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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院修法 營業大客車車齡12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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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1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吳素柔台北十四日電)梅嶺車禍等事件引發社會關切,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公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定營業大客車車齡以十二年為限,但經公路主管機關審查核准者得延長,並以四年為限;違者最高處新台幣一百萬元罰鍰,並吊銷牌照。修正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交通部指出,為避免營業大客車車齡老舊,影響安全,「公路法」修正草案新增第四十條之三,明訂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或遊覽車客運業新登檢領照的營業大客車車齡,自出廠年月起算,以十二年為限。但經審查核准者,得予延長,以四年為限。

違反上述規定者,可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違規的營業大客車行駛及吊銷車輛牌照。

修正草案也規定營業大客車除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外,並應投保乘客責任保險,其最低投保金額由交通部定之;未依規定投保者,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營業大客車因派任資格不符的駕駛或擅自變更車輛規格,導致發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者,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車輛牌照一至三個月;或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吊銷營業車輛牌照;或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全部營業車輛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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