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耿松:中國城市房屋中的以強凌弱現象

呂耿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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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27日訊】鐘正相,一個連杭州市原市長都寄予同情的年逾古稀的老人,現在卻被開發商逼得無家可歸。聽了他的遭遇,我也為之黯然淚下。

鐘正相在申訴狀中自稱是「因被毀房屋致貧的特困戶」,這個提法比較新鮮,令人耳目一新。在鐘正相的一生中,先後有兩次房屋被毀。

鐘正相原是浙江紹興齊賢彩色印刷廠駐杭州分廠的職工,因婚後無房,1974 年8月14日由杭州市上城區清波房管站根椐當時政策允許其「公建民助」(由私人出資建造,產權歸公家,居住權歸私人)建造44平方米使用面積的平房。入居不到一個月,因清波房管站派系鬥爭,佔上風的一派拆除了鐘所建的房屋,並且拒絕賠償。鐘正相不僅無家可歸,妻子也因此離了婚。

此後十七年中,他一面獨身居住在旅館裡,一面不斷地上訪:從區裡到市裡,從市裡到省裡,又從省裡到北京。他「愚公移山」的精神終於「感動了上帝」,1990年上城區政府作為歷史遺留問題安排他住在杭州建國南路194號公房內,並繳納公房租金。

但好景不長,1992年原產權人馮妹青收回該住房,鐘正相只好搬出。這時鐘正相已領養了侄女鐘童苗,不能再回到旅館居住。1992年底,經上城區政府同意,鐘正相在建國南路194號內的天井搭建了28平方米使用面積的住房安身。 1994年,因養女長大,不宜同居一室,經政府同意又搭建了12.4平方米。

1995年底,上城區政府組建了亦官亦商的房屋建設開發公司,對建國南路一帶進行舊城改造拆遷。按照杭州市政府關於房屋拆遷的有關政策,拆遷方應與被拆遷方簽訂回遷協議,安置被拆遷方的住房。但上城區房屋建設開發公司為了牟取暴利,說鐘正相的住房是違章建築,不予安排,並強制鐘遷出(要鐘去養老院)。

「違章建築」這個用語,是上世紀九十年代中期隨著房地產行業的興起,一系列調整房地產法律關係的法律、法規、規章的出台而出現的,此前,無論是政府、企業、還是公民個人,用地都是隨意的,無所謂違章不違章。用新的法律法規去規範以前的行為,這是違背中國「法不溯及既往」的法律原則的。因此杭州市規劃局和杭州市拆遷辦並未確認鐘正相的住房為「違章建築」。

由於鐘正相不肯遷出,上城區房屋建設開發公司想出了一個惡招:1996年3月18日上午,上城區房屋建設開發公司唆使拆房隊趁鐘正相父女不在家的時候,故意將隔壁四層樓上拆下的各兩噸多重4米多長的兩根水泥大梁(一根角尺型、一根一字型)砸到他的平房上,致使屋頂被砸塌,裡面無法住人。

不僅如此,鐘正相家中的傢俱被砸爛,一些貴重物品不翼而飛。鐘正相的外祖父黃秀堂「解放」前是浙江湖洲南潯鎮有名的大老闆,有幾百畝良田,還有船舶若干,家底殷實,因此她母親黃雲花出嫁時有翡翠手鐲(一對)、白金鑽戒(一隻)等貴重物品賠嫁,鐘母死後由鐘正相繼承,鐘正相則當寶貝珍藏在身邊。但他從外面回來後,發現這些貴重物品都不見了。

他找到上城區政府,要求拆遷方對自己住的房屋恢復原狀,並要求其賠償損失。但上城區房屋建設開發公司耍賴說你這是違章建築,本來就是要拆除的,還說鐘正相丟失貴重物品是虛構的。鐘正相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因案件涉及到上城區房屋建設開發公司這樣一個權勢集團,公安機關竟不予立案。

鐘正相走投無路,輾轉找到當時的杭州市長王永明。王永明對鐘的遭遇也頗為同情,他打電話給上城區副區長何根榮,要上城區政府根據政策予以安排,於是上城區政府將鐘正相一家(鐘後來又娶了妻子)安排到直吉祥巷51號過渡房居住,這一「過渡 」就是十一年。

1997年3月,鐘正相向上城區法院起訴杭州廣宇房地產集團公司(即原來的上城區房屋建設開發公司),認為其惡意侵權並故意損壞他人財物,請求法院判決其賠償損失,並依法追究主要負責人的刑事責任。但上城區法院駁回了鐘正相的起訴,說:「拆房隊在鄰居拆房時不慎將該房橫樑自四樓順牆掉下砸壞了鐘正相屋頂與廣宇無因果關係,即使原告受損失也應向行為人追索」,「原告房屋受損財產失少,未向居住所在地組織及公安機關報案」,「受損財物所列翡翠手鐲(一對)、白金鑽戒(一個)等物……系原告回憶所列有異議」,等等。

上城區法院「護惡枉法」,鐘正相又向杭州市中級法院上訴,杭州中級法院維持原判。1998年8月,鐘正相又向浙江省高級法院申請再審。六年後,浙江省高級法院作出了(2004)浙民申第2114號通知,通知要鐘正相「息訴服判」。

鐘正相等了六年,等到了這麼一張廢紙,憤怒至極,於是第十八次進北京「討公道」,向最高法院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申訴。從北京討到了一張紙後,他滿懷信心地面呈浙江省人大常委會和浙江省高級法院,但省高級法院不予處理。

今年新年期間,鐘正相再次進京,但這次連張廢紙也討不來了。令人料想不到的是,鐘正相從北京沒有討回公道,在杭州卻當了被告。2003年4月3日,廣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廣宇房地產集團公司)向杭州市上城區法院起訴鐘正相和他的老伴、養女三人,要求法院「判令上述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權,從杭州市直吉祥巷51號204室、201室、202室騰退。」廣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稱,杭州市直吉祥巷51號204室、201室、202室是他們建造的,是他們的財產。

其實,這幾間房子是上城區政府建造的過渡房,廣宇集團沒有產權證,不知何時它又成了廣宇集團的房產。如果真的成了廣宇集團的房產,那只能說明又一筆國有資產的流失。針對廣宇集團倒打一耙,鐘正相接到訴狀副本後提出了反訴。他認為,他們一家之所以住在杭州市直吉祥巷51號,是由於反訴被告侵權引起的。他認為,反訴被告砸毀他的房屋,完全是一種侵權行為,並且是一種犯罪行為。

反訴被告實施侵權行為的唯一理由是所謂鐘正相的房屋是「違章建築」,但事實上在當時的情況下根本不存在違章建築,理由如前所述。退一步說,即使是違章建築,也該通過合法的手續來拆除,而不應該採取這種強盜式的突然襲擊的手段。

根據1998年《杭州市政府關於對全違章、純暫保戶拆遷安置處理意見的批復》(杭政發[1998]256號)第一條的規定:「對拆遷違章建築、暫保使用的房屋,其原使用人有常住戶口、且確無其它住房的,實行有償安置。原地安置按照人均使用面積8平方米的標準執行,並按建築面積單方建安造價結算。有償安置按如下程序辦理:1、由拆遷人將原使用人的有關材料報區房地產管理局拆遷辦審核,經市房地產管理局拆遷辦批准後,由拆遷人與原使用人簽訂有償安置協議書,並報市、區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備案,拆遷雙方講行資金結算。2、實行有償安置的住宅房屋,產權屬出資人。出資人憑拆遷雙方的有償安置協議書,拆遷人出具的有償安置房號、面積證明和個人付款憑證,辦理交易契證,領取房屋所有權證。」第二條規定:「拆遷原使用人另有住房的違章建築、暫保使用房屋和拆遷屬違章建築、暫保使用的非住宅房屋,仍按《杭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執行(即不予安置 ——筆者注)。也就是說,即使鐘正相的房屋屬於違章建築,也只能根據「杭政發 [1998]256號文件」的第一條的規定來處理(鐘正相已於1987年取得杭州市常住戶口),而不是根據第二條來處理。

但「杭政發[1998]256號文件」出台已經八年了,廣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對鐘正相一家予以安置。所以,反訴被告的所謂侵權之訴應該為反訴原告的侵權之訴所吞併,法院應判令反訴被告賠償反訴原告的損失。鐘正相提出反訴後,上城區法很快就裁定不予受理,鐘上訴於杭州市中級法院,但又很快被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反訴是指在已經開始的民事訴訟中,被告人以本訴的原告為被告提出的旨在抵消或吞併原告訴訟請求的獨立反請求。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學界關於反訴的理論及審判實踐,鐘正相的反訴完全符合法律規定,上城區法院不予受是沒有理由的,杭州市中級法院駁回上訴更屬不負責任。幾天後,廣宇集團訴鐘正相「侵權」案就要開庭。根據中國城市房屋拆遷中的以強凌弱、弱肉強食的慣例,從中國普遍的司法不公來推斷,從省、市、區三級法院的枉法史來看,鐘正相可能會面臨不利的法律後果。果真如此的話,年逾古稀的鐘正相將再一次過上顛沛流離的生活。蒼天哪,你睜睜眼吧,不要讓不幸的老人再不幸了!@

——原載《自由聖火》(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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