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耿松:反對「官員經濟適用房」 杭州農民再次進京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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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2日訊】杭州市政府為建造「官員經濟適用房」,強征本市江干區彭埠鎮雲峰村的30多萬平方米耕地,激起當地農民的無比憤怒。為此,數百名村民於今年10月1日發表致浙江省委書記習近平的公開信,向省委陳情:「中央的經濟適用房政策是為老百姓造福的,但浙江的『經濟適用房』卻是為幹部造福的。如果僅僅是為幹部造福,我們也無怨言;但在為幹部造福的同時,卻給我們這些農民帶來橫禍,這是我們絕對不能接受的。我們也是中國公民,為甚麼一部份公民(公僕)的『富起來』,要以我們這部份公民的『窮下去』為代價?!」看了農民樸實的語言,筆者為之動情,寫了《三部門PK三部委:政府強佔耕地為官員建造「經濟適用房」》一文,為農民鳴不平。但是無論是農民的公開信還是筆者的文章,對那些麻木不仁的吃皇糧的官們來說,無異於對牛彈琴。在此之前(9月中旬),雲峰村農民曾委託杭海港、鄭小民等代表去北京到國家信訪局上訪,舉報杭州市機關事務管理局與該市國土資源局等多個職能部門沆瀣一氣,鑽國家法律空子,謀小團體利益,圖農民賴以活命的菜地。但溫家寶和國務院領導下的國家信訪局口口聲聲說「為農民辦實事」,卻將這件關係到幾百個農民及其子孫後代的生存的大實事,一推了之:它發了一紙不到50字的《轉送來訪事項告知單》,將農民的舉報材料轉到浙江省信訪局,後者照此辦理,轉到杭州市信訪局,市信訪局更將它轉到被舉報者杭州市國土資源局和杭州市機關事務管理局,於是讓上訪農民重蹈了那走不完盤陀路,陷入「侵害-上訪-打回-再侵害-再上訪-再打回-再侵害」的的怪圈。說實話,筆者對中國的信訪制度實在不敢恭維,認為它是一個陷無數冤民於萬劫不復的境地的陷阱。以前《瞭望》雜誌曾引用過前遼寧省省長、現商務部長薄熙來的說法:「上訪者80%以上都是有道理的」。作為一省之長,薄氏當時的這一說法應該說是心中有數的。對80%以上「有道理」的上訪者來說,他們的問題有多少得到了解決?概率可能連8%都不到。去年雖然頒布了國家《信訪條例》,但大量事實表明,該條例頒布後的信訪狀況比以前更糟,《條例》成了信訪官員推諉、敷衍的法律依據。

由杭州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和杭州市國土資源局於10月19日簽發的《關於杭海港等同志來訪事項答覆意見》稱:「根據杭州市機構編製委員會杭編[2001]127號文,杭州市市級機關事務管理局具有組織開發建設經濟適用房的工作職能」。杭州市機構編製委員會杭編[2001]127號文是個甚麼東西?它充其量不過是杭州市政府內部的一個文件,由於它是對內的,連規章也算不上,怎麼能對抗國家建設部、國家發改委、國土資源部和中國人民銀行共同制定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呢?該《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應當按照政府組織協調、企業市場運作的原則,實行項目法人招標,參與招標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具有相應資質、資本金、良好的開發業績和社會信譽。」這裡明確規定,經濟適用房開發建設單位必須是企業法人,而且必須「具有相應資質、資本金、良好的開發業績和社會信譽」。杭州市機關事務管理局顯然不是企業法人,它是「負責市級機關行政用房建設及修繕的財政預算內資金的管理和基建工作的副局級的機關單位」,因此它當然不具有開發建設經濟適用房的主體資格。《關於杭海港等同志來訪事項答覆意見》對關於項目合法性問題的解釋是:「杭州市市級機關事務管理局(拆遷人)實施的市級機關三堡經濟適用房建設項目,經杭發改投資[2005]99號文批復同意,2005年5月17日由杭州市規劃局批准核發(2005)年浙規用證01000162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該項目地塊涉及農用地經國務院第 0000942號批准為建設用地,2005年9月經杭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杭州市市級機關事務局領取建設用地批准書,2005年9月30日經市國土資源局批准核發杭土資許字(2005)第052號《房屋拆遷許可證》,拆遷期為2005年10月8日至2008年4月7日,搬遷期為2005年10月8日至2006 年4月7日。該項目拆遷實施人為杭州市三堡經濟適用房建設前期指揮部。整個項目立項、用地、規劃、建設、房屋拆遷等手續合法、有效」。這個解釋所說的合法性是自己給自己「批復同意」,核發《建設用地批准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房屋拆遷許可證》,顯然,這樣的「合法性」是不合法的,而且是極其荒謬的。除此之外,這個解釋還暴露了杭州市政府及它的職能部門是如何精心策劃、互相配合來掠奪農民的。這個解釋中唯一「合法」的一個說法是「該項目地塊涉及農用地經國務院第0000942號批准為建設用地」,但這也僅僅是這個說法「合法」,並不說明這一做法合法。

按照1998年12月24日國務院第12次常務會議通過《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彭埠鎮雲峰村的土地應當屬於基本農田,杭州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和杭州市國土資源局的上述解釋也證明了這一點。根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基本農田保護區經依法劃定後,任何單位作和個人不得改變或者佔用。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開基本農田保護區,需要佔用基本農田,涉及農用地轉用或者徵用土地的,必須經國務院批准。」也就是說,除了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開基本農田保護區外,任何單位作和個人不得改變或者佔用基本農田;即使是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的用地,也必須經國務院批准。所以「該項目地塊涉及農用地經國務院第0000942號批准為建設用地」是有問題的:要麼杭州市政府在向國務院申報項目時弄虛作假,要麼國務院相關部門不負責任,濫用權力。《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十七條還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採石、採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農田活動。退一步說,即使國務院的批准沒有鑽法律的空子,那麼把這塊地用來造「經濟適用房」也是不合法的。

2006年9月5日《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說,「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土地管理和調控。2004年印發的《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在嚴格土地執法、加強規劃管理、保障農民權益、促進集約用地、健全責任制度等方面,作出了全面系統的規定。」那麼,《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有哪些規定呢?該《決定》第(八)條規定:「從嚴從緊控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總量和速度。加強農用地轉用審批的規劃和計劃審查,強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對農用地轉用的控制和引導,凡不符合規劃、沒有農用地轉用年度計劃指標的,不得批准用地。」第(十四)條又規定:「在征地過程中,要維護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益。在征地依法報批前,要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告知被征地農民;對擬征土地現狀的調查結果須經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確認;確有必要的,國土資源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組織聽證。要將被征地農民知情、確認的有關材料作為征地報批的必備材料。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征地補償安置爭議的協調和裁決機制,維護被征地農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權益。經批准的征地事項,除特殊情況外,應予以公示。」

從農民反映的情況來看,杭州市政府完全規避了這兩條規定。據雲峰村農民在給習近平的信中所說,8月12日,他們村裡突然進駐了大批的「杭州市三堡經濟適用房建設前期指揮部」和來路不明的「工作組」人員,挨家挨戶要農民與他們簽訂拆遷協議,並威脅說不與他們簽約下一步就不客氣了。於是他們向鎮政府、區政府、市國土局、省建設廳上訪、諮詢,想打聽這批「指揮部」、「工作組」究竟是何方神聖,有沒有合法手續。在他們的再三追問下,這個「指揮部」終於在8月底出示了一張去年9月份杭州市國土資源局核發的《房屋拆遷許可證》,並告知他們:你們已經不能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訴訟了,因為已經超過時限了。由此可見,杭州市市級機關事務管理局徵用這片土地,事先是瞞著被征地農民的,根本沒有做到「在征地依法報批前,要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告知被征地農民;對擬征土地現狀的調查結果須經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確認」,也沒有由國土資源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組織聽證,更談不上將被征地農民知情、確認的有關材料作為征地報批的必備材料了。因此,即使「該項目地塊涉及農用地經國務院第0000942號批准為建設用地」,也是違法的。至於將這30多萬平方米的土地用來造市政府官員的「經濟適用房」,那不僅是違法,而且是犯罪了。

由於杭州市機關事務管局非法征地後「有關部門」不僅視若無睹,反而助紂為虐,致使雲峰村的幾百農民面臨著失地、失業的危險。面對從天而降的大禍,村民們決定再上北京,直接向胡錦濤、溫家寶討公道。

附:杭州市江干區彭埠鎮雲峰村的數百村民致胡錦濤、溫家寶公開信

胡錦濤總書記、溫家寶總理:

我們是杭州市江干區彭埠鎮雲峰村的數百村民。今年9月中旬,因杭州市市級機關要在我們村強建機關幹部「經濟適用 房」,我們曾向國家信訪局及浙江省省委進行過舉報。我們認為市級機關徵用基本農田建造「經濟適用房」是公然違背國家《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是對中央三部委叫停黨政機關集資建房政令的公然對抗,是對城鎮困難家庭的權利侵害,是利用手中權力私分國家資源。我們的舉報就是本著《土地管理法》第六條的精神,是公民參與政治的具體表現。國家的相關部門理應十分重視,對於地方政府的違法行為予以堅決查處。但是我們現實地看到的是情況回到了起點,相關部門只是把我們反映的材料轉送到下一站,下一站又轉送到下一站,最終送到被舉報者手裡。於是就有了作奸犯科者向舉報者解釋的一幕。這是一件十分荒唐的事,是政府信訪部門極不負責的表現,是與《國家信訪條例》的規定明顯相悖的。本著對國家利益的負責,本著對中央政策的篤信,我們只好又一次上訪,向中央相關機構反映,強烈要求查處、制止這一違法建造「經濟適用房」的事件。

我們是今年9月15日向國務院反映情況的,國家信訪局於當日將反映材料轉到浙江省人民政府信訪局,爾後省信訪局把材 料轉至杭州市信訪局,市信訪局又把材料轉到被舉報者杭州市市級機關事務管理局和市國土資源局,並由這兩個被舉報單位信答覆意見。我們認為,相關部門的這種做法是十分不負責的。因為我們舉報的是杭州市市級機關違規建造「經濟適用房」,其違規行為的最終受益者是整個市級機關,於是乎整個市級的相關機關對其違規行為予以配合,包括市規劃、發改委、國土資源局等等都是參與共同作案。區區一個機關事務局一共才多少人?它要申請30多萬平方米的「經濟適用房」建設土地做啥用?我們向中央機關反映,中央機關委託省裡辦理,這還可以說得過去,但省裡交給杭州市辦,這就不應該了,這實際上是把舉報者出賣給被舉報者。在土地違規事件上,違規審批者可以拿出一大摞程序上的手續,,但有手續並不等於是合法的呀!否則,中央不會認為地方政府在審批土地時,有60%~90%是違法違規使用的。這60%~90%是違法違規事件,基層機關應出的手續肯定也是齊全的,包括江蘇的「鐵本事件」,湖南的「嘉禾事件」。縣委書記都親臨現場指揮了,你能說他手續不全嗎?手續肯定是全的,無非是不合法而已。所以,我們認為,我們舉報的案件應由國務院相關部門或省裡查辦,而不應該把我們推回市級機關這個荒唐的怪圈裡。這是《國家信訪條例》第22條、第23條所規定的。如果各級機關都用一推了之的懶政來對付,那麼,《國家信訪條例》有何用?和諧社會又怎能實現?

被舉報者杭州市國土資源局與機關事務局答覆我們說:機關事務局是符合經濟適用房建設主體的,是具有開發經濟適用房的工作職能的。但我們仔細查閱了《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4]77號),其第13條明確規定::應按照政府組織協調,企業市場運作的原則,實行項目法人招標,參與招標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資本金,良好的開發業績和社會信譽。訪條款明確規定了經濟適用房的開發者必須是企業。行政機構肯定不在此例。機關事務管理局的開發職能是依甚麼法而來的? 它是拿納稅人的錢來作行政開支的,哪裏來的資金搞房地產開發?財政預算上怎麼沒有反映出來?《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經濟適用房要嚴格控制在中、小套型,面積控制在60~80平方米。市機關事務管理局怎麼遲遲不把建設圖紙出示一下讓老百姓看一眼?杭州的公務員們,最低級別的享受面積也不會少於80平方米,他們應該是經濟適用房的供應對象嗎?《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能申請購買或承租經濟適用房者,必須同時具備四個條件:(一)有當地城鎮戶口或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供應對像;(二)無房或現住房在面積低於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標準的住房困難家庭;(三)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 劃定的收入或標準;(四)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坦白地講,杭州市市級機關的工作人員符合這四個條件的一個也不會有。一個也沒有,你還要「經濟適 用房」幹甚麼用?按規定,申請購買經濟適用房者的名字、住址、單位、經濟狀況應向社會公示,徵詢異議。市機關事務管理局能把分配方案及預登記購買者公示一 下嗎?

以上所列,足以證明該項「經濟適用房」建設項目、建設主體、項目用途都是違法的,是個腐敗工程。因此,我們呼籲政府權力部門立即對該項目叫停,並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再也不要走進一級推一級的怪圈裡去了。

此呈

中共中央

國務院

申訴人代表:

杭海港(手機13067808900)、鄭小明(手機13588345818)、張興元、王國強、鄭彐蓮

(其他名單略)

2006年11月1日
@

(轉自《自由聖火》)(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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