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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法官不得參加政黨或政黨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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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四日電)司法院今天召開記者會,對外界質疑司法官黨籍及政黨傾向提出說明。司法院表示,過去的法官守則即規定法官不得參加政黨或政黨活動,日前送請立法院審議的法官法草案第十五條也規定,法官在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或政黨活動,任職前已參加者,應退出政黨。

司法院指出,1998年十二月十八日以前的法官守則第五條規定,法官不得參加任何政黨或其他政治活動;司法院曾於同年八月二十七日發函各法院,轉知所屬法官,不得參加任何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的活動。

後來因為各界質疑非經法律規定,不得剝奪人民參政的基本權利,而法官守則的規定似乎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司法院於是在同年十二月十八日修訂法官守則時,將相關規定修正為「法官應避免參加政治活動」。

司法院表示,為落實憲法第八十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日前送請立法院審議的法官法草案,第十五條規定「法官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或政黨活動,任職前已參加政黨者,應退出之」,明確規範法官審判獨立的精神。

另外,為了確保審判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的本質,避免人民懷疑法官的公正中立,司法院依法官法草案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研擬中的法官倫理規範(或稱法官守則)草案,也規定法官不得從事與審判獨立不相容的政治活動。

司法院指出,1997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所頒定的「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委員會實施要點」也將參加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活動者,列為法官自律事項。自2000年迄今,法官均能嚴以律己,僅有四名法官違反規定而遭到自律或懲戒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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