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改革與制度創新 (40)

—中國大陸的憲政民主道路
張祖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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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人大制度改革,實現人大議會化。現行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而事實上,在一黨體制下,人大只是從屬於執政黨的一個決議政事的機構。各級人大領導人全部是由各級黨委提出的;各級人大代表是從各級黨委選定的範圍中產生的;各級人大會議的議程是由黨的各級組織決定的;連人大的日常事務也是由人大中的黨組決定的。同時,由於各級人大的代表人數過多,非專職化,非專業化,素質參差不齊,參政議政能力不強,工作質量不高,消耗費用過大等等,都使得改革人大制度的必要性日益增強。改革的方向是議會化,也就是按照獨立的立法機關和代議機構的目標逐步改造人大。可以肯定,這是人大今後改革的大趨勢。改革的內容包括:減少人大代表的名額,全國人大代表以500人左右為宜,地方人大代表逐級遞減;人大代表專職化和專業化;改變人大代表的結構,增加法律專家、政治專家、財經專家、教育專家和其他各類專家的比例;撤銷人大常委會,增加專門委員會;修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各級人大代表一律由選民按選區劃分直接選舉產生;侯選人一律由各個政黨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提出或由選民代表聯名(符合法定人數)提出;候選人實行公開競選,一律實行差額選舉;加強人大對「一府兩院」(政府、法院、檢察院)的監督和制約等。

進行司法改革。奉行依法治國的原則,逐步減弱直至取消黨對司法權的直接干預和控制。法官、檢察官、公安和司法機構的官員實行職業化、專業化、政治中立,嚴格依照法律程式辦事。通過立法禁止政黨、政治組織和社會利益集團對司法系統的干預。司法系統內部應建立與完善監督制約機制,健全規章制度,嚴肅紀律,嚴格人事制度,確保司法公正。

開放言禁,加強輿論監督。現行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的自由」。但是,由於缺乏具體的法律保障和執政黨對媒體的壟斷與嚴密控制,致使公民的言論自由和新聞、出版自由受到諸多限制。而輿論監督的薄弱與無法可依,正是社會上各種腐敗現象得以橫行無忌的重要原因。全國人大應抓緊制訂《言論自由保護法》、《新聞法》、《出版法》等有關法律。取消各種形式的言禁、報禁,允許公民獨立創辦報紙、刊物、出版社、通訊社、電臺、電視臺及其它傳媒形式,以憲法和法律保障公民的言論自由和批評監督的權利,廢除對報刊、圖書和其他傳媒的意識形態審查制度。

適時開放黨禁,保障公民的結社自由。我國現行憲法與聯合國人權公約都規定:公民有結社自由。全國人大應抓緊研究制定《結社法》、《政黨法》,以使公民的結社自由和政治權利真正得到實現,並將社團和政黨的活動納入法治的軌道。政黨的組織活動經費應該自籌;法律應當禁止政黨動用財稅收入作為組織活動經費,同時應對企業、社團和個人的政治捐款作出明確限制;政黨競爭應該作到公開、公正、公平、合法與文明。

信守聯合國人權公約,切實履行作為聯合國創始國和安理會常任理事國(之一)的職責。中國政府在正式簽署聯合國人權公約之後,應恪守公約的條文,制定切實有效的措施加以貫徹。全國人大應儘早批准中國加入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並依據聯合國人權公約的有關規定,修改與公約相違背的現行法律法規。

經過充分準備,在適當時機,依照法定程式,修改憲法。將上述改革的原則或成果寫進憲法,加以確認,形成法律制度,使改革原則與成果制度化、具有不可違逆的權威性。

鑒於這一階段的改革內容很多、任務繁重、工作量很大,同時為避免四面出擊、加大改革的阻力,改革的領導者應根據實際情況,精心制訂改革方案,再細劃出若干個實施階段,分步驟地進行改革。

政治體制改革階段的特點是:自上而下與自下而上的互動;體制內改革力量與體制外改革力量的互動;上下並進,帶動中間。重點是從行憲(兌現憲法中關於人權和公民權的規定)到修憲(注入憲政民主原則和體制架構),建立初步的憲政民主體制。核心是主動地和平地漸進地進行體制改造,實現國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和現代化。基本方式為先易後難,先簡後繁,由點及面,和平漸進。先從社會上已有一定共識、阻力相對較小、比較容易收到成效的方面改起;而把涉及的利益關係較為複雜、難度較大的內容放在後面進行。切忌操之過急,力避激化矛盾,在推進過程中適時地做一些妥協是非常必要的。

政治改革的主要推進力量和依靠力量是執政黨內的改革力量和知識階層、企業家、中產階級、市民和農民中的先進分子以及其他民間民主力量。

二、初步憲政民主階段

經過政治體制改革階段,建立起初步的憲政民主體制,即進入初步憲政民主階段。這一階段的政治體制雖已具有憲政民主的特徵,如代議制、普選制、司法獨立、政府權力受到限制等;但是在初期,政黨、國家、軍隊體制上尚未完成根本的轉換,憲法和法制體系中仍會存留舊體制的一些弊端,人們的思維方式、價值觀念和行為方式上還存在不少與憲政民主相抵觸的東西。為了承前啟後,實現合法性的銜接和體現法律的連貫性原則,培育成熟的公民社會,需要有一個初步憲政民主階段。

初步憲政民主階段的首要任務是和平地跨越一黨體制,鞏固和完善憲政民主體制。
為了完成這一任務,最重要的工作是由民主選舉產生的議會成立制憲委員會,召開制憲會議,重新制訂憲法。

新憲法的制訂應把握以下要點:

1.擯棄與文明主流不相吻合、落後於時代的政治理念、政治原則,體現出面對新世紀發展需要、關照世界變化趨勢與中華民族文化特性、綜合平衡社會各階層利益的政治思維、政治哲學。

2.徹底理清黨政關係。憲法是政府權力分配的法律檔,它反映的是一國政治體制下政府與公民的關係。而不能用來反映党與公民的關係,也不能用來規定黨與國家的關係。它必須用來保障基本人權和自由,確立憲政與民主、法治、自由、人權的原則。

3.建立具有制約政治權力的政府制度體系。重新建立與安排中央政府的立法機構、行政機構、司法機構,確立有限政府的原則,政府機構應該奉行法治、精幹、高效、廉潔、公正的原則。

4.充分保障公民權利與自由。在公民權利自由方面,以憲法直接保障基本權利和自由及建立完整的程式上的救濟制度為主。不再允許政府將憲法上的基本權利和自由變成政府許可制下的自由。私有財產權、人身自由、言論自由、結社自由等都屬於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範疇,它們在本質上屬於公民自己的「私域」,政府不得隨意干預。上述不得隨意侵犯的公民權利和自由構成了政府行為的界限。

5.構築新型的中央與地方關係。可以考慮先行安排帶有一定聯邦制特徵(如增加直轄市的數量、全面提升直轄市的地位;擴大中心城市的功能和許可權;確認港、澳特別行政區的治理架構)的憲法制度上的地方分權體制,實行全面地方自治;然後逐步向聯邦制的複合共和國過渡。

6.確立憲法的最高權威,並以憲法法院和違憲審查制度保障憲法真正實施。憲法修改須經過嚴格的法定程式。

新憲法即奉行憲政民主原則的憲法制訂出來並獲得通過、正式頒佈以後,關鍵在於施行。歷史事實告訴我們:僅有一部好的憲法還是遠遠不夠的。更為重要的是使憲政民主的精神和原則深入人心,轉化為公民和政府、政黨、社會團體共同信奉與自覺遵從的神聖原則。因此,初步憲政民主階段的根本任務是從社會心理和行為規範方面逐漸培養公民、政府、政黨、社會團體信奉法治和憲政民主原則,並在此基礎上逐步建立新型的良性互動的政治秩序。

遵照新憲法的規定,實行軍隊職業化、非政治化、國家化。參照實行憲政民主政體的國家(如美、英、法、俄)的軍隊管理體制,將軍隊建成國防軍。通過逐步改革,直至以立法形式撤銷軍隊中的黨務機構;在過渡時期可以保留政治部和政工機構,但只負責軍隊中的政治思想工作,不再主管幹部工作,且不得帶有黨派色彩和意識形態色彩;待條件成熟後,代之以純粹的思想工作系統和法紀規範、道德倫理教育體系。軍隊應效忠國家,效忠憲法,接受國家元首的領導,將國防部實體化,實行文官管理體制。加強軍隊的職業化和裝備現代化,精兵減員,大力提高軍隊的文化素質與科技素質。適當提高軍人福利待遇和社會地位,增強軍人的榮譽感和凝聚力。軍隊在政治上嚴守中立,嚴格遵守法律,不得介入黨派之爭。軍隊向議會負責,每年向議會彙報工作,採取重大軍事行動須經議會審議通過。

在初步憲政民主階段,還要大力加強法治建設。一方面要清理現有的法律法規,修改其中違反新憲法及不合時宜的內容,增訂為建立新的政治、經濟、社會秩序所需要的內容;另一方面,須順應時代發展的需要,制訂新的教育、科技、文化、衛生、國防、人口、生態與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建立完整的現代法律體系。同時還要下大氣力,完善司法體系,大幅度地提高司法隊伍的整體素質、執法水平和護法力度,有效克制貪贓枉法、司法腐敗和地方保護行為,真正做到司法公正、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嚴明、違法必究。

總之,初步憲政民主階段是從威權主義的政治體系向成熟的憲政民主體制過渡的階段,也是新的憲政民主體制不斷建設完善的歷史過程。一旦其所承擔的歷史任務宣告完成,我國社會真正進入一個自由、民主、共和、法治的時期,即為高度憲政民主階段。

三、高度憲政民主階段

建立憲政民主體制的第三個階段是高度憲政民主階段。只有達到這一階段,我國人民才能真正享有充分的自由民主,社會才會持續繁榮、安定而有序,政府權力才會被有效地限定在增進公共福利的邊界之內,公民權利才會得到全面而堅實的保障。

參考當今世界上實行憲政民主體制的發達國家的情況,中國進入高度憲政民主階段,社會與國家政體將具有如下特徵:

1.國民普遍具有自覺的憲政民主意識,熟知憲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原則,懂得用憲法條文來維護自己的基本權利與自由。
2.憲法真正體現自由、人權、民主、共和的原則,真正享有最高權威,受到普遍認可與尊重,憲法的施行得到堅強的制度保障。
3.在整個國家體制中形成了相當完整的與憲法原則相吻合的法律體系,整個社會自覺地奉行法治。
4.權力制衡。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相互制約,三者的權力保持平衡。
5.有限政府。政府權力被嚴格限定在憲法與法制的框架之內,不允許有任何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絕對權力的存在,政府、官員帶頭守法、執法。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能夠得到及時地審查與糾正。
6.完備的司法體系與司法公正。司法不受黨派紛爭與利益集團的干擾,一切行為以法律為准。
7.人權和自由得到充分發展。公民的人身權利、人格權利、經濟權利、社會權利、文化權利、政治權利和自由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並享有很高的自由度。國際人權也得到肯定和確認。
8.民主原則延伸到各個領域。不僅在政治制度、政治生活方面實行民主,而且在社會生活、經濟生活、社團組織、公司決策等方面貫徹民主原則。
9.國家結構從單一制轉換為聯邦制。大陸與臺灣在此基礎上經過談判和民主的方式和平統一。西藏、新疆、內蒙以及香港、澳門可以享有成員邦的自主、自治權。各地方單元實行自治,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實行高度自治,保護各民族的文化傳統、習俗和文化的多樣性,各民族和睦相處。

如果說經濟改革會改變社會的利益格局的話,那麼政治改革更是牽涉方方面面的切身利益。因此,政治改革更為複雜、更加困難。它要求人們在操作的過程中不能理想化,不能存有烏托邦式的幻想,不能用感情代替理智,不能憑想當然處理問題,更不能大而化之、固執已見和隨心所欲。中國人近代以來付出的代價和學費實在是夠多夠慘重的了,應該變得聰明(這裏指的是「大聰明」)和理智起來。不然的話,別人誰也幫不了你。所以,我們在推進中國的政治改革的時候,應該認真總結和吸取前人的經驗教訓,特別審慎、特別精細、特別負責任;應該實行孔子提出的「四毋」精神:毋意(不主觀隨意)、毋必(不絕對化)、毋固(不固執已見)、毋我(不唯我獨是);應該廣泛吸納各種有益的意見,盡可能地團結可能團結的力量,努力開發各種政治資源,制定和採取正確的戰略策略,全力爭取最後的勝利。(待續)(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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