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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通过 检察署符合条件得设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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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1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曹宇帆台北十三日电)立法院法制委员会今天上午审查“司法院组织法第六十六条修正草案”,经在场委员协商后同意,高等法院、地方法院与分院检察署得设副检察长一职,以襄助检察长处理行政业务。

亲民党籍立法委员沈智慧(台中市)提议,目前检察长虽得指定主任检察官一人襄助处理行政业务,但襄阅主任检察官身兼发言人,每日负责核阅各检察官呈送公文书类,检察长公出时还须代理检察长,业务繁重,有必要另增设副检察长一职。

经在场委员讨论后决议,高等法院检察署主任检察官编制超过十人以上,得设简任十二至十三职等副检察长一人;若地方法院及分院主任检察官编制在九人以上者,得设简任十至十一职等副检察长一人。

若曾任高等法院或分院检察署检察官二年以上,调地方法院或分院检察署检察长、副检察长、主任检察官、检察官者,得晋叙至简任十二至十四职等。

会议主席、亲民党籍立委吕学樟(新竹市)裁定,经在场委员讨论后通过,但须交付朝野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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