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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付便宜行事?治安大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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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28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法務部昨日表示,類似挖士機、偽藥製造機器等大型犯罪機具,處理原則大多是刑案被告向法院聲請,由法官視「必要性」審酌是否發還當事人,另一種情形則是限於收容查扣機具的場地不足,而責付給當事人保管。

檢方查獲犯罪工具的處理作法,通常會將犯罪工具送至指定場所保管,如贓物庫,或協調縣市政府提供保管場所存放,不過,若是大型機具,如挖土機,因為保管場地有限,加上通常是被告的謀生工具,維修、保管均不易,也可能暫時交付給當事人,但檢方會要求不可做為犯罪用途。

法務部指出,不少檢警單位為避免刑案被告利用查扣機具再犯案,通常會拆卸核心電子機具保管。

例如檢警查扣賭博性電玩機台,常會拆掉IC板,多年前新竹曾查獲一個仿冒CD壓片工廠,檢警懷疑該工廠有繼續營業之虞,因此將主要大型機器包得密不透風,並加裝監視系統監視。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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