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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稅憑單與支票有效期限不同 應速兌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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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2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二十九日電)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收到退稅國庫專戶存款支票或退稅憑單,應在有效期限前往金融機構兌領,可是常有民眾誤將退稅支票的開票日當成有效日期,誤以為已經逾期,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注意退稅憑單和退稅支票期限不同。

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退稅憑單與退稅支票上,有效日期的記載是不同的。納稅義務人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採用轉帳劃撥退稅,國稅局核定退稅寄發退稅憑單,現行作業分3批次退稅,每一批次均在退稅憑單正面註明「兌領有效期間自填發日起至某年某日某日止」字樣,有效期間為填發日期至該憑單所載有效期限止,通常有效期間只有2個月。

至於退稅支票則在票面上記載發票日,在背面持票人注意事項記載「本支票自發票日起一年內為兌領有效期間,逾期作廢。」字樣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有效期間為自發票日起算1年。

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收到國稅局寄發的退稅國庫支票或退稅憑單,除先查看憑單或支票正面、背面的說明外,也應儘速前往金融機構兌領或提出票據交換,如逾期未兌領,可向戶籍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展期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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