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改革與制度創新 (30)

—中國大陸的憲政民主道路
張祖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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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進一步解放思想,破解發展民營經濟的意識形態障礙。近年來,面對民營經濟的發展態勢,社會上的一些極左分子不斷發表言論、文章和萬言書,把民營經濟歸入資產階級自由化的範疇,指責發展民營經濟是「否定社會主義,主張資本主義」,批判民營經濟是滋生新生資產階級的溫床,必欲置之死地而後快。這些人士的作法,表面上看是挑起姓社姓資之爭,實質上是維護一黨一派之特權私利,根本不值一駁。顯然,不破解來自意識形態方面的障礙,不解除思想觀念上的各種顧慮和束縛,民營經濟的發展勢必會受到很多有形和無形的阻礙而步履維艱。現代政治學、經濟學、社會學日益重視意識形態在社會變遷和經濟發展中的作用。有關文獻提出,意識形態具有確認現行制度結構合乎義理或凝聚某個團體的功能。一種意識形態如果與社會發展的趨勢相契合,就會有助於減少發展中的阻力,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經濟效率。但是,當它變得僵化、凝固、陳舊、過時的時候,就會對社會進步起阻礙的作用。既然常識就能告訴我們,發展民營經濟符合社會前進的趨勢,利民利國利社會。我們大家盡可以打消思想顧慮、破除觀念禁忌,不去理會那些勞神誤事的閒言碎語,放開手腳地投入發展民營經濟的大潮。

應大力提高民營經濟的社會地位,爭取在各級政府制訂的政策上,享受到公平的國民待遇。九十年代以來,由於各種因素的自然消長,民營經濟取得了長足的發展。到1997年,無論是工農業產值,還是國民經濟的新增價值,以及國家財稅收入,民營經濟都已超過國有經濟。此外,民營經濟在解決人民生活、就業方面的作用也日漸突出。但是,民營經濟在整個國家社會生活中的地位並沒有得到相應提高,民營企業在許多地方仍然受到政策上的忽視甚至歧視;民營企業主的財產權利往往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障;作為民營經濟代表的民營企業家在各級人大、政協中的名額仍然少得可憐;總體上看,發自這一方面的聲音還很微弱的。這些都是很不公平、很不健全的現象,很不利於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我們注意到這樣一個現象:那些經濟較為發達的地方,基本上民營經濟都有較為充分的發展;相反,那些經濟落後的地方,民營經濟也鮮有發達者。由此可見,發展民營經濟對於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性。因此,明智的地方政府都應制訂相應政策,支持民營經濟的發展,以造福地方。

此外,還應積極爭取在稀缺資源的配置方面向民營經濟開放。首先是推進金融改革,打破國家壟斷,減少國家幹預,推進國有銀行的商業化、股份化改造,對效益好、有發展潛力、能提供就業機會的民營企業提供資金支援,並准許民間資本經過法定程式興建民辦銀行與金融機構及參與改造國有銀行與金融機構。在公司上市、發行股票、債券方面,應放棄對民營企業的限制,允許民營企業與國有企業公平競爭,優勝劣汰。在土地使用、經營方面應給予民營經濟以法律保障。在城鎮集體企業的改造當中,應提倡民營企業積極參與其中,拓展自身的發展渠道,把握新的發展機會。

在現實的各種困難和棘手的問題當中,最令當局頭痛的可能莫過於國有企業改革了。因為它關係到億萬人的切身利益和社會的穩定、政局的穩定,可謂牽一髮而動全身。因此,執政黨和政府不知道為此開了多少會?制定了多少政策?各級領導人也不知發表了多少講話?朱鎔基內閣還立下了三年內使全國的國有企業徹底擺脫困境的誓言。現在期限將至,實際成效並不那麼顯著,一些地方國企的問題更加突出。其實,如果不拘泥於陳腐的觀念,適時地轉換一下思路,大力發展民營企業正是國有企業改革的一條出路。把企業交給企業家來管理,而不是由政治組織來管理;按照市場的要求而不是長官的意志來改造企業;才是國企改革的根本方向。在這方面,民營企業早已走在前面,是值得國有企業認真學習的。我主張,在國有企業的股份制改造、資產重組、兼併收購、破產、租賃、承包經營、國有企業改為民營企業方面應對民營企業放開,以促進民營經濟加快發展。

在這一方面,令人感到鼓舞的是,許多地方政府、黨委和黨政大員公開表態:要大力支持非公有制經濟和私營企業的發展。例如地處西北的中共陝西省委和省政府專門出臺了《關於大力發展非公有制經濟的決定》(據悉:大多數地方都制定了類似的「決定」)。第一版)。甘肅省省長孫英在1998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在今後5年,要把大力發展非公有制經濟作為振興甘肅經濟的一項戰略任務,年均增長速度要保持在20%以上。中共江蘇省委和省政府專門召開了個體私營經濟工作會議,提出要加快個體私營經濟的發展速度,到2000年,個體工商戶戶數、從業人數分別超過150萬戶、250萬人;私營企業戶數、從業人員分別超過10萬戶、100萬人;個體私營經濟做從業人員占社會勞動者總人口的比例由現在的7.5% 提高到12% 以上。中共雲南省委書記令狐安在省委六屆六次全會上說:發展私營經濟不限速度,不限規模,不限比例,不限範圍。中共河北省委和省政府則提出:對非公有制經濟要實行「四放」,即放手、放膽、放心、放開。(以上均參見京伍編的《言論中國——觀點交鋒20年》,中國檢察出版社1999年版)。中共浙江省委書記張德江說:「發展個體私營經濟不是權宜之計,而是個戰略方針。」為此,他提出「四個不限」:不限發展比例,不限發展速度,不限經營方式,不限經營規模。「三個加大」:加大依法保護力度,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大環境整治力度。「三個有」:使個體私營經營者經濟上有實惠,社會上有地位,政治上有榮譽和「六個抓住機遇」。(見1999年8月23日《光明日報》)山東省政府制定的《關於加快全省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發展的決定》中明確指出:私營企業可按零價購買淨資產為零或資不抵債的國有企業。(見1999年11月13日《揚子晚報》)在大勢所趨之下,連政治上一向保守的北京市也提出要大力發展非公有制經濟。(參見北京市市長劉淇1999年5月28日在北京市個體私營經濟工作會議上的講話;載1999年第4 期《工商界》)。1999年8月,我國第一個明確規定保護私有財產的地方性法規,率先在私營經濟發達的浙江省寧波市出臺,並於8月3日開始實施。在這個《寧波市私營企業權益保護條例》中規定:私營企業對其所有的財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可以對其中所有的財產依法自主決定出租、抵押、轉讓或作其他處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哄搶、破壞、敲詐勒索或以非法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等手段侵犯私營企業的合法財產。(載1999年8月13日《北京青年報》,該報在刊發這條消息的同時專門發表了一篇欄目主持人的文章,題目是「私有財產不可侵犯」) 當然,中國有一句老話說得好:「聽其言,觀其行」。人們不僅要看地方上說得怎麼樣,更重要的是要看他們做得怎麼樣。但是他們這樣說了,或者作出相應的規定,總是會令頑固阻礙中國現代化的極左勢力痛心疾首的吧!也肯定會有利於營造一種適合民營經濟發展的氛圍。

1999年8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個人獨資企業法》。該法已於2000年1月1日起實施。一些經濟界人士認為,該法的施行將會進一步為個體私營經濟提供法律規範和法律保障,因而將推動整個民營經濟的發展。我們誠望如此!

2000年1月4日,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主任曾培炎在由國務院新聞辦舉辦的記者招待會上宣佈:取消針對民間投資禁區。2000年中央政府將致力於「調動企業和社會各方面增加投資的積極性,創造有利於擴大投資的社會環境。積極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除關係國家安全和必須由國家壟斷的領域外,都應允許民間資本進入;在稅收、土地使用、企業開辦、進出口等方面,取消一切不利於民間投資和民營經濟發展的限制性和歧視性規定。」「在股票上市方面,民營企業應享有與國有企業同等的機會。」筆者願意把這視為一種積極的信號,即中央政府承認過去存在歧視民營經濟的政策,並準備修正這一政策。具體施行情況如何?我們拭目以待。

當然,和人世間的其他一切事物一樣,民營企業也不是完美無缺的;在其發展的早期,肯定會存在不少問題,有些問題甚至很嚴重!但是,我們堅信:隨著市場經濟的逐步完善和法治規範的逐步健全,民營企業存在的問題都是可以加以克服的。也許在不太久的將來,中國的產權制度改革得以完成,私有財產制度得到確立,私有企業的概念完全取代民營企業,民營經濟將完成自己的使命並進入歷史博物館。我認為,真的到了那一天,標誌著中國完成了一個巨大的歷史跨躍,是一個非常了不起的社會進步。而在這一天到來之前,民營經濟和民營企業仍將發揮不可替代的歷史作用。

二、培育公民社會

憲政民主體制的建立,有賴於發育成熟,功能健全的現代公民社會的出現。而一個健全的社會應該是一種市場、社會、國家各守其位、各負其責,三者之間保持協調、均衡、互補關係的狀態。在我國,由於過去長期實行高度中央集權的政治體制、全能主義的專制政治和計劃經濟,公民社會一度銷聲匿跡。隨著改革開放進程的啟動,逐漸產生市場因素、民營企業、民營經濟、仲介組織、社區等等社會因數,公民社會的雛形才得以展現。對於如何評估它,海內外的學者和社會活動家存在不少爭議。然而,對於培育民公社會的重要意義,卻是具有相當普遍的共識。梁冶平指出:「用一種長時期的眼光看,中國文化與中華文明在其生死攸關的現代轉型中最迫切需要的,是一個自主的、能夠自我建設與自我協調並能有效地監督和影響國家決策的健全的社會」。(梁治平《市場.社會.國家》,載「公共論叢」第二輯《市場社會與公共秩序》,三聯書店1996年版P4)鄧正來認為:「中國現代化兩難癥結真正的和根本的要害,在於國家與社會二者之間沒有形成適宜於現代化發展的良性結構,確切地說,在於社會一直沒有形成獨立的、自治的結構性領域。」(鄧正來著《國家與社會》,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P3)
現代公民社會主要包括:

(1) 公民個人;
(2) 民營企業,包括各種類型的民營經濟實體,甚至包括國有民營企業;
(3) 獨立媒體,如民間興辦的報紙、刊物、出版社、電臺、電視臺等;
(4) 社區自治組織:如村民委員會、城鎮街道居民委員會等;
(5) 社會團體:如企業家俱樂部、工會、農會、老年組織、青年組織、婦女組織等;
(6) 行業協會:如商會、同業公會、製造業協會等;
(7) 各種仲介機構:如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事務所、專利事務所、商標事務所、經紀人等;
(8) 民辦研究機構和調查機構;
(9) 民辦基金會和慈善機構;
(10) 民辦學校;
(11) 教會或宗教團體。

從上列各項因數來看,我國的現實情況距離健全的公民社會尚有很大差別。公民個人的公民意識和公民素質亟待增強;獨立媒體基本上不存在,既或有,數量也微乎其微;自治工會、農會、學聯則完全不存在;社區自治組織的發育水平普遍偏低,而且發展很不平衡。更帶有實質意義的是:上述中間組織既不能獨立於黨政機構的掌控之外,也難以進入政治過程。因此,其在公共領域中的功能自然十分有限。中間組織的不發達,妨礙著當今中國社會自治與自組織能力的形成,也強化著社會生活中的失序現象。由於沒有農民自己的中間組織,國家只能與分散的個體農民打交道;由於行業公會的不發達,不同的企業不能在變化的市場中協調自己的行為;由於沒有勞工和資方的組織,正常的勞資關係和勞動力市場就難以形成,極端的結果就是暴力傷害行為的增加。中間組織發展的緩慢制約著公民社會的成長。另一方面應該看到,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社會結構確實在發生相應的變化,我國公民社會的雛型已經顯現。經濟改革孕育和催生出新生的中產階級,他們以自己的專業知識和技能開創了獨立的個人事業基礎,擁有相當的財力,並開始具有獨立的政治意識。他們開始提出自己的社會要求與政治要求,組織形式多樣、功能獨立的專業協會、聯誼團體與商業社團,通過各自的渠道體現自己的存在價值,影響政府的決策,維護自己的利益。與此同時,經濟的多元化與改革的深入,使得不同社會利益集團的利益摩擦日益表面化,各個利益集團內部的利益共識逐漸增強,舊的超越利益集團的由執政黨主導的集體主義意識形態已不再有效。各種社會利益集團的形成與生長推動了社會多元化,拓展了民間社會的活動空間,進一步削弱了集權控制。而互聯網與無線通訊的飛速發展、民間宗教的復興,大眾文化的興旺和民間出版業(俗稱「二渠道」)的崛起,都將有力地消解專制政治。可以預期,伴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和社會分化,新的利益主體不斷壯大,以及政府機構的職能轉換,我國的公民社會勢必會得到進一步的發育、成長、壯大。(待續)(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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