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羅基:民主運動和維權運動

--在全球支持中國和亞洲民主化大會上的講話

(美國)郭羅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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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25日訊】一九八九年以後,民主運動逐漸走向低潮。二○○三年,中國的大地上興起維權運動,也為民主運動帶來了生機。

維權運動是在民主運動多年經營的基礎上發生的,民主運動為維權運動準備了道義資源和人才資源;民主運動又從維權運動獲得助推力,維權運動則為民主運動擴大了活動空間和思維空間。

只有不民主的社會才會發生民主運動。無論是民主社會還是不民主社會,都會發生維權行動或維權運動。在民主的美國,上世紀三十年代發生了婦女爭取選舉權運動,六十年代發生了黑人民權運動,現在爆發的百萬移民示威風潮也是維權運動。在不民主的中國,維權的行動更為頻繁和普遍,僅二○○五年一年發生的群體性維權事件就達八萬七千多起。

民主運動和維權運動各有特點

民主運動和維權運動是互相聯繫、互相依存的,但又各有自己的特點。第一,從運動的訴求來說,民主運動是為了實現民主的理念,建立民主的制度。維權運動是為了保障切身的利益,抗議政府的侵權。第二,從運動的主體來說,民主運動是群體的事業,任何個體無法實行民主。民主運動有一個內在的矛盾:運動的訴求是在全社會實行民主,但在一般情況下不可能全社會都來參與運動。只有在一定條件下才能形成全民發動,因而在高潮過後走向低潮是不可避免的。一九八九年之後,堅持民主運動的旗幟不倒,這就是重大的貢獻,為等待時機迎接下一個高潮準備了歷史的連續性。

維權運動必須從個體出發。由於命運相關,形成一定的利益共同體,進行群體抗爭,例如失地農民群體,拆遷戶群體,農民工討薪群體,愛滋病、血友病受害者群體等等,最終維權的成果也必須落實到個體,不能落實到個體的維權運動是空虛的、無謂的。

維權就是為了獲取,滿足現實的利益要求。民主運動的參與者,追求的是全體的、長遠的利益,對個體來說只能是奉獻;如果在民主運動中追求個體的獲取,必將發生腐敗。

由於維權運動個體性的特點,而且是為了獲取,不必強求奉獻,任何個體隨時可以加入,因此維權運動比民主運動具有更廣泛的參與性。

第三,從運動的客體來說,民主運動作用的對象是政治制度,一切的努力都集中在變不民主的制度為民主的制度。維權運動作用的對象是政府行為,以改變政府行為來消除對自己有害的結果。在民主社會,沒有必要改變政治制度,但針對政府行為的維權也是必要的。無論何時何地,人權、公民權的享有和實施,都必須靠自己來爭取。在不民主的社會,維權運動雖然並不直接針對政治制度,但只有建立了民主制度才能保證維權有效。民主運動比維權運動具有更深刻的徹底性。從維權運動到民主運動是相通的。

「權利」應改譯為「利權」

維權運動和民主運動之所以相通,因為它們出自共同的根源:民主運動所反對的不民主制度就在於權力不可制約,維權運動所救濟的對人權、公民權的侵犯也是來自權力不可制約。

用什麼來制約權力?直接的是以權力制約權力,根本的是以權利制約權力。我這樣說,大家聽起來一定不知所云。英文的power and rights譯成中文是權力和權利,發音相同。中國人常常在概念上、思想上混淆power and rights,相同的發音更是助長了這種混淆。問題是出在將rights誤譯成「權利」。「權利」的詞義是強調「利」,意為有權享受的利益,例如盈利、紅利、專利就是「權利」。這不是rights的原意。rights強調的是「權」(《牛津詞典》有關的釋義為authority to do some thing),應當譯成「利權」,意為保障利益之權。例如財產權、繼承權就是「利權」。有財產而無財產權,財產沒有保障。有遺產而無繼承權,遺產不能繼承。保障公民的利益之權就是公民權,保障人的利益之權就是人權。言論自由權、遊行示威權、集會結社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等雖然不是保障物質利益,同樣都是保障公民和人的存在所必須的廣義的利益。

將「權利」改成「利權」,我就可以說明權力和利權的關係了。

民主運動要實現民主的理念、建立民主的制度,維權運動要保障的切身的利益、抗議政府的侵權,根本問題都在於正確處理權力和利權的關係。

在皇權專制的制度下,權力有三個特徵:第一,權力是不可轉移的;第二,權力是不可分割的;第三,權力是不可制約的。人民沒有利權可言,多少有一點利權也是官方授予的。在權力和利權的關係上,是權力決定利權。民權官授,官權君授;那麼,君權是哪裡來的?據說「君權神授」。這是專制制度確立的一個不容置疑的當然前提。推翻了這個前提,將「君權神授」代之以「政權人授」,專制制度就轉變為民主制度。在民主制度下,權力和利權的關係顛倒過來了,是人民的利權產生政府的權力。因而,權力的三個特徵完全相反:第一,權力是可以轉移的;第二,權力是可以分割的;第三,權力是可以制約的。

辛亥革命以後,一次又一次的暴力革命,表面上轟轟烈烈,實質上並沒有觸動深層的社會變革。其原因就在於革命的目的只是奪取權力,不是改變權力的特徵。國民黨和共產黨先後建立的一黨專權,專制權力的特徵依然如故:黨權是不可轉移的;黨權是不可分割的;黨權是不可制約的。稍有一點變化,不過脫去龍袍換上了中山裝,「黨天下」代替了「家天下」。反思中國一百多年社會變革的道路,首先要變革的正是社會變革的方式。我曾經打過一個比喻,中國的問題是要改劇本,不是換演員。暴力革命,奪取權力,只是換演員,沒有改劇本。把蔣介石領銜的國民黨演員全部趕下台,換了一批毛澤東領銜的共產黨演員,結果還是上演一黨專權的連續劇。相反,蔣經國這個演員沒有換,但劇本改了,將國民黨的一黨專權改為多黨競爭,結果台灣就從專制政治變為民主政治。所以,劇本非改不可,演員換不換都行。

在專制權力的三個特徵中,最根本的一條是權力不可轉移,但改變專制權力的特徵必須從權力的制約入手。首先是以人民利權制約政府權力。受人民利權制約的政府權力才能加以分割;在權力分割的條件下,才能以權力制約權力;既然權力可以相互制約,不可轉移的極權統治就結束了。中國的現行政治制度,表面上看起來,立法權(人民代表大會)、行政權(國務院)、司法權(法院)也有分工,但一切之上還有太上黨權。如果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完全分割,相對獨立,太上黨權就無容身之地了。政治改革改什麼?就是要改權力的特徵。現在中國的政治改革還沒有正確的提法,就像清朝末年和袁世凱的改革只是改「官制」,中國的政治改革還是停留在「精簡機構,轉變職能」等行政措施。民主運動和維權運動共同的戰略方針就是以人民利權包圍政府權力、制約政府權力,促成真正的政治改革,從而達到改變權力的特徵,從專制政治走向民主政治。這是一條不同於暴力革命、奪取權力的社會變革的新路。

呼應配合,齊頭並進

民主運動和維權運動既有不同點又有共同點。根據它們的不同點,不能把兩者混為一談;根據它們的共同點,又不能使兩者分道揚鑣。維權運動的參與者有兩部分人:一部分是為自己維權;另一部分是為別人維權,以維權為事業,例如民主社會中的各種NGO(非政府組織)和律師群體等等。在中國,民間社會不發達,民運人士大多投入了維權事業。同一個人既可以參與民主運動又可以參與維權運動,但在不同的運動中有不同的定位,不應造成角色錯亂。

能不能說維權運動是民主運動的轉型?恐怕不能這樣說。如果民主運動轉型為維權運動,民主運動自身就消失了。事實上並非如此,民主運動沒有消失,仍然存在,而且正在重振旗鼓,我們這次柏林大會就是證明。再者,如果維權運動從民主運動轉型而來,維權運動就必須接受民主運動的全部遺產。事實上不可能,拆遷戶、農民工等等不會按照民主運動的綱領來採取自己的維權行動。

能不能說維權運動是民主運動的集大成?也不能這樣說。這種說法與上述轉型說差不多,似乎更強調維權運動高於民主運動。從時間上來說,民主運動在先,維權運動在後,兩者的關係並不是後來者居上。維權運動發生的根據是公民利權意識的覺醒。民主運動發生的根據是反對政治不民主。正是民主運動多年不懈的鬥爭,才促成公民利權意識的覺醒;在公民利權覺醒的條件下進行維權,具有重大的積極意義,但並沒有立即改變政治不民主的現實,民主運動不能放下武器,轉移陣地。有人主張將維權運動升級為政治運動,是否可取?不可取。如果將維權運動升級為政治運動,就不是維權運動了。對維權者強加政治訴求,同時增加了政治風險,將使許多人裹足不前。民主運動是政治運動,維權運動是非政治的人權運動。政治運動不能不反對政敵(不是仇敵)。人權運動是出於對人的關懷,即使是政敵,人權、公民權受到侵犯也應當為之辯護。政治運動必須堅持自己的立場,面對利益衝突。人權運動不只是維護自己的人權,也要維護別人的人權。維護自己的人權時,不以侵害別人的人權為報復,也不以剝奪別人的人權為補償。人權運動的理想是消除人與人之間的仇恨,結束冤冤相報復仇的歷史。國際人權公約指出,任何煽動仇恨、鼓吹歧視的主張,應制定法律加以禁止。現在中國和其他許多國家還沒有這樣的法律。從維權運動到政治運動也不能稱之為「升級」,人權運動才是體現人類的終極關懷。

既然維權運動不是政治運動,是不是維權就不能採用政治手段?倒也不是。一般來說,維權運動應採用法律手段。法律手段不夠用了,怎麼辦?當然不能排除採用其他手段,政治手段、經濟手段、輿論手段等等都可以採用。

「天賦人權」與「天然利權」

維權有兩個層次:首先是維護法定利權,更進一步還要維護天然利權。

什麼是「天然利權」?我們中國人又有一個對西方人權概念的錯誤翻譯,natural rights被翻譯成「天賦人權」。中國的「馬列主義」理論家又來批判「資產階級人權觀」了,據說「資產階級人權觀」首先認為人權是「天賦」的。其實,natural rights毫無天賦的意思,是中國人自己加上去的,它的準確含義是「天然利權」。是人,就應有做人的利權,不證自明,天然如此。所以人權是天然利權,不是「天賦人權」,不是人以外或人以上的力量賦予的,而是人自身固有的。由法律規定的利權是公民權。規定公民權的根據正是人權。各國對公民權的規定並不一致,對公民權的規定是否合理必須以人權為準作出矯正。公民權也不可能窮盡人權的全部,因此不應當以法定利權代替天然利權。中國政府認為,人權是國內立法問題,這就是以法定利權代替了天然利權。維權運動首先是維護法定利權,即公民權。上世紀六十年代,馬丁‧路德‧金率領黑人隊伍向華盛頓進軍,他們的口號是:我們來向政府兌現一張支票。因為這張支票所開出的法定利權,公民並沒有完全享受到。最後的結果,黑人爭得了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中國的憲法所規定的公民權,大部分是空頭支票,維權運動就是要使這張空頭支票切實兌現。法定利權中包括政治利權,維護政治利權不能不採用政治手段。例如廣東太石村的維權行動就是維護政治利權。

兌現法定利權,當然必須採用法律手段。但有時法律手段失靈,採用包括政治手段在內的其他手段,還是為了樹立法律的權威,回到法律手段上來。而且,有的法律本身是惡法,不足以成為維權的手段,首先必須採用包括政治手段在內的其他手段反對惡法。反對惡法是要求以上位的法律來修改或廢除下位的法律,並沒有超越法治的邊界。

更重要的是,法律手段並不能完全消除有害的結果,因為受侵犯的是超出法定利權的天然利權。上海有一批血友病患者,因使用了某廠家的血液製品而感染愛滋病和丙種肝炎,導致有人死亡。受害者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法院的判決認為,廠家生產該種產品期間(現已停止生產)獲得衛生部的批文,因而是合法的,不予賠償。雖然是合法的生產,其後果害了人以至死了人,侵犯了人權公約所規定的「人人固有的生命權」。例如這樣的個案,在法律範圍內得不到救濟,不能不採用除了法律之外的包括政治手段在內的其他手段,以維護人的天然利權。

維權運動即使採用了政治手段,仍然不是政治運動,因為它所針對的是具體的政府行為,不是根本的政治制度。

以上提到的一些說法和主張,有的企圖將民主運動納入維權運動,或者將維權運動又搞成民主運動,抹殺了兩者的不同點。打仗的時候,高明的軍事家總是將一支軍隊兵分兩路,形成犄角夾擊之勢。民主運動和維權運動本來已經對中國政府形成犄角夾擊之勢,非要將兩者合而為一,是很不明智的。另外一些人又忽視了兩者的共同點,主張維權運動與民主運動保持距離,對民運人士避之唯恐不及。這是畫地為牢,自我設限。總之,民主運動和維權運動既不能互相取代,也不能彼此隔絕,必須呼應配合,齊頭並進。

二○○六年五月十六日‧柏林

轉自《動向》2006年6月號(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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