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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債權移轉他人 出租人仍為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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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2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二十八日電)房子出租給他人所獲得的租金需申報綜合所得稅,不過,如果將租金債權給予第三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指出,原出租人還是視為納稅義務人。

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執行業務者或機關團體向個人承租房屋時,若出租人將租金債權移轉給第三人,並通知承租人將租金給付給第三人,出租人還是這項租賃所得的所得人,應由扣繳義務人依法扣繳所得稅,並由出租人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說,稅法有關納稅義務人的規定具有強制性,不因當事人的約定而變更稅法所規定的課徵對象,也就是說,不能因此否定財產出租人為租金所得人。

國稅局指出,租金債權的讓與,若屬無償或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第三人,恐怕還涉有贈與情事,會被另外課徵贈與稅。

因此,承租人訂立租賃契約時,應查明出租房屋的實際所有權人,以避免申報扣繳憑單錯誤,造成徵納雙方的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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