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憂鬱症納職業病?勞委會:願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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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3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顧恆湛台北三十日電)工作傷害者協會今天赴勞委會抗議,要求放寬職業病認定標準,納入因工作引起的憂鬱症等精神疾病;勞委會勞工保險處專門委員鄧明斌說,精神疾病是否因工作引起牽涉專業醫師的認定問題,很難釐清,未來勞委會願意再檢討修訂職業病種類表的範圍。

一名在耀華電子公司擔任組長的陳姓女性員工,疑似因被降職、主管言詞侮辱等職場壓力而罹患憂鬱症,日前向勞保局申請職業病傷病給付卻遭駁回;工傷協會上午到勞委會抗議,要求放寬職業病認定標準與檢討職業病鑑定制度,並擬定職場憂鬱症等因精神壓力產生疾病的預防方向。

鄧明斌表示,目前勞工保險條例中職業病的界定分為八大類,憂鬱症是否因工作引起牽涉專業醫師的認定問題,很難釐清,未來是否納入勞委會願意重新檢討職業病種類表,以符合實際需要。

他指出,陳姓員工可就勞資爭議向台北縣勞工局提出協調,勞委會願意從旁協助。

根據勞工保險法,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按被保險人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若殘廢為職業病所致,殘廢給付日數增給百分之五十。

根據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規定,勞工疑有職業疾病,應經醫師診斷;勞工或雇主對職業疾病診斷有異議時,得檢附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設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委員中央主管機關二人、衛生署代表一人、職業疾病專門醫師八至十二人、職業安全衛生專家一人、法律專家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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