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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衛署:欲赴境外移植器官者 請與醫師審慎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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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28日訊】器官移植一直是器官衰竭病患的救星,也一直是人類大愛的表現,由於台灣器官捐贈不足,每年有數千民眾前往大陸接受器官移植,台灣衛生署表示:早於民國76年,即已發布「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明文規定供移植之器官,必須無償捐贈,並嚴謹規定移植醫院及醫師應具備之資格,以確保器官移植之品質。

台灣衛生署表示,國內等候器官捐贈移植之民眾數千餘人,其中接近九成均在等候腎臟移植,基於國人器官捐贈觀念尚不普及,每年器官捐贈人數僅百餘人,因此,宣導器官捐贈觀念、提升器官之捐贈率,並且透過公平的分配制度,使等候移植者一償心願。

為此,衛生署特於91年6月,捐助成立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建立器官移植等候者及捐贈者之資料庫,輔以醫學專業結合電腦科技之分配系統,快速且公平地提供器官移植分配服務;另為發掘潛在之捐贈者,以增加器官之捐贈來源,復於93年4月1日,建置器官勸募網絡,並自94年4月1日開始進行器官捐贈移植登錄系統線上分配作業。

衛生署並強調:為瞭解國人到境外接受器官移植情形,該署業已委託進行調查,期藉由實地之調查與評估,提供國人評估境外移植合適性之參考,衛生署亦提醒:欲赴境外接受器官移植民眾,先與主治醫師討論,審慎評估到境外移植之合適性及後續照顧之相關事宜,同時呼籲:社會大眾踴躍響應「延續生命之美,發揮永恆之愛」器官捐贈理念,造福等待器官移植之病人。

國人赴境外進行器官移植,對於該地區醫院及醫師素質,在資訊不透明情形下,仍具有一定風險,且器官之取得是否合乎人權與醫學倫理,仍有爭議之所在,欲赴境外接受器官移植者,應先與主治醫師討論,審慎評估。

器官移植廣告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促使人為器官買賣之訊息者,衛生署將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18條之規定,處以新台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醫師如涉有仲介行為,除依上開規定楚分外,另將以違反醫學倫理移付懲戒,而其他醫事人員將依各該管法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台灣臺南市政府新聞室)(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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