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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修法 大學合併存續新設四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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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1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周永捷台北十九日電)教育部公佈「大學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修正條文,將大學合併訂為「存續合併」及「新設合併」,明訂學校實質合併四年為限。「存續合併」是指合併後僅一校存續,他校變更為存續學校的分校;「新設合併」後各校消失,另立一所新設大學,並另定新校名。

教育部十四日公佈「大學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修正條文,主要對大學合併,明訂為「存續合併」及「新設合併」。「存續合併」是合併後僅一校存續,其他學校變更為存續學校分部或分校;「新設合併」是指合併後各校均消失,成立為另一所新設大學,並另定新校名。

修正條文明訂,學校內部實質整併作業應在教育部核定合併後,以四年為期限,完成整併。另外,新設合併後的大學應置校長一人,第一任校長比照新設立的大學校長,依大學法規定產生。

教育部高教司官員表示,以八十五年嘉義技術學院與嘉義師範學院合併,及九十五年僑大先修班與台灣師範大學整併為例,前者屬「新設合併」,後者屬「存續合併」,但由於大學整併會面臨校區分散、校地規劃、行政及教學整併等問題,因此,教育部修正辦法內容,以利學校合併運作時達成共識,有所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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