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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密室「邪」商 「馬」上見分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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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4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施曉光/特稿

自然生態中,陽光愈照不到的地方,愈容易腐敗叢生,這套律則用於政治生態,同樣具詮釋效度。

向來為各方利益拉鋸的立法院,長期由於制度設計不當,迄今仍存見不得光的密室暗角,唯有掀開掩隱,才可能真正杜絕蟻集腥膻、鼠甘腐物的現象,讓黑心政客無所遁形,不敢蠢動。

立法院最為外界詬病的就是黨團協商淪為密室政治運作,只要幾個黨鞭喬攏,就能推翻委員會專業審查結論,有時甚至「協」商變成「邪」商;去年上屆立院朝野黨鞭聯手遮天,阻擋各界高度共識的選罷法增訂「排黑條款」,創下又一政治醜聞。

過去院會只要有任何一位立委喊反對,議案就無法處理,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民國八十八年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確立黨團介入議事運作的法律效力,而且黨團協商結論經院會宣讀通過後,出席委員即不得再提異議,逐條宣讀時,亦不得反對,在黨團協商機制下,國會運作幾乎變成寡頭政治。

雖依規定協商結論在院會宣讀時,若有出席立委提議,經一定人數以上連署或附議,院會得就結論的全部或一部分所提異議進行表決,但在立委未動員出席院會表決的情況下,協商結論幾無可能推翻,況且在黨團為主的國會運作結構下,個別立委也不太可能公然挑戰。

事實上,黨團協商並非立院的正式組織運作,也不受人民公開檢視,其結論效力卻遠高於委員會多數議決以及長期集合社會各界與政府機關的研究結晶,相當可議。

唯有透明化才能對政客私下交易發生嚇阻效果,即便可能一時闖關成功,只要他日東窗事發,都將成為「呈堂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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