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核定須申報綜所稅 不得適用列舉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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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四日電)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個人,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當年度規定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合計數者,免辦結算申報。不過,如應申報而未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後,將不准依列舉扣除額計算申報。

申報綜所稅已告一段落,國稅局指出,免辦結算申報金額是以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95年度單身扣除4萬6000元,夫妻合併申報者扣除9萬2000元)計算,如納稅義務人以列舉扣除額方式計算結果為不需補稅案件,仍應辦理申報並檢附證明文件。

不過,國稅局發現,常有納稅義務人的綜合所得總額已超過當年度規定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合計數,卻未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補徵稅款,才採列舉扣除額,提出保險費、醫療費等證明文件申請復查,因屬經稽徵機關核定案件,不適用申請補報列舉扣除額規定,均遭駁回。

國稅局呼籲,如有所得即應依規定辦理申報,如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後,將不准按列舉扣除額計算列報;申請退稅者也應辦理結算申報,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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