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日本:家族構成 臨時居住狀態一體不可分

行政書士 脇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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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6日訊】
問題:

如果持簽證在日本臨時居住,卻有了小孩,因為孩子在日本已成事實,因此計劃為小孩取得臨時居住資格。

回答:

根據日本入境管理法,因為新生兒沒有經過特別的手續入境,如果得不到家族滯在簽證的許可,將不會有合法的臨時居住身份。

新生兒辦理臨時居住資格的手續

1. 從孩子出生日起14天內,持「出生證明書」(在醫院辦理)向所在地的市區鎮村政府申報,並取得出生的「受理證明書」。
2. 同時需馬上到小孩的國籍所屬國之駐日本大使館或領事館申報出生,辦理護照。
3. 如果孩子在日本與父母同居,從出生日起30天以內要到地方入境管理局申請臨時居住資格。如果護照的發行手續估計會拖延,可以先到入境管理局申請臨時居住資格。但是,如果準備在從出生之日起60天以內離開日本,則不需要申請臨時居住資格。這60天被認定為合法的申請緩期期間。
4. 在入境管理局辦理臨時居住資格的手續,如果孩子的臨時居住資格被准許,請在從出生之日起60天以內到居住地的市區鎮村政府申請「外國人登記」。

切忌讓新生兒淪為非法逗留

因為孩子不是非法入境,所以有時會拖延辦理臨時居住資格的申請。譬如:在上述60天的申請緩期期間內,打算把孩子暫時寄放到母國的祖父母那裏,在出生30天後申請臨時居住資格,那麼就錯過了合法的申報期間。如果不帶其離境,超過了30天,其結果將使其失去合法的居住身份。如果不確定是否離境的話,在出生後30日以內申請臨時居住資格最為妥當。如果先辦理臨時居住資格(家族滯在)的許可之後再辦理再入境的許可,之後再出國,那麼再入境手續也變得容易。

先決條件:父母要有臨時居住的資格

父母有合法的臨時居住資格,是孩子申請臨時居住資格的先決條件。扶養孩子的父母,如果處於資格變更申請中,或資格更新申請中,扶養者的臨時居住資格被認定是孩子取得臨時居住資格的條件。因此,提交孩子的「資格取得申請書」時,需要同時提交扶養者的護照上蓋有「在留資格變更申請」或「在留資格更新申請」戳子的複印件。據此,通常父母的臨時居住資格被許可的同時,孩子的臨時居住資格也會被准許。

小孩生於父母的臨時居住資格狀態變更後

如果父親持工作簽證,為了變更為投資經營簽證辭掉工作,正在作自己公司開業準備的時,孩子出生了。這種情況下,新生兒的臨時居住資格的許可申請,前提必需父親的資格變更申請已被受理(護照上有申請受理印)。

父親的臨時居住資格(工作簽證有效期限內)有效,但是,因為臨時居住的實際狀態已發生變化,因此原則上需要在辭職3個月以內辦理臨時居住資格的變更申請。可是自營公司的準備,有時期間會拖長。

譬如:中華料理店的開業,如果延用原店舖的內部裝飾、設備,能馬上開業。如果是新設,到開業將需要幾個月的時間。同時,要完善和投資經營變更申請書一起提交的相關材料,更需要時間。

因為新生兒的臨時居住資格申請,以父親的臨時居住資格變更申請被受理為前提,因此會發生類似下面的事。新生兒的臨時居住資格申請的緩期期間,原則上是出生後30天以內。但是,如果父親的變更申請的相關材料3個月後仍不能完善而不能申請,新生兒的臨時居住資格也不能單獨申請而陷入困境。

如果出現上述情況,儘早到入境管理局去商量為賢明之舉。不過,這種情況如果提前準備好變更申請的手續則可避免。

外國人的家族構成與家族的臨時居住資格相關

像上述那樣的困難狀態,原因在於家族各自的臨時居住資格雖然是各自單獨的。但是,對各自簽證的審查,則要考慮家庭所有成員的生計狀態。如果委託行政書士等專家辦理簽證申請,請首先告訴家庭成員構成的變更或變更預定、家庭成員的臨時居住狀態的變更的預定等。如果中途出現了完全沒有預想到的家族構成的變更,那麼到此為止的手續流程必需全部改變。

上述情況,原因在於在委託辦理父親的資格變更申請手續時,沒有告訴接受委託者其配偶的預產期。(中文翻譯:欣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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