閔良臣:輿論如性——讀羅素《婚姻革命》

閔良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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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3日訊】有著許多「家」的頭銜,於1970年去世的英國的羅素真是個會寫文章之人。他彷彿就不會寫短文似的(少數寓言體的除外),一下筆,就是幾千幾萬字,還動不動洋洋灑灑十萬八萬,如《征服幸福》(也有譯者譯為《走向幸福》)、如《婚姻革命》、如《人類有前途嗎?》,都是這樣的超長文,當然也可叫專著。難怪他被西方報界讚譽為「最偉大的非文學作家」,並且是這個世界上在此之前唯一以非文學作家身份獲得諾貝爾文學獎的人。

在自己所讀羅素的感覺中,這是一位有著博大胸懷的真正的知識分子、科學家,他屬於整個人類。羅素對東方的中華民族情有獨鍾,在《中國的文化問題》一文中指出:「假如西方國家與中國之間的交往將會是有益的,那麼,我們必須不再把自己看作是一種優等文明的傳教士,不再把中國人視為『劣等』民族,從而極端無恥地自認為有權去剝削、壓迫和詐騙中國人。我找不到任何理由可以相信中國人比我們西方人低劣;並且我認為,絕大多數對中國有著深刻瞭解的歐洲人,都會持有和我一樣的看法。」〔1〕特別是如果說直到今天,我們才認可了「人性」,認可了「要以人為本」,那麼,面對羅素那通篇都是關注和揮灑著人性的文字,我們應該慚愧。

羅素在上世紀二十年代就寫出了影響很大的《婚姻革命》一書。書名原為《婚姻與道德》。據知,這本書在當時即引起了很大的爭議。從一本《性倫理學》第九章「性革命的倫理評價」的介紹中我們知道:

「直至1940年,美國紐約市法官麥吉漢還以《婚姻與道德》一書為主要證據,撤銷了紐約市學院聘任羅素為哲學教授的任命。該法官稱這個任命是『對紐約市人民的侮辱』,是『事實上設立一個下流的講座』,而且這樣做也是『專橫的,恣意的,直接危害社會健康、安全和人民道德的』。順便指出,羅素被阻止在紐約市學院任教後,在美國哈佛大學的講學仍進行得一帆風順。著名科學家愛因斯坦就此事發表評論說:『偉大人物都曾遭受庸人的劇烈反對。當一個人並不輕率地順從沿襲的偏見,而是誠實地、無所畏懼地運用他的聰明才智時,庸人是不可能理解的。』1949年,羅素的這本書在美國出版發行;不過,書名改為《婚姻革命》。這一更改,清楚地肯定了羅素的性倫理現在西方性革命中所引起的重大作用。」〔2〕

在《婚姻革命》中,羅素比較全面地探討和註解了與我們人類婚姻相關的問題。儘管這些文字寫於近一個世紀前,其中不少思想、觀點也都早已被文明社會所接受,但對照我們這個國度,似乎仍然有著一定的啟蒙意義。難怪羅素在他的《東方人和西方人的快樂理想》這篇文章開頭不久,就來了一段有趣甚至近乎幽默的文字:「一個到過紐約和芝加哥的歐洲人等於看見了未來,因為如果歐洲度過了經濟危機,它將要走向的未來大概就是現在紐約和芝加哥的樣子。另一方面,當這個歐洲人來到亞洲,他看見的就是過去。我聽說,在印度能看見中世紀的情形;在中國能看見十八世紀的情形。如果喬治•華盛頓回到今天的地球上來,看見他所創建的國家,將會非常迷惑不解,對英國他感到的稀奇會較少些,對法國則更少些;除非他來到中國,否則不會真正有回到家園之感。在中國,他會在他的幽魂的漂蕩中第一次看見仍舊信仰『生命、自由和快樂的追求』的人們,看見就像英國獨立戰爭期間人們對待這些事情一樣態度的人們。而他,我認為不用很長時間就會成為中華民國的大總統。」〔3〕又說,「在西方文明中,美國處於領先地位,一切使西方區別與東方的特點在美國最為明顯而且更為進步。」〔4〕誰都不難明白,羅素這裡真正的意思,就是紐約和芝加哥已經走在了人類文明的前頭,是一些落後社會的未來;而當時的中國,不過是人家十八世紀的情形。

羅素《婚姻革命》中有一章的標題叫「性知識的禁忌」,作者的思想、觀念,對我們而言,至少超前100年。現在讀他的著作,彷彿是他在前面招手,我們在後面緊追慢趕。
可以說,人類自身,最大的禁忌,莫過於性;而人類對自身最糊塗的認識,也莫過於對性知識的認識。我甚至有理由認為,只要用科學用人性突破了性的禁忌的社會,那麼突破別的一些不合情理、不合人性的禁忌也就不在話下。

當然,要突破不合乎人性的性禁忌,並非就是不要性道德,但正如羅素所設問:「若要建立一種新的性道德,我們首先要反躬自問的問題是,我們應當怎樣規定兩性之間的關係?人為地使男人、女人和孩子對有關性的事實一無所知,是否正確呢?」〔5〕羅素說他在談到這個話題時,之所以首先就提出這麼一個問題,「是因為在這方面的無知對於個人是極為有害的,而且一個制度若要依靠這種無知去維持,那是根本行不通的。」
讀至此,頗為驚異,從大腦中竟蹦出四個字:輿論如性。
等我再接著讀下去,竟發現羅素這一章談性的文字都莫不可與輿論結合起來廣而論之。
羅素認為:「性道德只能為那些懂得這個問題的人所接受,它的感染力決不會依賴於無知。」〔6〕又說,「正確的行為決不會為無知所促進,也決不會為知識所阻礙。」〔7〕世人對於輿論也是如此。對那些不懂輿論,不懂輿論自由的人怎麼說輿論的好處說輿論自由的好處,那些人都不會理解。

我們現在知道,英國的法律也曾直言不諱地宣佈:兒童和青年絕不能知道性的事實。因此,在這個問題或叫話題上,當時的大人們不得不採取欺騙的方式。於是,「那些受到傳統教育的男女,很少有人能對性和婚姻產生高尚的感覺。他們所受的教育告訴他們,欺騙和說謊在他們的父母和老師眼裡都是美德。」〔8〕再來看輿論。我們一邊說著言論自由,一邊又總是不斷地發出「通知」,今天說這個不能見報,明天說那個不能刊登,而凡是「不聽話」或叫不理「打招呼」而所謂「違紀」「違規」報了登了的媒體也都一定會受到重重處罰,輕者也是寫檢討;而那些置事實於不顧,不登不報的媒體卻反而受到了表揚,至少平安無事。這實際上也就等於告訴所有的媒體人員,自然包括各媒體的領導,在輿論監督方面,在管著新聞媒體的各級官員那裡,欺騙和說謊者近乎「美德」,而誠實的媒體反而不是好東西,反而要遭受處罰。如此久而久之,這個社會所有的媒體在一聲「不許報」的令下,對那新聞事件也就只有「噤若寒蟬」。真不知這是可喜,還是可悲。

早在上世紀五十年代初(1952年12月1日),從美國回到台灣(11月19日)的胡適在講演《新聞獨立與言論自由》時,回憶抗日戰爭勝利後國民黨「政府把上海幾個私家報紙都收歸政府辦、黨辦,至少黨或政府的股東佔多數,這個政策我想是不對的。」為什麼呢?因為,「政府要靠政策行為博取輿論的支援,而不靠控制來獲取人民的支持。」〔9〕而我們現在恰恰相反,幾乎100%地要「靠控制來獲取人民的支持」。且不說與國民黨相比我們的進步性在哪裡,就是時空,也又過去了大半個世紀,我們怎麼能不僅沒有進步反而還退步了呢?

在談到孩子的好奇心,其中包括對他們是從哪兒來的很好奇時,羅素說:「凡是有智力的孩子都希望知道世界上的一切事情,他們經常問及關於火車、汽車、飛機、以及雨的來源和孩子的來源等問題。所有這些好奇心對於孩子是完全一樣的,他所依據的不過是巴甫洛夫稱之為『這是什麼』的反射,但這種反射卻是一切科學知識的源泉。當孩子在追求知識的過程中,瞭解到了這種衝動在某些方面被認為是一種罪惡時,他對科學的好奇心的全部衝動也被抑制了。他起初並不知道哪種好奇心應當有,哪種不應當有:既然問孩子是怎樣生出來的是一種罪惡,那麼,問飛機是怎樣造出來的,也一定是一種罪惡了。」〔10〕又說,由於所有孩子對說他們是由鳥兒生下來和從樹下挖出來的都不相信,「於是,孩子們就會得出一種結論,就是父母在騙他們。既然父母會在一件事上說謊,他們也會在另一件事上說謊,他們在道德上和知識上的威信便蕩然無存了。另外,既然父母在涉及性的問題上說謊,孩子們就會得出結論,他們自己也可以在這類問題上說謊。」〔11〕

如果說記者和媒體客觀地報道了新聞事件也要受到處罰,那麼,這家媒體包括記者今後遇到別的一些即使報道了或許不會受到處罰的新聞事件,很有可能也不敢去採訪不敢去報道,更不願意去「挖掘」有價值的「背後新聞」了,甚至連碰都不敢碰,眼下如計生、如軍隊、如軍轉、如回族,甚至連發生礦難、鞭炮廠發生爆炸,等等等等,這些話題都犯忌。還有台灣話題也很敏感,有了點什麼新聞,媒體除了採用新華社「通稿」,不是我誇張,連屁都不敢放一個。可這樣又會帶來什麼情形呢?如果宣傳管理部門乃至高層給記者和媒體的印象就是稍有不慎或多說了些真話多報道了一些真實的新聞事件,就要受到處罰,那麼記者和媒體也就不能不學乖:不再努力去說真話,不再努力去報道事件背後的真相,更不會「是針對當權者的孜孜不倦的揭露者,是無處不在的耳目」(馬克思語)。而當公民知道連幾乎可以稱作代表這個社會良心的媒體也不能報道事件背後的真相,甚至對不少新聞事件由於高壓而根本就不去報道的話,那麼他們除了自己親眼見到的之外又還會相信什麼?我們又還有什麼理由埋怨群眾不該聽「小道消息」,不該聽「BBC」、不該聽「美國之音」?尤其是,如果一個社會的輿論監督給人的感覺實際上是等於在說謊,那麼這個社會又還有何誠信可言,所謂構建和諧社會又怎能不成為一句空話?

現在有些網絡媒體乃至個別紙媒在發表新聞或評論時,往往在尾巴處添一句申明:「登載此文出於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並不意味著贊同其觀點或證實其描述。」其實輿論的主要功能乃至目的,就是「出於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並不意味著贊同其觀點或證實其描述」。如此這般,只要媒體傳遞的信息不違反現有法律,我們也就沒有理由不讓媒體傳遞更多的信息。1998年第11期《南風窗》雜誌發表一篇署名為胡一刀的文章,題為《醜聞與民主》,其中提到1988年,美國最高法院裁決,傑裡•法爾威爾訴色情雜誌《風塵女郎》發行人拉裡•弗林特案不成立。此案因是這樣的:弗林特在《風塵女郎》的滑稽廣告中虛構一故事,說右翼福音傳教士法爾威爾與他媽發生了「第一次」,法爾威爾向地區法院起訴,法院判弗林特賠償20萬美元,弗林特不服,上訴第四巡迴庭,被駁回。再上訴最高法院,最後最高法院8名法官竟一致裁決弗林特勝訴,裁決書上說:「社會有可能發現言論令人不快,可這個事實並不構成壓制言論的足夠理由……政府必須在思想紛爭當中保持中立,這是第一修正案的重要原則。」此案遂成為美國法律史上的著名案例。這篇文章中還有幾段話,我也覺得說得好,故將它們也錄在這裡:

民主社會雖然不是最好的,但反民主社會絕對是壞的。而「民主社會與反民主社會的區別,不在於民主社會是沒有罪惡的社會,反民主社會是罪惡的社會。二者最關鍵的區別是:在民主社會中,罪惡被最大限度地暴露出來,並受到輿論的譴責因此抑制了更多的罪惡;而在反民主社會中,罪惡則被最大限度地掩蓋起來,於是往往導致更大的罪惡。」
「在民主社會中,大眾傳媒獨立於政府之外,新聞是監督政府的監測器,其責任和天職是「批評」,即所謂「扒糞」(MUCKRAKING),揭露政治和社會的陰暗面。」
「所以,罪惡和醜聞暴露得最多的社會,並不是最壞的社會;相反,罪惡和醜聞掩蓋得最多的社會,才是最壞的社會。」

此外,還說某個國家「可能是世界上最多醜聞的國家」,但可能也是世界上最民主的國家」。說到這裡,倒是又想起筆者幾年前曾做過一則短文,題為《傳播謊言的工具》。其中提到,在美國等國家對伊拉克動武在即,美國哥倫比亞廣播公司播放的該台主持人拉瑟對當時伊拉克總統薩達姆進行了獨家專訪(應該說這則新聞報道全世界有多少億人都看到了),而薩達姆也是刻意修飾了一番:「只見他穿著灰色西裝上衣,打著漂亮領帶,頭髮更是『一塵不染』,完全是『瀟灑的文人派頭』」。薩達姆之所以要這樣做,「醉翁之意」就是要這次專訪他的美國媒體成為傳播他「形象」傳播他謊言的工具。然而,哥倫比亞廣播公司並不承認他們是「傳播謊言的工具」,只認為自己是在作客觀的報道。因此當美國政府強調,媒體享有自由,但是應該避免在追求新聞同時不幸成為「傳播謊言的工具」時,美新聞界表示,既然是謊言,白宮完全可以在薩達姆說話前後予以駁斥,不必如此緊張,因為「我們總統露面講話機會太多了」,應該好好利用才是。當時讀著這些越洋報道,你不能不感歎美國的新聞自由,即便是做外國專制暴君「傳播謊言的工具」,你也不能借此反對新聞自由,更不能因此將新聞自由取消,哪怕是「臨時取消」也不行。

一個國家的民主法制建設成熟到如此地步,是沒有哪一個個人、哪一個黨派,甚至這個國家的政府能無視能摧殘得了的。據說在美國,「媒體是憲法惟一保護的一個行業,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說國會不得制定限制新聞自由的法律」〔12〕。這不能不令人感歎。難怪,一部美國憲法,受到世界民主人士的追捧。胡適1952年12月6日,也就是在講演《新聞獨立與言論自由》之後不幾日,又在題為《爭取民主自由》這篇講演中感歎道:1787年的費城憲法會議,十三州的代表,總數也不過幾十人,閉門三月,製成的第一部成文憲法,用了160多年,一直到現在。可「我們的制憲國民大會,代表有一千多人,行憲國民大會,更多至三千多人。」〔13〕胡適指的當然是台灣。2003年第10期的《讀書》雜誌發表作者東來的文章《憑什麼獨立的法官比民選政客更有權威》,文中有這樣幾行文字:「由於美國憲法的耐用和不朽,後人便對美國制憲先賢崇拜得五體投地,認為如果不是『神的啟示』,何以五十五位制憲會議的代表可以設計出這樣一個『人類大腦所能設計出的最完美的政治制度』(十九世紀英國著名開明派首相格拉斯通語)。」

如果媒體沒有新聞自由,也就談不上公正客觀;如果媒體受人驅使,也就不能不做謊言傳播的工具。難怪當年大公報有「社訓」:不黨、不賣、不私。純粹說假話當然是謊言,但用這種方式來傳播謊言實在是太低劣了。因此,這個世界上更多的謊言是以其他形式出現的。比如「按住一些東西,張揚一些東西」〔14〕,算不算謊言?據知在1949年最高領導人要求我們的新聞要「有選擇」地發,這「有選擇」算不算謊言?再比如,我從一篇文章中看到作者說,我們有家報紙刊載別國校園槍擊案用報紙的半個版面,連有幾個人受傷都報道得十分詳盡。可就在這同一個版面的右下角,有一條小新聞,不足二百字,報導的是我國某地一小煤礦瓦斯爆炸,光死亡就有五十多人。詳情一概不說,還聲稱「已得到當地黨和政府高度重視和妥善處理」〔15〕。這種做法算不算謊言?謊言是什麼?謊言就是假的,就是把白的說成黑的把黑的說成白的;謊言就是讓你看不清真相,就是讓你不知道到底是怎麼一回事;謊言就是輕重顛倒。有些謊言是以真相的面目出現的,但它掩蓋著更大更多的真相。當你知道一個媒體報道了有些真相,而另一些更應該或至少也應該報道的真相而沒有報道時,你就會認為報道的那真相實際上仍是一種欺騙一種謊言。這裡有個界線,就看你的目的,是想說出整個事實的真相還是想掩蓋一部分更應該讓世人知道的真相。

後來,在2004年4月19日的《學習時報》上,我們又看到有篇關於一個研討會的報道,題為《落實三個代表,加強輿論監督》,新華社高級記者楊繼繩在研討會上是這麼說的:「嚴格說來,現在輿論監督的政治條件、法律條件還不具備,所以現在監督輿論的力量大大超過了輿論監督的力量。我們的監督還是借官方的權力來監督。寫內參讓中央領導知道,來批示,這不叫新聞監督,而是給權力提供信息,讓權力進行監督。」此外,楊繼繩還認為,「我們國家仍然有很多錯誤的理論思想在左右著人們的行為,如果我們輿論界把這些錯誤的思想加以明晰,這個影響可能比政策還要重要。」事實上,我們不得不承認,除了楊繼繩說的媒體借助權力搞監督外,在中國的眼下,不是輿論監督權力,而是權力監督輿論。一個地方,稍為有點勢力,或叫「有頭有臉」的單位,可以說,基本上不受當地輿論監督。他們甚至可以直言不諱地說:什麼輿論監督,讓你監督,你才能監督,不讓你監督,你就不要監督。筆者身在媒體,對這一點體會尤深:有時半夜三更或是接到通知要求撤消有關監督某個部門的稿件或是那個部門的人跑到報社直接要求撤稿。北大法學院教授、法學家賀衛方,在2004年6月16日《南方人物週刊》的創刊號上在談到監督時也說:「非常重大非常要緊的是,要把憲法35條所賦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言論出版自由落到實處,檢討我們新聞出版管理體制中的明顯缺陷。這個,需要觀念的改變,尤其是我們高層領導人觀念的改變。」

打造節約型社會、構建和諧社會,都不可謂不對,不可謂不好,但建立在什麼基礎上?一個不誠實的社會,一個包括媒體包括國家部門都是在說謊的社會,又怎麼能打造成節約型社會,又如何去構建和諧社會?此外,新聞記者的崇高職責就是擴大群眾的知情權,瞭解人世間發生的一些重大事件,這些事件只要不涉及國家安全不涉及國家機密,都不應該禁止記者去採訪禁止媒體去報道。否則,一旦對記者和媒體的採訪報道加以阻撓和限制,事實上也就是等於不同程度地剝奪了公民的知情權。現在有一種借口,說是記者和媒體同樣需要加以監督管理,否則,有些記者和媒體也會「胡來」。現在且不說像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說國會不得制定限制新聞自由的法律我們也應該有,其實,只要稍加分析,就不難明白,這正是沒有輿論自由所造成。試想在一個新聞輿論自由的社會,不論是無良記者還是不負責任在那胡說八道的媒體,即使他們沒有觸犯法律,也同樣會遭到大多數正直媒體的「口誅筆伐」,那些無良記者和胡說八道的媒體也就難以蠱惑人心,甚至難有立足之地。這一點,主要生活在20世紀上半世紀的美國哲學家、藝術理論家、大作家亨德裡克•威廉•房龍在他的名著《寬容》一書中這樣說道:「我要說,讓他們去說去寫吧。如果他們說的是金玉良言,我們就應該知道,如果不是,也會很快被忘記。希臘人似乎已經意識了這一點,羅馬人在帝國時代之前也是這樣做的。」〔16〕又說,「胡言亂語就像炸藥,只有當它被放在狹小密封的空間裡,並且在原本不受外力的情況下突然受到猛烈撞擊時,才會有危險。」〔17〕

回過頭來,接著羅素的文章往下看。那些孩子們「於是,他們就互相談論有關性的問題,而且極可能還在秘密地進行手淫。這樣,他們就會養成欺騙和隱瞞的習慣,而且由於父母的恐嚇,他們的生活總是充滿著疑懼。」〔18〕「因此,在青年人性問題上所採取的傳統作法會使人們變得愚蠢、虛偽和膽怯,而且還會使相當多的人患精神病或類似的疾病。」〔19〕可怕而又讓人不解的是,「然而,法律和執行法律的人卻不知道這些事實」〔20〕。結果弄成了,「每一個有充分的性知識而又必須與孩子來往的人,都要做出抉擇:要麼違反法律,要麼使那些他負有責任的孩子遭到道德上和知識上無可挽回的損失。」〔21〕雖然如此,羅素認識到:「改革法律是很困難的,因為非常多的長者都已走上歧途,他們對於性的興趣只是根據於這樣一種信念,即性是邪惡、骯髒的。」〔22〕

現在就有人認定,輿論自由是邪惡的,只會起副作用,只會惹事生非,一句話,輿論一旦自由,只會給這個社會添亂。甚至哪怕你拿別的國家的例子來向他解釋,他也還有話說:我們的國情不同啊,我們國民的素質不高啊,國民人均收入還很低啊,等等等等。按說,這些也都是實情。可這與我們要實行輿論自由有必然聯繫嗎?換而言之,誰都不能說國民素質不高,就不能實行輿論自由;誰都不能說,國民收入低就與輿論自由無緣。印度的國民素質如何?印度的國民收入如何?人家為何就能實行廣泛民主就能做到輿論自由?從我們的媒體上看到一篇類似國外記事的文章,作者是一家可以代表國家媒體的記者。此人到過印度,看到了那裡的集會和遊行,可他並不贊成印度實行政治民主,意思是說他們國民的素質並不高,有些人就直接躺在首都新德里的馬路邊,甚至背過身來就在城市立交橋下灑尿。然而,人家就是在國民素質不高的國情下也還是實行了現代民主。這其實沒有什麼可奇怪的。大半個世紀前,在咱的解放區,那時的「區民」素質如何?那時「區民」的收入又如何?好像也不怎麼樣。然而,當時還不是照樣轟轟烈烈地開展「豆選」之類的民主嗎?為什麼這裡不說輿論自由而說民主,其實輿論自由的問題,說到底還是民主的問題。沒聽說不民主的國家有輿論自由;也沒聽說過輿論自由的社會居然沒有實行民主。

這讓我聯想到這幾年在我們這個國度一直要求學習的「馬克思主義新聞觀」。
在一個意識形態信奉的是馬克思主義的社會,一個生存於這種社會的媒體,尤其是生活在這種社會的媒體中人,學習「馬克思主義新聞觀」,似乎順理成章,再自然不過。可是說來不信,不學還好,一學,反而給人學「糊塗」了,學得讓我覺得現下我們新聞管理部門的所作所為,與馬克思主義新聞觀(假設馬克思有這個「觀」)實在是背道而馳。或者說不是媒體和記者不按照馬克思說的去做,反而是那些管理部門的左一個「通知」右一個「不許」恰恰違背了馬克思主義的「新聞觀」。

如謂不信?我們來看看馬克思在他的「新聞觀」裡是怎麼說的。
1843年1月,馬克思就德國才創刊不久的《萊比錫總匯報》遭到當局查封寫過一篇著名的文章,題為《「萊比錫總匯報」的查封》,而這篇文章恰恰選在了筆者當地《「三項學習教育活動」學習材料》中。只要讀一讀這篇文章(哪怕是節選),都不難明白,按照馬克思的意思,報刊是「人民(確實按人民的思維方式的人民)日常思想和感情的表達者」,因此,這個「表達者」即使「有時這種表達是熱情的、誇大的和荒謬的」,也因「它真誠地和人民共患難、同甘苦、齊愛憎」而不應該被否定,甚至是責難。另外,馬克思已經指出或說也已經洞見到了,「凡報刊年輕的地方,人民的精神也就年輕」,換而言之,剛剛有報刊的地方,讀者或叫人民往往是放言無忌的。這雖然有一定的副作用,用馬克思的話說也就是「不成熟」,但對於人民自身太需要了,並且「它把它在希望與憂患之中從生活那裡傾聽來的東西,公開地報道出來;它尖銳地、激情地、片面地(像當時激動的感情和思想所要求的那樣)對這些東西做出自己的判決。今天它所報道的事實或所發表的見解中的錯誤之處,明天它自己就會推翻。」對於所發生的新聞事件,馬克思指出:「事件卻始終是人民的思想、恐懼和希望的具體表現,是真實的敘述。人民看到自己這種本質在它的報刊的本質中反映出來,如果它看不到這一點,它就會認為報刊是某種無關重要的和不值一看的東西,因為人民不讓自己受騙。所以,縱令年輕的報刊每天都在戕害自己,縱令惡劣的激情滲入報刊,人民還是通過它才得知自己的情況。人民知道,報刊儘管受到敵意和輕率的毒素的毒害,但報刊的本質總是真實的和純潔的,這種毒素會在報刊的永不停息的滾滾激流中變成真理和強身健體的飲料。」這一段話再清楚不過地告訴我們這些學習馬克思主義新聞觀的人,人民就是要在報刊上看到他們的喜怒哀樂,要把他們的生活如實地反映到報刊上去,即使有時不免因滲入了「惡劣的激情」對事實的報道有所失真,但人民還是想通過報刊「得知自己的情況」。再說,沒有哪一家報刊不想擁有更多的讀者,而要擁有更多的讀者,就要為讀者著想,替他們說話。只有替一派一組織說話的報刊才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報刊。馬克思在文章中把對當局對報刊的批評和責難看作是對作者對人民的批評和責難:「所以,我們應該把對『萊比錫總匯報』的種種責難看作是針對年輕的人民報刊、因而也就是針對真正的報刊的責難。……我們應當把對人民報刊的責難看作對人民政治精神的指摘。」其實,馬克思的新聞觀中不僅有上面這些觀點,就是對報刊的「喉舌」作用也有明確的說法:「報刊按其使命來說,是社會的捍衛者,是針對當權者的孜孜不倦的揭露者,是無處不在的耳目,是熱情維護自己自由的人民精神的千呼萬應的喉舌。」

還是回頭讀羅素。他在文章中轉述當時有位曾做過校長的人的話說:「學生之間的談話幾乎不是沉悶的,就是淫穢的,儘管他所遇見的那些學生都是在傳統的環境中成長起來的。事實上,如果我們把性搞得很神秘,那就會大大增加青年人對於這個問題的自然好奇心。如果成年人對待性問題像對待其他問題一樣,回答孩子們提出的一切問題,給他們所要求的或所能夠理解的知識,那麼這些孩子就不會產生淫穢的觀念,因為這種觀念的產生,完全在於他們認為某些問題是不能提及的緣故。性的好奇心與其他各種好奇心一樣,一旦得到滿足,很快就會消失。因此,防止青年人為性問題所糾纏的最好的方法,就是盡量按其所求,告訴他們關於性的一切事情。」〔23〕接著,羅素告訴人們,他之所以如上所說,「並不是根據於演繹法,而是根據於經驗。我在我的學校的孩子中間所觀察到的情況足以證明,孩子中的下流行為正是成年人中的假正經的結果。」〔24〕尤其是當孩子們「發現那些成年人並沒有阻止他們的這類談話時,他們就對這類話題逐漸感到厭倦,從而變得和那些從未受過正統教育的孩子一樣不懷雜念了。」〔25〕

一個新聞事件,如果我們把它弄得很神秘,那就會大大增加公眾對這個新聞事件的好奇心,並且是你越神秘,公眾就越想知道。而一旦因輿論自由成為常態,新聞事件的真相為公眾所知,這一切都會變得稀鬆平常。其實,在已經是信息化時代的今天,不論你怎麼掩蓋或是封鎖消息,那個事件都不可能一點不為外人所知。而像現在這樣有些地方的管理部門所作所為,只會讓記者、媒體,以及公眾愈加反感。筆者就親耳聽到一位做新聞的人發「牢騷」,說是某某大省從沒有發生過礦難,也從沒有發生過鞭炮廠爆炸。當然他說的都是反話,意思是說他所在的這個省份不讓發本省礦難的新聞,也不讓發本省鞭炮廠爆炸的新聞。另外,在那場談虎色變的大瘟疫發生時,筆者還親耳聽到一家媒體的負責人氣不過,說:「這都是因為我們假話說多了,遭天譴!」而如果我們真的有了輿論自由,種種神秘感、種種「牢騷」自然也都會消失。我們誰也沒有聽說一些實行了現代民主實行了輿論自由的國家,有多少人願意天天在那胡說八道;更沒聽說他們因為有了出版自由,每個人都要去著書立說都要出版讀物。所以,說白了,如果不能說我們的有些人如民間百姓所言實在是「想不開」的話,那麼,就是有著不可告人的目的,就是太看重了頭上的「烏紗」,就是把自己的神聖職責只當成了「養家餬口」的工作。讓人感到可悲的是,時代已經發展到今天,西方的民智早已因科學的開發走在我們的前面;更有證明,他們的文明和現代民主(當然現代民主其實就是人類社會的一種文明)是符合人性,是達到人類幸福所需要經歷的,然而有的社會卻有意而不為,甚至反其意而為之。這用羅素在文章中常批評某些人的一個詞,只能說是:愚蠢。

此外,羅素就性的話題還有許多有價值的見解,比如,他說,「幾乎每一個有錢人在青少年時期都曾違背法律看過淫穢照片,並且為擁有這些照片而自豪,因為他們不易得到。那些具有傳統觀念的人認為,這類東西對於他人極為有害,儘管他們當中幾乎沒有一個人會承認,這類東西對於他們自己也是有害的。」〔26〕這就如同那些反對實行輿論自由的人從不反對自己說話和出版自由,也從不認為自己的自由說話和出版會對社會有什麼危害一樣。或者如馬克思所說:「連自由的反對者在反對實現自由的同時也實現著自由」〔27〕;「沒有一個人反對自由,如果有的話,最多也只是反對別人的自由。可見各種自由向來就是存在的,不過有時表現為特權,有時表現為普遍權利而已」〔28〕。

羅素又指出:「如果裸體成為一種風俗,那麼裸體就不會激起我們的性慾,以至女人不得不借助服裝以使她們自己在性的方面具有吸引力,就像某些不開化民族所做的那樣。」 〔29〕這一如我們認為西方衣著暴露是性感,而人家看著我們裹著旗袍卻也是想入非非。如果羅素這句話沒錯的話,那麼,輿論自由又算得了什麼呢?因為即使西方,也是只有輿論自由而並沒有裸體風俗。羅素接著還舉了例子,「維多利亞時代頗具刺激性的東西,在比較坦率的時代的人們看來,是毫無刺激性的。正人君子們越是限制正當範圍之內的性慾,這種性慾就越容易產生。色情文學所以受人歡迎,十分之九是因為作家們反覆向青年人灌輸那種對於性的猥褻感;十分之一的原因是生理上的。無論國家法律如何規定,這一點是不可避免的。」〔30〕又說,「避免邪念的唯一辦法,就是免除神秘。」〔31〕如此說來,對有些人而言,消除輿論自由的恐怖感,唯一辦法也是免除這種自由的禁錮,更不去誇大輿論自由帶來的壞處。

「任何一個看見過孩子不穿衣服在戶外奔跑玩耍的人,都一定會有這樣一種感覺,他們不斷更加懂事,而且與他們穿著衣服相比,行動更加自由,姿態更加優雅。對於成年人,情況也是如此。適合裸體的場所是陽光和水流的戶外。如果我們的風俗允許我們如此,裸體很快就會不再引起我們的性慾。」〔32〕

其實,輿論,輿論自由、出版自由均是如此,一如我們現在看西方的輿論自由一樣。

2006年5月勞動節假期間

附記:
文章寫出兩個月後,在7月3日新華網上讀到一條新聞。
起因是6月下旬,已經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審議的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第57條規定:新聞媒體違反規定擅自發佈有關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的情況和事態發展的信息或者報道虛假情況,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可怎麼也沒想到,此消息一出,立即引起教授、學者和一些媒體的爭議。也正是針對大家對這一條款所持有的爭議,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副主任汪永清在7月3日站出來表示,說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中有關對媒體的處罰規定只有在違反規定擅自發佈不實信息或者報道虛假情況,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情況下才適用,這不會影響新聞媒體正常報道有關突發事件的信息。汪永清並解釋說,(之所以有這樣一條規定,是因為)自然災害、事故災害、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危害大、影響面廣,如果傳遞的信息不真實、不準確或者發佈虛假信息,就可能引起社會不必要的恐慌,甚至造成嚴重社會危害。(見2006年7月3日新華網)

若是單看這位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副主任的這幾句表示和解釋,誰都會覺得不無道理。汪的意思是,雖然有了這樣一條規定,並不是說對那些報道了突發事件的媒體說處罰就處罰,而是有條件的。更何況,這樣做是為了「可能引起社會不必要的恐慌,甚至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這樣一表示一解釋,媒體似乎也就沒有什麼話好說。難道媒體和政府不正是為了一個共同的「革命目標」,即為了社會安定,為了構建和諧社會,為了實現全面小康乃至建成現代化的國家嗎?可當我們知道了一些媒體,尤其是一些教授、學者(甚至是參加起草《突發事件應對法》工作者)對第57條規定所爭議的實質性就會明白,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的這位汪副主任並沒有解釋到「點子」上。或者說,他出來所作的一番解釋,很有可能就是為了「平息」一些專家學者所表示出來的一點不滿。可以說,如果沒有引出這些專家學者以及部分媒體對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中這第57條規定的那些「爭議」,連出來解釋都是多餘。

那麼,我們來看看專家、學者對《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第57條規定所引起「爭議」的到底是哪些內容,這樣,無論是對第57條規還是對汪的一番解釋,都會增加理解:
——清華大學教授於安是《突發事件應對法》起草工作小組成員、《緊急狀態法》立法研究項目負責人。他對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中出現像第57條這樣的條款表示吃驚:「我不知道怎麼加進這一條的。專家討論的時候是沒有這一條的。」此外,於安教授還指出,新聞權屬於人們的言論自由,這是憲法權利。這個權利在什麼樣情況下才可以受到限制,需要慎重對待。「草案」中提到「違反規定」要受到處罰,但這個「規定」由誰來作出?「規定」的理由是什麼?如果含混不清,就會給限制言論自由者提供機會,最終受損的還是老百姓的知情權。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千帆告訴《財經》雜誌記者,「草案」中這些規定確實已經涉及憲法問題。可由於目前關於新聞報道並沒有立法,條文中稱「新聞媒體違反規定」在實際中就會淪為地方政府說了算,或者即便有一些規定,規定本身的合憲性也是值得商榷的。新聞媒體的報道其實是憲法言論自由權利的一種延伸,對這種權利的限制需要符合憲法。張千帆教授還表示,這一規定的設計者的初衷,大約是考慮到發生突發事件後,如果媒體報道不真實或者不合時機,會給處置工作帶來困難。但事實上,在一個開放社會中,通過媒體的公開報道及時有效披露信息,帶來的效益遠遠超過政府封閉信息、秘密處置,這才是最節約成本的。
——中國人民大學新聞學院副院長喻國明教授則指出,按照新聞的定義,所有的新聞都屬於突發性事件。若突發性事件的發佈都要經過政府管理,那麼媒體的輿論監督權和公民的知情權就得不到保障了。
——而一位不願意透露姓名的憲法學者更是指出,草案規定新聞媒體不得違反規定擅自發佈有關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的情況和事態發展的信息,這是建立在地方政府不能隱瞞實情的基礎上,「但如果發生了政府隱瞞的情況,媒體難道也不能披露嗎?」(以上均引自6月28日《財經》雜誌網絡版)
只要看了以上教授、學者們所「爭議」的內容,就會覺得那位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副主任汪永清出來的一番解釋,雖然不敢說是「等於沒說」,也實在是沒有撓到這些有「爭議」者的「癢處」。

2006年7月5日又記

註釋:
〔1〕《羅素文集》第一卷,內蒙古人民出版社,1997年4月版第12頁;〔3〕第1頁;〔4〕第2頁;〔5〕〔6〕〔7〕第168頁;〔8〕第171頁;〔10〕〔11〕第173頁;〔18〕第173~174頁;〔19〕〔20〕〔21〕〔22〕第174頁;〔23〕第174~175頁〔24〕、〔25〕第175頁;〔26〕〔30〕第180頁;〔31〕〔32〕第181頁。
〔2〕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9〕胡明編《胡適精品集》,光明日報出版社1998年2月版第15卷第45頁。
〔12〕〔14〕2003年2月27日《南方週末•中國媒體:責任與方向》。
〔13〕《胡適精品集》,第15卷第50頁。
〔15〕2003年第2期廣東《同舟共進》雜誌第22頁。
〔16〕〔17〕新疆科學技術出版社2003年7月,第167頁,第166頁。
〔27〕〔28〕《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63頁,人民出版社1956版。

──原載《民主中國》(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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