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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國稅局:私人間借貸 利息收入應報繳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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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1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十五日電)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私人間如有借貸資金支付利息,相對收取利息的個人仍應依規定報繳所得稅,以免被補稅及處罰。國稅局補充,這類利息所得非屬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新台幣27萬元範圍,因此所得人不能申報扣除。

國稅局指出,民間需用資金常有向親友借貸並支付利息習慣,不過因不懂相關稅法規定也常有漏稅發生。

南區國稅局日前發現轄內一高姓兄弟,2003年間共同委託建設公司新建一棟現值約2億元的豪宅,經向建設公司查詢該房屋建造資金支付情形,發現兄弟倆出資額與房屋實際登記所有權比例並不相符,差額高達2000餘萬元,經進一步審查其所提供支付價金證明文件,差額部分是由兄先行代弟墊付,並約定月息1.5%。

不過,高姓兄長並未將每月所收取30餘萬元利息所得,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2年來除被國稅局追補計近200萬元稅額外,還被處罰鍰90餘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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