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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罷法修正 候選人違法政黨連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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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27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施曉光/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天二讀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大翻修的結果,包括增訂立委選舉單一選區兩票制配套、「防暗殺條款」,候選人違法政黨連坐處罰、政黨初選納入規範等陽光條款,另針對選舉活動、媒體與投開票作業都有全新規範。

由於朝野對兩黨可否共同推薦候選人,以及是否限縮查賄起算時間等兩項修正條文,未達共識,保留待協商,但以下週完成三讀為目標。

現行選罷法對政黨、候選人邀請外國人、中、港、澳人士參與競選活動,特定陣營選前利用民調影響選情,以及投票日當天違規刊登廣告等行為難以處罰,修法後將一律可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修正草案也將參選直轄市長的最低年齡門檻,從現行的三十五歲下修為三十歲。

初選違法 比照選舉處罰

在陽光條款方面,除擴大排黑範圍,未來政黨辦理公職提名初選,自公告提名作業日起,候選人若有選舉暴力、賄選、搓圓仔湯等違法行為,都將比照正式公職選舉處罰,且若獲政黨推薦者遭判刑確定,推薦政黨將連坐處罰,按人頭計每人各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落選頭 聲請非訴訟驗票

草案也訂出落選頭聲請啟動非訴訟驗票機制,未來區域立委、直轄市、縣市長選舉,最高得票者與次高得票者得票數差距,若在有效票數千分之三以內,次高票者可在投票後7日內,向法院聲請查封全部或一部分投票所的選舉票,並於20日內完成重新計票,聲請者並應繳納按查封選舉票數每票新台幣三元計算的保證金。

修正草案另增訂「防暗殺條款」,凡區域立委、直轄市長及縣市長候選人在登記截止至投票日前死亡,選委會應即公告停止選舉,並定期重行選舉。

媒體若有不公 也要罰鍰

配合立委選舉改採兩票制,參與計算「政黨票」的政黨,草案也定出門檻,但諸如台灣農民黨等新興政黨,則適用「該次立委選舉推薦區域及原住民立委候選人達十人以上且經中選會審查合格的政黨」條款。

草案規定,廣電媒體從事有關選舉議題報導或邀請候選人參加節目,若未公正、公平處理,任何人得於播出後一個月內檢具事證向選委會舉發,違者處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報紙、雜誌刊登競選廣告,應載明刊登者姓名,否則處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或該廣告費二倍罰鍰。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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