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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股利所得應按憑單總額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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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六日電)納稅義務人取得公司分配的股利,無論是現金股利或盈餘轉增資分配的股票股利,財政部北市國稅局表示,都應併入申報綜合所得稅。否則如遭國稅局查獲,除補稅外還要依法處罰。

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有關營利所得規定,公司股東所獲分配股利總額,應按公司開立的股利憑單所載股利淨額,與可扣抵稅額合計數計算。

公司利用未分配盈餘增資時,除符合緩課所得稅規定的股票股利外,也均應由所得人按股利憑單所載股利總額,計入增資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

國稅局表示,有一納稅義務人獲配一上櫃公司股票股利,股利憑單所載股利總額為450萬元。結果,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所得稅時,僅按上櫃公司配股當日櫃檯買賣中心收盤價每股5.25元核計營利所得,經國稅局查獲,遭調整增列他的營利所得並處罰鍰。

國稅局說,公司分配股利並非股票買賣,自與公開市場買賣的每日收盤價格無關,且每股實際交易價格與面值的差額,為證券交易所得或證券交易損失,依現行稅法規定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也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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