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日本:關於外國人的進修制度(三)

行政書士 脇 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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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30日訊】上一次對在整個進修期間內非實際業務進修的時間要求確保在三分之一以上的條件作了說明。但是,如果這個進修期間需要長期或者在本國已經事先進行了非實際業務進修,這種情況來日本後可以縮短非實際業務進修的時間。下面具體介紹一下該條件。

1.非實際業務進修期間的縮短

符合以下①或②的其中任何一個條件者,其實際業務進修時間為總進修時間的四分之三以下;如果①和②的條件都符合,那麼實際業務進修時間為總進修時間的五分之四以下。
① 預定的實際業務進修時間為四個月以上的情況
② 來日本前六個月以內,在本國的公共機關、或在日本接納機關的合資企業、當地法人、或者在和日本接納企業等有相當金額的貿易實際成績的機關,為了有助於在日本的進修,已經經過一個月以上且在一百六十小時以上的日語學習、勞動安全教育、業務關係的基礎理論等的非實際業務進修。

2.企業單獨型進修生和團體監督管理型進修生的接納條件

(1)企業單獨型進修生的接納條件

日本的企業在外國設立當地法人或合資企業等、或者接受和本企業有貿易關係的國外企業的專職職員作為進修生進行實際業務進修,這種情況除要求符合上次介紹的接受非實際業務進修生的①~⑪條件之外,還需符合以下條件。

國外的派遣機關和接受進修生的日本企業等要求符合以下⑫和⑬的條件。

⑫ 國外派遣機關的條件(要求符合以下其中任何一個條件)
a. 國家或地方行政公共團體的機關或者同級機關的專職職員
b. 日本接納企業等的合資企業(出資比例20%以上)或者當地法人的專職職員
c. 和日本接納企業等有持續一年以上的貿易實際成績的企業的專職職員

⑬ 進修生的人數限制
接納企業等的專職職員(專職董事、技能實習生、派遣及臨時調職者、計時工者除外。)的總數的每二十人可接納進修生一人以內。

(2)團體監督管理型進修生的接納條件

工商會議所等的團體接納會員企業的進修生時,根據法務省告示(平成2年8月),與海外的企業沒有資本關係、貿易關係的企業也可以接受進修生的其中一部分條件有所緩和。
但是,這種情況的基本結構是,「工商會議所和事業合作社等的團體(第一次接納機關),作為自己的事業負責接受進修生,在其管理監督下的會員、工會會員的企業等(第二次接納機關)進行進修」
接納團體、接納企業及進修生本人等除了要求符合①和⑪的條件之外,還需符合以下⑭~⑳的七個條件。

⑭ 接納團體和接納企業等的條件
a. 接納團體: 工商會議所、工商會
接納企業等: 該會會員
b. 接納團體:「中小企業團體組織的法律」中規定的中小企業團體
接納企業等: 這個團體的工會會員
c .接納團體: 農業合作社、進行農業技術合作的公益法人
接納企業等: 農業經營團體的工會會員
d. 職業訓練法人(財團,社團法人)
e. 依照「民法34條」設立的公益法人(財團法人、社團法人)
⑮ 進修生人數的限制 (與企業單獨型相比條件有所緩和)
進修生的人數,不能超過接納企業等的中小企業的職員總數。如果不是中小企業,必須在第二次接納機關(企業等)的專職職員總數的二十分之一(5%)以下。
⑯ 推薦進修生的條件
該國的國家、地方公共團體或同級機關的推薦
⑰ 進修生的業務經驗的條件
有在日本接受進修業務的業務經驗,或者有需要接受該業務進修的特殊情況。

⑱ 日本政府等的公共援助的條件
國家或地方公共團體接受資金或其它的援助,而且作為公共支援,作為在其指導下而營運的進修
⑲ 團體監督管理的條件
第一次接納機關(接納團體),把接受進修生作為一項事業並對第二次接納機關(企業等)進行監督指導。

⑳ 定期監查的條件
第一次接納機關,要求每三個月一次(新接納的情況,最初的六個月內要求每個月)對第二次接納機關的企業等的進修實施狀況監督檢查,並向所管轄的地方入境管理局彙報情況。
下次: 外國人進修•技能實習制度(其3)(中文翻譯:程亞瓊)@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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