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日本:關於定住者

行政書士 脇 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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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6日訊】如果從外國來日本,定住者簽證只發放給印度東南亞難民以及日本人的孫子一代、未成年的未婚日本人等的親生孩子及未滿6歲的養子等人(定住者的地位由法務省的公告來確定:平成2年〔1990年〕132號)。本文依據此公告針對上述以外的情況,即已經在日本的外國人,使用現在的簽證將失去在日居留資格的時候,可以通過「在留資格變更」申請「定住者」資格的情況進行講解。

1. 從就勞資格者向定住者的變更申請

定住者簽證和日本人配偶、永住者以及永住者配偶一樣,除了破壞公共秩序和良好風俗等違法工作之外,就職時沒有工作種類的限制。所以,過去就勞簽證被定為1年的時候,允許從就勞簽證向定住簽證的變更申請。但是,由於現在各種就勞簽證的期限已被允許為長期的3年了,所以從就勞簽證到「定住者」簽證的變更申請就不再被受理了。

2. 日本人配偶或永住者配偶的身分

已經在日本居住的人,以現在的簽證,期限到了也無法更新的人,例如持有日本人配偶或永住者配偶簽證的人,與日本人或永住者的丈夫(或妻子)離婚,或死別的時候,將失去在日本繼續居住的身分。這是因為日本人配偶或永住者配偶簽證,是建立在作為其配偶的丈夫或妻子是日本人或是永住者的基礎之上被承認的一種簽證。

3. 永住簽證的申請

永住者的配偶或日本人配偶,其本人如果滿足了永住者所需要的條件,即使在日居住時間比要求的連續在日本居住10年短也可以申請「永住者簽證」。但是,在申請永住簽證之前,如果和作為其丈夫或妻子的日本人或永住者的身分關係,由於離婚或死別而喪失的時候,將失去申請永住者簽證的條件,無法申請「永住者簽證」。如果認為現狀符合永住者簽證的條件的話,請到入國管理局的咨詢窗口或簽證申請專家進行咨詢,我想在有身分的期間取得永住者簽證是聰明的。

4. 定住者簽證的變更申請

在日本居住的外國人,如果失去作為居留條件的身分的時候,並不會馬上失去生活的基盤。到現在,已經在日本社會和日本人一樣持續生活了一定時間了,並在那個地域穩定居住了,也有生活收入和居住等的基盤的情況下,如果因為沒有了居留身分而被立即強制遣返回國的話,從人道上考慮是不希望發生的。

那樣的情況下,在現有的居留身分的有效期間內,如果能夠變更為另外的簽證的話,可以申請簽證的變更,例如經營公司的話可以變更為投資經營簽證,持有可以就職的資格的話尋找就職單位,變更為和其技術相當的人文‧國際等的簽證。但是,如果作為個人不具備申請其他簽證的條件的話,我認為還剩下申請「定住者」簽證的路。

5. 定住者簽證的條件

在日本居住的人申請定住者簽證的條件在法規上並沒有明確規定。定住者簽證是針對以其他的簽證無法居留在日本的外國人,但被認為由於其他特別的事情而不得不繼續居留在日本的情況下,根據法務大臣的判斷而被認可的簽證。因此,關於定住者簽證的申請,可以根據到目前為止的獲得許可的實際例子來判斷,推測能否獲得許可,但是也有不申請無法判斷能否獲得許可的要素。(中文翻譯:曹景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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