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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越線 酒駕致死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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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1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孫友廉/台北報導〕酒駕車禍致對方死亡,獲判無罪。

台北縣金山鄉一名童姓女子酒後與蔡姓男子發生對撞,蔡某傷重死亡,經檢方依過失致死罪提出公訴,高等法院宣判,認定肇事是蔡某過彎瞬間跨越黃線才發生,就算未喝酒的一般人也無法立即反應而避免,維持童女無罪確定。

判決指出,童女平日在台北縣萬里鄉野柳村的一家海產店工作,92年8月4日晚間11時許,童女在店內飲酒後仍駕車(酒測酒精濃度為0.43毫克,酒後駕車部分已判處童女拘役50日,可易科罰金確定 ),搭載哥哥、友人欲再前往金山地區吃消夜,卻在半路的萬里鄉大鵬村一處彎道,和與女友相聚結束,返家的蔡姓男子發生對撞意外。

童女等人報警並將蔡某送醫急救,蔡某仍傷重不治,但處理警方將事故現場圖畫錯,導致台北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台灣省車輛行車事故覆議鑑定委員會兩單位,誤認童女有跨越黃線肇事,檢方也依過失致死罪起訴童女。

警方曾誤畫現場圖

法院審理時發現此錯誤,警員作證也承認,現場圖經更正再送交鑑定,進而認定是蔡某跨越分向限制線,駛入對向車道,為肇事的原因,而童女雖有喝酒,但無越線。

此外,高等法院基於現場無任何煞車痕跡證,以及證人在現場未聽聞任何煞車或喇叭聲,認為車禍應是被害人蔡某過彎時越線而瞬間發生,就算未飲酒的一般人也來不及反應,在蔡某死亡與童女飲酒無任何關連,認定童女並無觸犯過失致死罪。

無罪理由–事出突然 不涉過失責任

記者孫友廉/特稿

童姓女子酒後發生車禍,遭檢方指控涉及過失致死罪,但最後獲判無罪定讞,法院考量的是童女有無過失責任,畢竟刑法上的「過失」,乃當事者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若事出突然,一般正常人都無法注意,就算事故發生,也無法苛責過失責任。

基於死者蔡某在過彎突然越線,闖入對向車道,因此擁有路權的童女雖然有喝酒,但法院考量的是就算沒喝酒的人,也無法閃躲即時應變。

例如去年9月中旬,台北市就曾經發生有機車騎士違規逆向衝上建國高架橋,遭到迎面而來的轎車撞落橋下墜死案,但在高架橋如同高速公路,屬於封閉式的道路下,一般駕駛人無從預期會有機車逆向衝上來,故在司法實務上,很難苛責轎車駕駛有何刑事、民事責任。

此外,如有路人自道路分隔島闖出來遭車撞,駕駛要負起何種程度的責任?雖然駕駛要隨時注意車前狀況,但法院將顧及的是:誰擁有路權?車輛時速如何,有無超速?以及視野狀況如何等等來衡量。

違駕一籮筐 判刑1年8月

無照酒駕、超載、超速致乘客死傷…肇逃

〔記者孫友廉/台北報導〕無駕駛執照的男子林世逢與友人相聚,不僅酒後仍開車,更超載,將可搭載4人的小客車,「塞」了7個人,並超速進而肇事,造成1死6傷,事故發生後,林某並逃離現場,事隔17個小時才投案,高等法院宣判,判決林某徒刑1年8個月。

由於被告林某在事發多時後才出面,酒測僅0.04毫克,一審新竹地院也認定林某尚未超過法定酒後不能駕車的0.25毫克標準,不過經二審高等法院送交法醫研究所,推算回林某案發時,酒精濃度應已高達0.95毫克。

判決指出,92年8月12日下午,現年28歲的林世逢先在新竹縣竹東鎮自家飲用啤酒等,晚間9時許,林某再與陳姓等7名友人相聚,再一起喝酒;晚間11時40分,友人決定外出「續攤」,林某也駕駛了他的小客車,載了7個人,其中2人坐在右前座,其餘5人都擠在後座。

除了超載,無照的林世逢仍以6、70公里超速行駛,行經竹北市光明六路、莊敬北路,變換車道時肇事撞及分隔島,車上8人均受傷,其中坐右前座的陳姓友人受有頭、胸部重傷,經送醫仍不治。

但林世逢開車肇事後,除未報警也躲在路旁圍籬內,並等處理警員、救護人員離去後,自行叫車前往竹東醫院就醫;直到警方清查林某所駕車輛,與林母聯絡,事隔17小時,林某才在母親陪同下到案;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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