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改革與制度創新 (18)

—中國大陸的憲政民主道路
張祖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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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不公與現行政制

社會不公尤其是民眾反映強烈的司法不公現象的普遍存在,與現行政治體制的關聯也是十分緊密的。各級黨政機關、司法機關掌握著各種生殺予奪的權力,這些權力原本來自人民,但是在現行政制下,人民對權力的使用卻無權過問。於是,在許多場合,權力異化了,變成統治人民、魚肉百姓的工具。體制內的權力監督和制約機制(如黨紀、政紀、法制)相當薄弱,體制外的監督和制約形式(如大眾傳媒、政黨、社團)基本被禁止。因此,遂使官官相護、徇私舞弊、地方保護、貪贓枉法甚至草菅人命的現象得以橫行無忌。百姓敢怒而不敢言,敢言而無處言,言之而無官理,切身權利受到侵犯而得不到保護。各級黨政官員、司法官員既握有權力,享有種種特權,又不受剛性的制約,焉能保證其不濫用職權?大量社會不公正、司法不公正甚至執法犯法的現象即由此而生。

1999年7月23日《南方週末》刊載了一篇署名陳瑞華的文章,題目是「公安何以濫用權力」。文中寫道:「近來,媒介對公安機關濫用權力問題給予了越來越多的關注,連續報導了一系列涉及公安機關刑訊逼供、違法取證、超期羈押、濫用強制措施等方面的案例。如果不是僅僅滿足於問題的表面現象,人們不禁會產生這樣一個疑問:本應是社會治安維護者和民眾最可信賴者的人民警察,何以會如此濫用權力?

對於這一問題,不少人士都強調公安人員主觀方面的原因,如素質不高,法律意識不強,權利觀念淡薄,重實體輕程式,重打擊輕保護,重結果輕過程。但是,筆者這裏所關注的則是中國目前的司法體制問題。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法院本應是獨立而互不隸屬的‘司法機構’,但它們猶如同一條生產線上的三個‘操作員’,相互配合、相互補充、前後接力,共同致力於完成懲治犯罪、維護治安的任務。在這一體制下,公安機關作為行政機關,擁有幾乎不受限制的司法權;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者,卻無從實施有效的司法監督;法院作為司法裁判機構,卻不具有獨立自主的地位。正是這些司法體制上的缺陷,才導致某些公安濫用權力現象的發生。

首先,在刑事偵查階段,沒有一個中立的司法機構參與其中,訴訟缺乏必要的司法授權和司法審查機制。我們可以看到,在由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中,從搜查、扣押,到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都是由公安機關自行決定、自己執行的。在這裏,只有追訴者與被訴者之間赤裸裸的追究關係。承受強制性措施的公民無從提出有效的申訴,而只能像獵物面對獵手一樣,任由公安機關處置。刑事偵查活動能否依法進行,完全取決於公安人員的個人素質和職業道德。另一方面,作為司法裁判機構,法院無法對追訴活動實施有效的司法審查。在中國的刑事訴訟中,對於公安機關採取的所有強制性偵查措施,法院都無權發佈許可的令狀;對於公安機關的非法羈押,嫌疑人即使訴諸法院,法院也不會就此舉行專門的聽證程式。對於公安人員採取非法手段獲取的證據,有關司法解釋儘管已經確立了排除規則,但法院實際上很少使用這一權力。而更多的情況則是法院直接採納那些具有證明價值的語氣,而不論它們是否屬於非法所得。

其次,公民對於自己所遭受的不合理強制性措施,事後無法獲得有效的司法救濟。在中國,公安機關既是負責維護社會治安的行政管理機關,又是負責懲治犯罪的偵查機關。作為行政機關,它擁有包括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勞動教養等在內的各種強制性手段,還可以實施包括罰款在內的各種行政處罰。而在刑事偵查中,公安機關經常將這些行政措施用來作為破案的手段。那麼,遭受不公正待遇的嫌疑人往那裏去控告呢?在我國,法院一般不會將這種案件列入行政訴訟的範圍。實際上,嫌疑人這時只能求助於公安機關或者它的上級機關。但是負有‘懲治犯罪’、‘維護社會治安’這一‘重大使命’的公安機關,怎麼可能主動對自己的偵查行為進行審查和監督,又怎麼可能主動糾正自己或者下級的違法措施呢?嫌疑人這種向追訴者提出申訴的做法不是像‘與虎謀皮’一樣荒唐嗎?!

第三,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本身肩負著偵查和公訴職責,難以履行‘法律監督’的使命。從理論上看,檢察機關可以對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實施一定的司法監督,甚至可以直接糾正公安機關的違法現象,但是,由於公安機關可以完全獨立地辦理刑事案件,不受檢察機關的領導和指揮,甚至完全將檢察機關排除在偵查之外,加之檢察機關本身又是部分案件的偵查機關和所有公訴案件的起訴機關,並在很多情況下與公安機關具有共同的職業利益和動機。因此,檢察機關根本無從實施有效的「法律監督」。

由此看來,導致公安機關濫用權力的主要原因是‘公檢法三機關’流水作業式的訴訟模式。因此,杜絕這種現象的根本出路,是進行大規模的司法改革,使公安機關的巨大權力受到充分有效的司法控制,從而消除那些容易滋生腐敗、縱容枉法者的制度環境。對於一個日益走向民主、法治的國家而言,與其放任少數員警濫施暴力、禍害民眾,不如使其權力受到完備的司法制約。筆者相信,一個不能管好員警的國家,不可能是真正意義的法治國家;員警權力的濫用恰恰是人治社會的典型特徵。人們或許很難說清真正的‘法治國家’究竟是什麼樣的,但將員警權力控制到適當的程度,恐怕是實現法治的必要前提。」

據《山西青年報》、南京《週末》、《羊城晚報》、《齊魯晚報》、《滇池晨報》等媒體2000年3、4月份報導,山西省嵐縣青年農民李綠松因村裏小學校修建問題四處告狀未果,氣憤之下在縣委門口寫了「清除腐敗,清除貪官污吏」等反腐標語。與此同時,縣委、縣政府、縣政協、縣教育局的4塊牌子被人摘掉。於是,李綠松被傳喚到縣公安局,遭到殘酷地刑訊逼供(拳打、腳踢、木棍和電棒擊打)。李綠松奮起抗議,竟被公安幹警將其舌頭割掉一截。這一令人無比憤慨與震驚的事件,足以證明上述員警權力得不到有效制約會產生十分嚴重的後果和司法體制亟待改革的論點。

1999年第8期《讀書》雜誌刊登了一篇陳四益寫的短文,題目叫做《監督的對策》,寫得甚是短小精悍。文中說:「為了防止權力的異化,建立監督機構,無疑很好。但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上有監督呢,下也一樣有法子應付。監督者擁有重權,他要監督那些違法者,也就愈容易成為違法者包圍的目標。把你拉下水,看誰監督誰!野史有載:宋朝的文彥博在成都當官時,大吃大喝,奢糜成風。朝廷派禦史去查看,結果落入了文彥博設置的‘三陪’圈套。落水的監督者,回到都城大講文彥博的好話,於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成了犯罪的保護者。文彥博也就依然是大大的好官了。這些事,在官方的正史中是看不到的。反貪局的成立不是很久以前的事,但反貪機構成立沒有多久,各地的反貪局長便有不少落馬,有的省多至十幾個、幾十個,這是見諸報端的。而執法監督者借執法之名行敲詐之實者,也屢有所聞。今日的落馬者,想必也遇見了文彥博。看來,沒有監督的監督,很可能成為罪惡的淵藪——防止權力異化的權力,一樣也有異化的可能,不管愛聽不愛聽,這才是最可怕的。或曰:我們的監督部門自有上級監督。那麼上級或上級的上級由誰監督?只要存在不受監督者,腐敗就可能在那裏孳生。」由此可見,社會不公、司法不公的根本原因在於現行政治體制存在著嚴重弊病。

現行政治體制的弊病

不止是腐敗和社會不公正與現行政治體制有著密切的關聯,其他方面的社會問題也都有制度上的原因。比如國有企業普遍陷入嚴重困境的狀況,就與現行政治體制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繫。在現代社會,國家機關本應是履行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職能的機構,而不應該直接管理企業。但是在我國,時至今日,各級國家機關仍在管理著數以十萬計的大大小小的國有企業,這些企業的組織管理、生產經營、幹部任免乃至於技術改造都要受到政府主管部門的管制和干預。國有企業的廠長、經理還要接受同級黨委的領導,大多數企業的廠長、經理與黨委、書記之間存在著緊張關係。這種體制說穿了就是「政客管企業」,而不是企業家辦企業,這種狀況正是國有企業的癥結所在。至於應該由政府管理的下崗與失業工人的社會救濟、建立社會保障體系、提供就業機會、進行再就業職業培訓等,卻很難找到專司其職的部門。

這種政企不分、黨企不分、以政幹企、以黨幹企、政府職能嚴重錯位的現象正是現行政治體制不能適應經濟、社會、文化發展需要的集中體現。這種狀況雖幾經改革,卻一直未見成效,其根本原因就在於只是在經濟管理體制上作文章,而不觸動政治體制。誰都明白抓企業、抓經濟、抓物質建設有油水、有實惠、容易出政績;所以權放了又收,收了又放,放放收收,始終理不出頭緒。今天,大家都看得很清楚了,如果不從根本上改革現行政治體制和政府管理體制,國有企業是不可能真正走出困境的。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著名經濟學家厲以甯認為,如果在政企分開方面不進行大膽的探索,好的國企也只能紅火三兩年而已。(1)因為廠長能幹而搞得好的企業,成績出來後,馬上就被調去當官了;(2)投資主體不承擔投資風險,但當企業搞好後,領導雄心壯志就來了,到處建設,鋪攤子,借銀行的錢,致使企業背上大包袱;(3)上級機關在企業搞好後下任務,讓企業去兼併、幫助差的企業。結果可能兼併下好多包袱,最後把一個好企業拖垮了;(4)對於好的企業,上級加任務,我吃飯你付款等,造成企業職工心理不平衡,幹勁沒了;(5)共患難容易共安樂難,互相指責、揭發,致使工作組進來查來查去。在這種體制環境下,國有企業怎麼可能搞得好呢?(載1999年第11期《經濟與資訊》)從中國國有企業的現狀來看,厲以甯教授的分析是符合實際的!

其他方面諸如中央與地方的關係、教育與科技發展、環境保護與資源開發、人事幹部管理與公務員制度、所有制問題、分配問題、財政問題、新聞與媒體的問題等等無不與政治體制有著密切的關係。本文限於篇幅,不能一一論述,讀者盡可聯繫實際,舉一反三。

中國現行政治體制有著悠久的歷史淵源,可以一直追溯到兩千多年前的秦帝國。西元前221年,秦始皇掃平海內、一統天下,創立了秦王朝。秦朝即立,改行郡縣制,將全國劃分為36郡,書同文,車同軌,統一度量衡,建立龐大的官僚機構。實行高度集權的君主專制統治,立法、行政、司法、監察、軍事等各種權力都操于皇帝一人之手,「天下之事無小大皆決於上」。實行嚴刑峻法,對皇帝和專制統治的任何不滿和非議,都要受到殘酷地鎮壓。「焚書坑儒」,毀滅文化,大批消滅知識份子,取消學校,以強制力量和鐵血手段壟斷意識形態。秦以後的歷朝歷代,統治形式雖不斷發生變化,但秦王朝創立的大一統的君主專制政體卻一脈相傳,至清朝可以說臻於完備。直到1911年爆發辛亥革命,才結束了長達兩千多年的君主專制政體的統治。但是由於軍閥割據,戰亂不已,一直未能建立現代民主政體。

孫中山先生雖有此志向,倡導民族、民權、民生「三民主義」,不幸英年早逝,壯志未酬。之後,蔣介石率領北伐軍在南京建立國民政府,一再宣稱繼承中山先生遺志,經由軍政、訓政,最終實現憲政,建立民主政體。但相繼爆發的國共戰爭、抗日戰爭以及國民黨一黨專政統治的迅速走向腐敗,使得國民黨政權很快土崩瓦解,只留下一紙空文的《中華民國憲法》。(待續)(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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