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水利会征收余水使用费 大法官:并未违宪

人气: 5
【字号】    
   标签: tags:

【大纪元6月2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孙承武台北二十二日电)究竟使用农田水利会灌溉池水的余水是否得付费,大法官会议今天作出解释,认为农田水利会征收余水使用费,符合水资源有效利用与使用者付费的立法意旨,并没有违背宪法第十五条保障的财产权、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法律保留原则与比例原则。

刘姓男子在1998年使用台湾省石门农田水利会与他人共有的池水放养鱼类,农田水利会虽二次通知刘某缴纳余水使用费,但刘某并未缴纳。农田水利会因而依台湾省石门农田水利会灌溉蓄水池使用要点第四点一项三款、农田水利会组织通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向桃园地方法院中坜简易庭诉请给付余水使用费,这项民事判决刘某一、二审都败诉,因而向司法院提出释宪案。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今天举行第一三 0 六次会议, 并作成第六二八号解释。根据司法院秘书长范光群转述大法官解释,台湾省石门农田水利会灌溉蓄水池使用要点第四点规定,是在法律授权得征收余水使用范围内,分别依余水使用的不同情形,确定余水使用费征收对象的具体规定自治规章。

依大法官解释,这项使用要点符合水资源有效利用与使用者付费的立法意旨,手段也属合理及必要。另外要点经石门农田水利会审议通过,再经前省府建设厅水利处准予核备,已具备正当程序,并未逾越主管机关订定的台湾省农田水利会各项费用征收要点规定的范围。

今天会议由司法院长翁岳生主持,包括林永谋、王和雄、谢在全、赖英照、余雪明、曾有田、廖义男、徐璧湖、彭凤至、林子仪、许宗力、许玉秀等十二位大法官出席,司法院秘书长范光群列席。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