加了一條,除非不得已並且在沒有其他可替代的方法下才做器官移植,他認為,「人不能為了救自己而害了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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