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行貪官余振東被美國遣返後被判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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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5日訊】(自由亞洲電臺記者石山採訪報導) 2004年被美國遣返回中國的原中國銀行廣東開平分行行長余振東,被中國法院判處十二年徒刑。余振東貪污數量超過一億美元,其被判刑期引起爭議。

余振東案涉及的金額高達四點八億美元,在今年四月一號的一審宣判中,他被廣東江門中級法院判處十二年徒刑,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一百萬元人民幣。中國媒體報導說,余振東貪污的金額,有一半已經被追回。

香港媒體評論說,在中國,許多貪污金額少得多的官員被判處了死刑;相比之下,余振東貪污了十多億元人民幣只被判處十二年徒刑,這和中國的相關法律和判例的精神不符。

報導說,之所以判處12年徒刑,是因為余振東被遣返時,美中達成的有關余振東刑期的協議,所以中國法院無法加重對他的刑罰。

在美國政府任職的律師史丹納森女士說,由於美中之間沒有引渡協議,所以余振東只是被遣返。另外,由於余振東在美國已被定罪,所以如果中國法院判決的刑期超過美國法院的判決,美國就不會遣返余振東。

史丹納森女士:「因為美中沒有締結這個東西,但是美國有權力給你遣返,但是美國可能會有個例,要按美國判應該這麼多。如果中國當時不同意,就要求美國遞解回來,那麼美國可以拒絕的,不一定非得遣返他的。」

余振東在美國被控簽證欺詐、洗錢、非法入境等罪,被判144個月的刑期。而美國和中國達成的遣返協議,包括對余振東不能判處超過十二年的刑期,以及不得對其刑訊逼供和判處死刑。

和余振東同案的另外兩名原中國銀行廣東開平歷任行長許超凡、許國俊的案件目前仍在美國法院的審理中,兩人不願認罪,也不願接受遣返中國的安排。

中國媒體評論說,余振東被遣返中國,開創了美中司法合作的先例,對今後中國打擊外逃貪官有重要意義。史丹納森女士說,對於遣返罪犯,美國並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完全由移民部門和司法部決定。

香港的《太陽報》日前發表評論,認為余振東案侵蝕了中國的司法獨立,由於余振東在美國被判十二年,因此在中國的審判徒具形式。文章認為,逃到美國就可獲得「免死金牌」,可能令美國成為中國貪官外逃的首要目的地。美國的《中國事務》網站總編輯伍凡也認為,余振東案件對其他貪官構成示範。

伍凡:「貪污跑到美國受刑,他願意走這條路,起碼他不會死,他可以走這條路啊,變相的放水的一條路。」

不過,中國最高檢察院的官員認為,余振東被遣送回國,接受調查和法庭審判,對中國的外逃貪官會起到巨大的震懾作用。中國銀行廣東開平分行前後三任行長,在 1993年到2001年期間,貪污和挪用銀行資金,造成4.8億美元虧空,案發後三人及親屬同時逃往美國。

(據自由亞洲電臺錄音整理)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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