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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讀 公益彩券盈餘運用明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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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怡君台北二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公益彩券發行條例」,公益彩券盈餘應專款專用於政府補助國民年金、全民健康保險準備及其他社會福利支出,但不得充抵財政收支劃分法已分配及補助的社會福利經費。

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王榮璋(不分區)表示,公益彩券發行條例制訂時著重發行層面,缺乏運用監督的規定,造成地方政府公益彩券盈餘運用浮濫,甚至違法用於非社會福利用途。立法院三讀修正公益彩券發行條例後,盼中央與地方政府專款專用,民意機關善盡監督之責,別讓弱勢者背負道德壓力,卻得不到實質幫助。

立法院三讀修正公益彩券發行條例後,在監理機制部分,為監理盈餘分配及運用事宜,主管機關應設公益彩券監理委員會,由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相關學者專家及社會福利團體代表組成,其中政府代表不得超過二分之一;委員會重大決議,需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才可執行。

條文中明定,監理委員會可審議彩券盈餘、監督盈餘分配、監督考核接受盈餘分配機關的盈餘運用情形及其他有關盈餘分配重大事項。若未依委員會決議配合執行或違反規定者,主管機關得通知發行機構緩撥、扣發獲配盈餘,等情況改善後再撥付;若情節嚴重,得追回已分配款項,並由主管機關訂定款項的保管及運用辦法。

此外,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依規定得到的盈餘補助款,應依社會福利範圍專款專用,並按季公開運用情形,主管機關也應定期在網際網路公告彩券盈餘運用情形。

彩券經銷商遴選部分,條文明訂應以具工作能力的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及低收入戶單親家庭優先,經銷商雇用五人以上者,應至少進用具工作能力的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及低收入戶單親家庭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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