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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審 執業12年優良律師得轉任二審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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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顧恆湛台北十五日電)立法院法制及司法委員會聯席會今天初審通過「司法人員人事條例修正草案」,草案明定,執業十二年以上的資深優良律師,得轉任二審法官、檢察官;資深律師得依其執業年資多寡而轉任不同職等的法官、檢察官。

立法院法制及司法委員會聯席會初審通過的重點包括:

學者轉任一審法院法官或檢察署檢察官,須具律師考試資格。律師轉任法官,得以其執業年資六年、十年、十四年,分別轉任薦任第七職等、第八職等、第九職等的候補或試署法官、檢察官。

為遴選資深優良律師、學者擔任法官、檢察官,豐沛司法人才,律師、學者充任法官、檢察官,候補期間得依其執業律師或擔任教職的年資不同,予以縮短或免除;縮短或免除候補期間及遴選的年齡限制、資格條件、執業年資、案件量的認定標準及遴選程序等相關事項,由司法與行政院分別以命令定之。

對候補、試署成績不及格經延長後再予審查,其結果仍不及格者,除停止其候補、試署外,並予解職,以提升辦案品質;候補及試署法官、檢察官再予審查為不及格決定前,因涉限制或剝奪該等人員權利,明定應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的的機會。

候補法官、檢察官及試署法官、檢察官於候補、試署期間辦理的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等事宜,由司法院與行政院分別以命令定之。

為延攬資深優良律師轉任法官、檢察官,以充實法官陣容,增列經律師考試及格,並執行律師職務十二年以上,成績優良,具有轉任薦任職任用資格者,亦得轉任二審法官、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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