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委外加工比率30%以上營利事業 不適用免稅

【字號】    
   標籤: tags:

【大紀元1月1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十一日電)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屬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公司,選擇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9條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創立或增資擴展投資計畫產製的產品或勞務,若委託其他營利事業加工,成本超過30%者,不得享受免稅待遇。

如在30%以下者,應依其委託加工成本與自行製造的成本比例計算,就自行製造部分的所得,享有免稅。

國稅局指出,在查核一上市公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這家公司為降低製造成本,委由協力廠商自其指定的營利事業進料並加工後,再組配成品。

經深入查核,其生產有關投資計畫產品,將製造過程中部分生產階段委託其他營利事業加工,其委託加工成本占產品製造成本比率達40%,這項產品銷售所得新台幣4億餘元,全部不得享受免稅待遇,需補徵稅款1億餘元。

因此,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先自行檢視申報符合獎勵規定的免稅所得,是否符合前項規定,以免遭剔除補稅。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