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慶海:由超期羈押帶來的嚴重司法不公

郭慶海

【大紀元10月18日訊】半個月前的9月14日,是我離開監獄獲得自由整整兩年。那天的傍晚,妻子下班回來時特意買了只燒雞來給我慶祝。說實在的,要不是她有此舉,我還真的忘記了那一件事,因為自出獄以來的生活負擔太重,加上我有意不去回憶那曾經給我帶來太多痛苦的4年光陰,所以,有關的記憶大多就淡漠了。

不過,說是慶祝,與我日常生活不同的也就是那隻雞而已。我早已戒了酒,兩年來又基本與周圍的人沒有了任何往來,所以,這慶祝又真地是非常的平淡。然而,即使如此,它依然再次觸動我對那4年光陰的回憶。

4年的牢獄,應該說讓我見識了人間最極致的惡;而更極致的,或許便是那些冤屈!他們中有被誣打死人的,有明顯被重判的,有病重卻無法保外就醫的;(一位叫張建軍的犯人,我始終無法忘記他,一直擔心他是否能活著走出監獄。)但最普遍的,是由於超期羈押帶來的嚴重司法不公!

由於中共司法操作上的諸多弊端,我們知道超期羈押在中國是個非常普遍的事。我們大都同時知道它是對犯罪嫌疑人權利的一種公然侵犯,但是,一般卻沒有注意到超期羈押形成的一個最大問題:即它變相加重了許多人的刑罰!

我們知道根據中國的刑法,刑罰的方式大致有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等幾種。那麼,當一個犯罪嫌疑人最終被判死刑之立即執行,或有期徒刑時,超期羈押帶來的問題還不太明顯。因為一個是無論羈押期多長,他最後都是一個死;一個是在被判有期徒刑的情況下,根據法律規定,羈押期要從整個刑期中扣除。然而,如果犯罪嫌疑人最終被判死刑中的緩期執行、以及無期徒刑,那麼,由超期羈押帶來的問題就大了。

現實中頗多這樣的例子,兩個人同時被捕,一個被羈押了一年,一個則被羈押了5年甚至更多,而最後兩人同樣被判無期。那麼,如無特殊情況,後者至少要比前者在監獄裡多住上4年。因為根據中國現行的法律,被判死緩、無期的,在改判有期後,其羈押期不能從相應刑期中扣除。

我是在從看守所被押到監獄服刑後注意到這一問題的,因為有許多刑事犯喜歡向我談起他們所遭遇的司法不公,而由超期羈押帶來加重刑罰的問題,正是他們談的最多的。因為在我所在的大隊,絕大部分都是所謂的重刑犯——15年以上有期徒刑及無期、死緩犯,而這些人幾乎普遍有被超期羈押的經歷。他們中有的被超期羈押4年、5年,有的被超期羈押6年、7年,而在我獲釋前才被送進去的一個小伙子,從17歲被關進看守所,到法院下達判決被送往監獄,他在看守所待了整整11年!這一問題注定他被剝奪自由的時間至少在20年以上!而如果他的羈押期是1年,那麼,他在監獄中最多住上15年也就是了。

那麼,11年的羈押期,這個責任應該由誰來承擔呢?當然應該由司法機構來承擔。但是,他們又應該如何承擔呢?當然是要在那個小伙子從無期改判有期時,將其羈押期象被判有期徒刑者一樣從總的刑期中扣除(所謂的考驗期可以不扣除)。其他被判死緩、無期者的羈押期也應如此扣除。

為了這樣的一個理由,我和另一位獄友在獄中非常認真的開展了為那些被超期羈押者「維權」的工作——從那位獄友帶進去的《法律大全》中尋找法律依據。您別說,我們還真找到了一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給山東省法院的一個批復,具體的條文我記不清了,總之我們從那個批復中得出一個結論,即最高人民法院認同了山東省提出的「死緩、無期徒刑犯改判有期後,羈押期從相應刑期中扣除」這樣一個建議。

然而不幸的是,當我們把這樣一個依據交給有關干警,請他向有關部門反映後,他回復給我們,說那個批復的確有,但已經被廢止了!於是,我們便再也無話可說!

在回憶起這件事後,這十幾天來我通過我能使用的各種手段再次研究那一問題。但是,的確很令我沮喪,從網上查到的結果是,上世紀五十年代的確曾經有過那麼一個文件,支持獲死緩、無期徒刑者在改判有期後將羈押期從總的刑期扣除的作法,但是這個非常理性的規定卻在上個世紀六十年代被廢除了。我於是又與本地相熟的法律界朋友討論這一問題,他們無一不承認現行辦法不合理,無一不認為死緩、無期犯被改判有期後,其羈押期應該扣除。然而,我們又都同時認識到一個關鍵的問題:如果要想使司法當局在這一問題上作出改變,只能有兩條途徑選擇:一是通過正在服刑者的相關訴訟;一是通過立法機構重新立法。

然而,現實的狀況是,在監獄裡服刑的犯人們如何敢於通過訴訟的方式來為自己謀求減輕刑罰?又如何能夠通過訴訟的方式來為自己謀求減輕刑罰?那真的極可能是使他們個人在監獄中待的時間更長的一種選擇!至於通過立法機構重新立法,那是必須要求人大代表中有人勇於來維護那些正在服刑的犯人們的權益的,但在一個視服刑者為「敵」的社會裡,那又如何可能呢?

2006年10月1日星期日於河北泊頭
──原載《民主中國》(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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