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港府干預學術自由 陸鴻基收李國章律師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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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24日訊】(大紀元綜合報導)香港教育學院副校長陸鴻基23日發表聲明,表示對教育統籌局局長李國章向他發出律師信感到「大惑不解」。

陸鴻章在聲明中指出,李國章在本月16日向他發出律師信,他不明白李國章為何在立法會教育事務委員會決定召開特別會議,以及特首宣布成立調查委員會之後,才向他發律師信。

陸鴻基又表示,自己發表教育學院受教統局高官施壓的文章,未有指名施壓的高官是李國章,只是有傳媒誤解,而他亦已澄清,李國章不能要求他為別人的臆測而道歉,他亦沒有誤導公眾。

教統局:全力配合教院風波調查

教統局隨後發表聲明,重申李國章、前教統局常任秘書長羅范椒芬及其他政府官員,會全力配合政府成立的獨立調查委員會工作,尋求事實,希望各界避免作出揣測及過早下結論,留待委員會公平處理。

對於李國章日前以私人名義,向陸鴻基發出律師信,教統局發言人表示,這是局長的私人事務,個案已交由他的律師處理,因此不作評論。

以下是教育學院副校長陸鴻基聲明全文:

二月十六日(年廿九)星期五下午,西盟斯律師行代表李國章教授給我發了一封律師信,並要求我在該信的副本上親筆簽收。我簽收的時間是下午二時五十分。律師樓的信差走後,不久《明報》的記者便來到教院,採訪我對該律師信的回應。我一方面對李局長在曾特首宣布成立調查委員會之翌日向我發出律師信感到意外;但對記者的消息靈通,更覺驚訝。自從二月七日我向傳媒發表聲明,澄清兩份報章對《我和莫禮時》一文內容的一些誤解之後,我一直保持低調,因為我希望輿論的焦點集中在拙文的要點,而不是在我個人身上,以免把重大的原則性問題轉化成為「肥皂劇」式的談資。

我很高興曾特首成立調查委員會,讓事情真相有正當的渠道得以披露,不用再在傳媒加熱。在曾特首成立調查委員會之前,有某些傳媒多次慫恿李局長控告我誹謗。當時我雖沒有公開回應,但內心卻是歡迎李局長這樣做,因為誹謗官司給我個人的風險雖然較大,但卻正好是一種司法聆訊,讓各方宣誓作供,把真相弄個明白;但當時李局長沒有向我採取任何法律行動。倒是在立法會教育事務委員會決定在二月廿八日舉行特別會議之後,更在曾特首宣布成立調查委員會的翌日,李局長才向我發律師信。我真是大惑不解。

以下先讓我回應律師信的主要內容:

(1) 律師信引述拙文:「例如幾年來每每有教院同仁在報章發表批評『教改』或教育政策和施政的文章,隨後即有高官打電話來要求莫禮時『炒』這位那位同事」,並稱這是the「1st Allegation」(第一項指控)。律師信接著說雖然拙文沒有明言該位高官是李局長,但從拙文整體看來,讀者無可致疑這位高官就是李局長,這推論可由其後報刊文章及公眾議論得到證明,云云。律師信續指我遲至拙文發表之後三天才向記者澄清這位「高官」不是李局長,此舉不足以清除因為傳媒先前誤會而對李局長清譽造成的損害,云云。

我知道的事實是這樣的:二月三日星期六,我寫就《我和莫禮時》一文,並於該日傍晚六時許上載我校內聯網。拙文的對象讀者是我校同事和同學,寫作的動機是回應部份校董對莫禮時校長的一些指控(例如星期五的一個記者會)。次日星期日,內聯網上有少量回應;校外傳媒方面,我只知道《蘋果日報》引述了一小段(「You will pay」),而對我和李局長都有點嘲諷。到了星期一(二月五日),《明報》有一段不長不短的文章,摘要報導拙文關於干預學術自由和院校自主的事例,並把拙文放上該報的網頁,這才引起傳媒的廣泛注意。當天傍晚,香港電台的《自由風自由phone》和商業電台的《左右大局》都約我打電話到電台去做訪談。在我電話訪談期間,兩個「烽煙節目」的主持人都沒有說要求「炒」人的高官是李局長,我當然也沒有誤導聽眾。

再次日(二月六日星期二),《蘋果日報》和《星島日報》的報導,才首次把「高官」說成是李局長。我當天因為忙著準備翌日的校董會會議,到下午才有機會翻看各大報章的教育新聞剪輯,才知道這兩份報章產生的誤會。當天下午其中一份報章的記者打電話來詢問關於校董會的事情,我即時口頭澄清了「高官」並不是李局長。同時我也決定了在翌日的校董會會議之後的記者會發表澄清聲明。

二月七日(星期三),整個上午開校董會。中午散會,我隨即會見記者,並派發了當天清晨擬就的聲明(全文請參閱附件)。聲明的第一點,就是澄清拙文並沒有說李局長是打電話要求「炒」人的高官──這不是在傳媒追問下臨時作出的澄清。從我翻閱教育新聞剪輯,發現兩份(只有兩份)報章的誤會,到發表澄清聲明,不足二十四小時,不是律師信指稱的三天。律師信的指責不符事實。李局長的律師不可能要求我為拙文沒有說錯的話道歉,更不可以要我為他人(只有兩份報章)對拙文的臆測而道歉。如果該位律師小心閱讀拙文的話,當會明白凡是提到李局長的,我都直接說「李局長」,沒有用代替詞。我說「高官」而有人解作「李局長」,是部份讀者的誤讀,不是寫作的原意。

(2) 律師信另外提到拙文指稱李局長打電話給莫禮時校長要求向中大提出合併,和打電話給我要求譴責「超額教師」等事,說李局長歡迎曾特首成立調委員會,相信委員會會完全還他清白。律師信接著說:「It is, of course, a matter for you whether you choose to repeat such allegations in the lead up to the Inquiry, although you should note that all of our client’s rights are reserved should you choose to do so.」(「在調查委員會聆訊之前,你當然可以選擇是否再重覆這些指控,但請你注意,如果你這樣做,我們的委託人會保留一切追究的權利。」)

對此,我只能說,我寫作《我和莫禮時》一文,是基於我的良心和我知道的事實,無悔無愧。我會在2月28日立法會教育事務委員會的會議和調查委員會的聆訊上好好交代。

李局長向我發出律師信至今一個星期,也過了農曆新年。我一直迴避傳媒的訪問,希望把輿論的焦點從個人回復到問題,同時也希望為討論降溫,好讓大家冷靜地思考。但公眾的討論沒有靜止。有不少人對李局長發律師信的動機,作出不少臆測,例如說他想阻嚇我或其他證人,不敢說出全部實情。我不相信李局長大人大量,會做出這樣妨害聆訊,阻礙公眾認清真相的小動作。我希望大家還是安心靜候立法會教育事務委員會會議和調查委員會的聆訊好了。

謹此向我校全體同事、同學,傳媒界朋友,全港市民(包括李局長和他的律師)恭祝

新春康泰祥和!

陸鴻基2007.2.23

對教統局2007.2.06聲明的回應

昨晚教統局發表聲明,評論我上星期六在教院內聯網上載的一篇文章的部份內容及其後一些傳媒的報導。謹回應如下:

(一) 拙文說:「……幾年來每每有教院同仁在報章發表批評教改或教育政策和施政的文章,隨後即屢有高官打電話來要求「炒」這位那位同事。莫禮時都一一拒絕……」我在文章和隨後的電台節目都沒有說「高官」是李局長,也從沒有點出高官要求解僱的同事姓名;兩者都是新聞界的臆測。我已經向有關的傳媒口頭澄清了。(拙文已被《明報》上載該報網頁www.mpinews.com/htm/INews/20070205/gb10700c.htm,讀者可以核對。)

(二) 教統局聲明質疑這幾年來我為何沒有公開捍衛言論自由、學術自由。撰稿人大概知道我在不公開的場合表達過的意見吧。姑且舉兩三個例子說明:

(甲) 2005年6月16日,教統局常秘羅太邀約四所師資培育院校(TEIs:教院、中大、浸大、港大)的代表到胡忠大廈會面,討論了一系列教育問題。散會前,羅太提出:教育界有人說教師工作壓力大;其實教師壓力那夠商界大?再這樣說,只會惹來商界的恥笑。教師工作壓力的問題,不過是你們的同事寫文章造成的。你們可否回去叫你們的同事不要再寫這樣的文章?我回答她說:很多同工不會同意她對教師壓力問題的看法;我們也不能限制同事寫作發表的自由。她把談話轉到另外的題目上去。

(乙) 幾年來,教統局和屬下機構招標開設課程或做研究項目,合約都往往列明教統局常秘全權擁有一切收集得來的資料(包括記名或不記名問卷的原件),承標的院校人員未經教統局常秘的許可,不得發表任何有關該項目或課程之論文。我屢次鼓勵我校同仁在簽約前爭取放寬這些不合理地限制學術自由、違反研究工作的國際慣例的條款;有幾次也爭取到一些折衝。(我也曾私下和其他院校的同工交換意見;有一位副校長告訴我,他的抗爭曾經惹來某位官員的恐嚇:再執拗就把你整所學校列上黑名單。他和我都不知道這位官員的態度有多少代表性。)

(丙) 2006年夏天,我校一位同事在執教一項教統局招標短課程期間,在報章發表了一篇文章,對校本管理的一個環節,提出了一點學理上的質疑。事後我校有關單位遭到負責監察該項課程的教統局官員要求不再讓這位資深同事講授該課程。

(丁) 事實上,近年來不少教統局招標課程的條款都包括:教統局有權事前審查課程及講授內容,及決定講授人員名單等。也有要求全程錄影,紀錄由教統局保有,等等。這些不合理(甚而可能是不合法)的條款,莫禮時校長和我都先後和其他公立大學的同工商討,引起了他們的關注。

(三) 教統局聲明又質疑,為甚麼這些言論自由、學術自由的問題,在這個校長續約爭議期間才公諸於世。幾年來莫禮時校長和我屢次在不公開的場合為我校同仁爭取合理的言論自由、學術自由,有得有失。到如今,他和我從各自的崗位走下來,已是指日可待;我還希望能為教院同仁和教育界同工爭取到多一點合理、合法的空間。

陸鴻基2007.2.07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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