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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國稅局:競選支出 報稅可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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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1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十六日電)台灣立法委員選舉剛結束,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提醒各候選人,其競選經費支出,在競選經費最高金額內,扣除政治獻金及政府補貼競選經費後餘額,可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作為投票日年度列舉扣除額。

國稅局指出,競選經費的支出,係指自選舉公告發布日起至投票日後30日內,以競選活動為目的,所支出的費用。

國稅局表示,候選人申報綜合所得稅競選經費列舉扣除額時,應檢附相關文件,例如候選人開立政治獻金專戶收受政治獻金者,應檢附向監察院申報的會計報告書影本及競選經費支出憑據影印本或證明文件。

如果候選人未開立政治獻金專戶收受政治獻金者,應檢附競選經費支出憑證影印本或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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