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中天: 一部憲法和一個國家(二)從殖民地到合眾國

易中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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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8日訊】--讀《美利堅合眾國憲法》及其「第一修正案」

多少讀過一點美國史的人都知道,在《獨立宣言》發表之前,北美大地上並沒有什麼國家,只有一些殖民地。它們在理論上屬於大英帝國,實際上由自己管理,即「主權王有,治權民有」。在1607-1732年之間,這樣的英屬殖民地一共有16個。後來,有3個殖民地被兼併。因此,到獨立戰爭時,北美大地上的英屬殖民地一共是13個。按照從北到南的順序排列,它們是:新罕布什爾、馬薩諸塞、羅德島、康涅狄格、紐約、新澤西、賓夕法尼亞、特拉華、馬裡蘭、弗吉尼亞、北卡羅來納、南卡羅來納、佐治亞。所謂美利堅合眾國,起先就是由這13個殖民地聯合而成的。

把它們聯合起來並不容易。首先,這些殖民地雖然都號稱英屬,但相互之間卻並沒有什麼關係,也沒有什麼瓜葛。每一個殖民地都是以個案的方式建立起來的,其政治權力直接來自英國國王的特許。大英帝國對它們進行「垂直領導」,並沒有在當地設立過統一管理這些殖民地的政府機構。所以,這些殖民地之間是互不相關的,也是可以互不買賬的。

其次,這些殖民地的性質也不相同。它們大體上可以分為三類。一類是公司殖民地,比如弗吉尼亞,就是弗吉尼亞公司建立的;馬薩諸塞,則是馬薩諸塞灣公司建立的。第二類是領主殖民地,是英國國王封給某個或某些領主的。而且,就像當年周天子分封諸侯一樣,這類殖民地也可以再分封。比如以英國王后瑪麗命名的馬裡蘭,就是封給第一代巴爾的摩勳爵喬治·卡爾弗特的,而巴爾的摩勳爵又分封了60個莊園。第三類殖民地是自治殖民地,也叫契約殖民地。它們既不屬於國王,也不屬於領主,是自由移民自己根據他們之間的契約建立起來的,比如羅德島和康涅狄格就是。這三類殖民地,各有各的情況,各有各的利益,各有各的想法,並不那麼容易就能攏起來。

第三,這些殖民地的人口也很複雜。有白人,也有黑人。白人當中,除英格蘭人外,還有蘇格蘭人、愛爾蘭人、德意志人、西班牙人、荷蘭人、法國人、瑞典人等等。根據1790年的統計,當時的白人人口中,英格蘭人占60.1%,蘇格蘭人占8.1%,愛爾蘭人占3.6%,德意志人占8.6%,荷蘭人占3.1%,法國人占2.3%,西班牙人占0.8%,瑞典人占0.7%,其他人占6.8%。這說明北美殖民地是一個以盎格魯-撒克遜人為主的多元文化社會。多元必多樣,也必定多心,正所謂「非我族類,其心必異」。何況他們原本互不相屬,各自為政,哪裡就能一下子統一起來?

這就為他們的聯合設置了障礙,也為他們走向共和奠定了基礎。但在一開始,他們的聯合卻是因為迫不得已。這些具體的原因說來話長,不說也罷。反正是,由於種種原因,這些原本「不搭界」的殖民地的代表開始坐到一起討論問題,一次又一次地開會,直至談出一個美利堅合眾國來。

我們就來看看美國究竟是怎麼「談出來」的。

最早是在1754年的6月,有7個殖民地的代表在阿爾巴尼召開了一次聯席會議。這次會議雖然只是為了應付法國人及其印第安盟友所造成的威脅,是一次臨時的動議,但這些殖民地能夠想到結盟,就是一個了不起的開端。聯合開始了。

我們知道,事情只要有了第一次,就會有第二次。而且,第二次肯定會比第一次更進一步。果不其然,11年後,即1765年,又有了一次「反印花稅法大會」。這次大會是根據馬薩諸塞的倡議在紐約召開的,有9個殖民地派代表參加。正是在這次大會上,克裡斯托弗·加茲頓提出了「美利堅人」(Americans)的概念。他說,在這個大陸上,不應該再有人自稱新英格蘭人,新約克郡人。我們都是美利堅人。這個說法得到了人們的響應和認同。於是,生活在北美英屬殖民地上的人民第一次有了共同的民族概念,美利堅民族誕生了。

又過了9年,1774年9月5日,第一屆「大陸會議」在賓夕法尼亞的費城召開。來自各殖民地的55名代表參加了會議,並通過了《權利宣言》,宣佈殖民地人民有生存、自由和財產的權利。他們向英國國王遞交了一份請願書,要求廢除一些「不可容忍的法令」,並同時決定一致抵制英貨,停止對英出口。

這下子事情鬧大了。這種原本有限的反抗被英王喬治三世視為叛亂,宣稱這些殖民地人民「必須用戰鬥來決定他們是屬於這個國家(英國)還是獨立」。殖民地人民也不含糊。1775年5月10日,第二屆「大陸會議」在費城召開。會議決定組建「大陸軍」,並任命喬治·華盛頓為總司令。獨立戰爭打響了,而且一打就是八年。

實際上,1774年第一屆「大陸會議」以後,事情就發生了變化。這就是:原本互不相屬各自為政的那些北美英屬殖民地,現在已變成了「聯合殖民地」(United Colonies)。他們有了一個相互聯繫的平台,也有了合眾國賴以孕育的母體。於是,到1775年至1779年第二屆「大陸會議」期間,就發生了質的變化。1776年1月5日,新罕布什爾率先通過了自己的憲法,建立了自己「主權、自由和獨立」的政府,其他北美英屬殖民地則在兩年間紛紛傚法(馬薩諸塞則在1780年6月16日通過新憲法,以取代1776年的舊憲法)。這樣一來,原來的「殖民地」(Colonies),就變成了具有「半國家」性質的「邦」(State),因為它們都有自己的憲法和依法成立的政府。惟其如此,1776年7月4日發表的《獨立宣言》才可以這樣說:「這些聯合殖民地從此成為而且理應成為自由獨立之邦」。

不過,1776年7月2日,當大陸會議討論是否公佈《獨立宣言》時,特拉華代表約翰·迪金森投了反對票。9天以後,迪金森向大會提交了又一個法案,這就是《邦聯與永久聯合條例》,簡稱《邦聯條例》。這是《獨立宣言》之後、《聯邦憲法》之前最重要的一個文件。它於1777年11月15日在大陸會議通過,並於1781年3月1日生效。根據這個條例,「聯合殖民地」(United Colonies)在名義上又變成了「聯合之邦」(United State)。這個聯合之邦的名字,條例開宗明義就作了規定,叫「美利堅合眾國」(United State of America)。 【未完】

--原載:《世紀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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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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