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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農委會:輸出台灣長鬃山羊需先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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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韋樞台北五日電)江陳會明天將進行兩岸互贈動物事宜,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表示,台北市立動物園擬以台灣長鬃山羊回贈大陸,由於長鬃山羊是人工飼養、繁殖者,依規定可以輸出,但應依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經農委會同意後始得輸出。

林務局副局長李桃生表示,台灣長鬃山羊為台灣特有種動物,是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條指定公告的保育類珍貴稀有野生動物,但非屬華盛頓公約 (CITES)附錄物種,舉凡人工飼養、繁殖者,屬野保法第55條指定公告的「適用本法規定的人工飼養、繁殖的野生動物」。

李桃生指出,台北市立動物園擬與大陸交換的台灣長鬃山羊,須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4條規定提出申請,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敘明數量、用途及目的向台北市政府申請轉請農委會同意後,依有關規定辦理輸出手續。

他強調,林務局已電請台北市立動物園依法提出申請,待收到申請文件後再依法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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