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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醫師借牌收入屬稅法規定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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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2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二十三日電)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醫師如將所取得的合法醫師資格及證照租借他人使用,而未自行執行醫療業務,違反醫師法規定,其所取得代價是「違法所得」,屬所得稅法規定的其他所得,應依規定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中區國稅局近來查獲甲醫院自1996年起至2005年3月止,以每月新台幣1萬5000元代價向李姓醫師租用醫師證書,其負責人王姓人士卻未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向稽徵機關申報。

國稅局認為,李姓醫師並未親自在醫院執行醫療業務,違法將其醫師證照租借與甲醫院使用,甲醫院每年給付給李姓醫師的租借醫師證照對價,為其違法所得,屬所得稅法規定的其他所得,扣繳義務人應依規定將給付所得資料列單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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