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軍眷屬可在海外申請入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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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7日訊】(大紀元記者肖見編譯)美國公民和移民局近日宣布:根據2008年1月28日布什總統簽署的2008財政年國家防禦授權法案(National Defense Authorization Act for Fiscal Year 2008),符合條件的在海外執行任務的軍人,其未成年子女或持綠卡的配偶不必回美即可在海外申請入籍。

在海外的孩子入籍的一般條件是:至少有一個家長是美國公民,孩子的年齡小於18歲。在國外居住時,與公民家長同住並受其監護。公民家長已經身在美國一段時期。根據以前第322規定,孩子應合法進入美國,並做暫時停留以完成入籍申請。

新修正案允許官方授權,與在軍隊服務的家長居住的孩子不需合法入境或身在美國,可從境外申請入籍。其在境外執行軍事任務的家長在境外的時間計算如同人在美國。但子女須是美國軍事人員的親生或被收養的孩子。過繼的子女不可享受這一修正案權利。

合格者可將以下資料寄往相應的移民機構:

——申請公民身份和簽發證書(Application for Citizenship and Issuance of Certificate),即 N-600K表。
——附在申請表上的簡短信函(Cover Letter)。信中註明:海外軍事人員的子女,孩子及父母的全名,在海外的住址,便於在境外面試的所在地的美國移民局辦公室(例如:在法蘭克福的美國領事館)。
——孩子出生證複印件,表明親子關係。如是領養的孩子,需領養資料的複印件。
——軍中服務的家長是美國公民的身份證明(如:護照,出生證,入籍證書,國籍證書等)。
——兩張護照格式照片。
——在海外居住的證明。表明官方允許子女與在海外執行軍事任務的家長同行居住的永久更換駐地(Permanent Change of Station)的通令。其它證明包括學校成績單,醫療或牙醫記錄等。
——申請費。親生子女入籍費為460美元,領養子女申請費為420美元。

依照軍事通令隨美國公民軍事人員駐紮海外的配偶如已是3年永久居民,並仍保持與該軍事人員的婚姻關係,或已是5年的永久居民,可在海外申請入籍。在海外執行軍務的時間可視為在美居住時間。

入籍申請的資料包括:

——入籍申請表N-400。註明「境外入籍申請」。
——附在N-400上的簡介信函。註明「遞往軍事人員入籍聯繫點」(Deliver to Military N-400 Point of Contact),申請者全名和在海外的住址,和便於在境外面試的所在地的美國移民局辦公室(例如, 在法蘭克福的美國領事館)。
——軍方出具的支持海外入籍申請的證明(Certificate of Overseas Assignment to Support Application to File Petition for Naturalization),即DD-1278表。
——在軍事基地,USCIS境外機構或美國使領館按製的2張指紋卡(FD-258)。
——軍中服務的配偶的美國公民身份證明(如:護照,出生證,入籍證書,國籍證書等)。
——兩張護照格式照片。
——綠卡正反兩面的複印件或證明是美國永久居民的I-551印章。
——婚姻證明。例如:孩子的出生證,銀行共同賬戶,聯合報稅稅表等。
——申請費。已在海外收集指紋的境外申請者,費用為595美元,在美國境內遞交申請的費用為675美元(包括入籍費595美元和80美元指紋費)。

子女或配偶的申請可寄往申請人居住地的USCIS海外機構或USCIS內布拉斯加州移民服務中心。地址為:
Nebraska Service Center
P.O. Box 87426
Lincoln, NE 68501-7426
For private courier deliveries, send to:
Nebraska Service Center

850 S Street
Lincoln, NE 68508

如通過私人郵遞公司,請寄往:
Nebraska Service Center
850 S Street
Lincoln, NE 68508

一般入籍處理時間為120-180天。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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