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限制新聞不是泱泱大國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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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6日訊】(美國之音2006年10月6日嚴震生報導)中國官方的不久前公佈了有關外國通訊社在中國發佈新聞的新規定,引起了很大反響。台灣國立政治大學國際關係研究中心研究員、政治系教授嚴震生認為,新華社的做法違背了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不是一個走向開放的泱泱大國應有的做法。以下評論代表嚴震生教授本人的看法。

新華社不久前發佈了「外國通訊社在中國境內發佈新聞資訊管理辦法」,引起國際社會高度的關注,保護記者委員會(Committee to Protect Journalists)指稱這項新辦法是開新聞自由倒車,而記者無疆界組織(Reporters Without Borders)認為它將會對外國新聞機構的工作造成嚴重的衝擊。在中國大陸積極籌辦北京奧運之際,國際媒體自然會擔憂兩年後的盛會是否有足夠的新聞採訪自由。為甚麼中共政府在亟慾改善國際形象,逐漸走向開放社會的今日,卻在新聞自由方面走了回頭路?

首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第三十五條中,就規定中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因此,若是依照此管理辦法,外國通訊社在中國境內發佈的新聞資訊必須先經過新華社的核准,基本上那些代理外國通訊社的指定機構就沒有享受到真正的出版自由。換句話說,新聞或出版自由中所最擔心的事前審查(censorship)及限制(prior restraint),已經因為這項管理辦法而具體呈現。

任何違反此管理辦法第十一條中所明訂的十項中任何一項的資訊,新華社可以將其刪除。這十項內容包括違反憲法基本原則、破壞中國國家統一及主權和領土完整、危害國家安全和榮譽、違反中國的宗教政策、破壞民族團結、散佈假資訊擾亂經濟及破壞社會秩序、宣揚暴力、侮辱及誹謗他人、危害社會公德或優良文化傳統、和任何法律與行政法禁止的相關新聞,都是新華社有權刪除的對象。

或許中國政府會為這十條內容都是關乎重大而迫切的國家利益(compelling state interest),因此新聞自由若和這些利益相骶觸時,就必須受到限制。不過,單是看這些項目,就不難想像幾乎所有對政府領導人及政策的批判性報導,都有可能遭到刪除的命運。更令人擔憂的乃是第十一條中「新聞資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的一段文字,難道支持政府鎮壓違反中國宗教政策相關行動的報導,也屬於被限制的範圍?

更嚴肅的問題是在一個全球化、多元資訊的時代,中國人民難道僅能從單一的新華社所篩選過的新聞得到最新的資訊?新華社若是長期壟斷新聞資訊,也違背了目前中國所實施的市場經濟基本原則。記者無國界認為,在通過此管理辦法後,新華社成了自由企業和新聞自由的掠奪者,這真是一針見血的批判。北京政府過去曾保證會放寬有關2008年的新聞報導,但目前的做法絕對是背道而馳,這難道是一個要走向開放的泱泱大國應有的做法嗎?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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