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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財部:自宅用地與建商合建出售 免營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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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1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十五日電)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說,個人提供土地與建設公司合建分屋並出售分得的房屋,屬營業稅法規定應課徵營業稅的範圍,除提供土地的所有權人屬個人,且持有1年以上自用住宅用地與建設公司合建並出售分得的房屋者,可免辦營業登記。

國稅局日前查核發現某個人提供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屋,這筆土地未符合持有1年以上自用住宅用地,個人出售分得的房屋,未依上述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因此,國稅局以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核定補稅及處罰。

國稅局呼籲,個人提供土地與建設公司合建分屋並出售分得的房屋,所提供的土地未符合持有1年以上的自用住宅用地者,仍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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