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我人權:手銬腳鏈腰銬、打針、老虎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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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8日訊】我叫馮永記,女,住新疆石河子市。

2001年10月9日,我丈夫丁新民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八師中級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刑9年,並賠受害人36500元,2006年5月8日宣告無罪。實際服刑5年1個月,減刑3年5個月,以服完8年6個月刑【見 無罪坐牢5年財產無法追回】。

在此期間,1、丁新民的父親為兒冤案終日焦慮,不幸過於早逝。2、岳父也因同一事實和理由被限制人身自由38天。3、妻子依法向各級政府及法院反映冤情卻被違法拘留9次,2次有拘留手續,拘留期間,被帶過手銬、腳鏈、腰銬、打過針、灌過東西,坐過老虎凳。4、三歲和八歲的幼兒被剝奪15年應得到的撫育。

在此期間,1、丁新民名下正在營運的汽車被迫報停,報廢,(見營運證)。2、馮永記名下正在生產的糧油加工廠被法院查封,(見2001石執字第1902號查封、扣壓裁定及清單)。3、賴以生存的一套樓房(住房)被法院強行拍賣,(見2001石執字第1902號民事裁定及2002.7.29日新疆石河子人民法院公告。4、冤案給丁新民及家人造成嚴重的精神傷害。(見丁新民精神司法鑑定)。

2006年6月16日,我們提出賠償申請,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八師中院(2006)兵八中法賠字第02號賠償決定書,只對限制人身自由1855天,給予 136000元賠償。(我們一分未拿),對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失不予賠償,對此我們不服,於2006年12月4日,向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見車兵團分院提出申請,至今未作出賠償決定。

由司法敗類給我們造成的經濟損失和精神痛苦太大了,然而當地一些黨政領導卻沒有一點點愧疚,對違法者偏袒。對我們還打擊報復,(2006年5月10月,我妹夫在家被人用刀砍傷,報110,派出所均未出警。2007年4月30日我被打傷等【見 新疆訪民在京上訪未果遭毆打】)。

我們全家人的生命安全和財產安全得不到保障,請求中國天網人權事務中心為我們呼籲並監督。追究枉法者責任,賠償損失,停止侵害。

文章來源:六四天網(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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