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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一身障者犯強盜罪 服刑期滿需監護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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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2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國芳嘉義市二十五日電)多重重度身心障礙者許峻昇今年三月間持刀前往檳榔攤搶劫,嘉義地方法院近期審結,除依強盜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外,認有宣告付保安處分必要,待刑期執行完畢,需監護二年。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目前在押的許峻昇(三十二歲),為多重重度身心障礙者,今年三月十二日凌晨,騎乘輕機車前往嘉義市吳鳳南路一處檳榔攤,見當時僅有一名檳榔西施在內,以毛巾遮住車牌,持水果刀進入檳榔攤,喝令該女子交出錢財,隨即強取內有三萬多元現金的包包後逃逸。

由於現場遺留被告安全帽及水果刀,警方立即透過道路監視器等查證,當天晚上循線逮捕嫌犯,檢方調查,被告罹患肢障中度及精障中度合併為多重障礙重度殘障,曾有多次自殘、自殺等行為,自去年十月起,已過度服用安眠藥,精神症狀不穩定。

被告供述,案發當晚服用精神科藥物後,無法入眠,即騎車外出,也不知道如何發生強盜案,嘉義地方法院審酌被告所患精神疾病非一時性,已持續一段時日,所犯案件有受精神障礙影響,並依法規定減輕其刑。

判決書表示,許峻昇於九十五年十月間因犯強制性交未遂罪,目前仍在上訴審理中,後來又犯下強盜案,對社會治安具潛在性危險,顯有再犯疑慮,為讓被告有妥善的醫療照顧,以期減少再犯,認有宣告付保安處分必要,諭知被告於執行三年八個月刑期完畢或赦免,需進入特定療養院,施以監護,為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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