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正虎:感謝上海當局挽留在國內維權

馮正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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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5日訊】2008年5月22日下午3:00左右,馮正虎在上海浦東機場辦理完登機及行李託運手續,準備乘坐16:30飛往日本的東方航空公司271航班,但在辦理出入境手續時被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浦東邊防檢查站的警察扣留。年輕的邊防警察告訴我,「你等一下,你的護照資料需要核實。」說著起身,拿著我的護照與登機卡,去找邊防檢查站的負責人。

過了一會兒,浦東機場邊防檢查站值班領導艾衛明警官,領我進入邊防檢查站辦公室,通知我,「今天你不可以出境了。」我問,「為什麼?什麼理由?」他說,「不清楚,是上面指示的。」我說,「這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大門,我們國家是有法律的,要禁止我出國,就必須出示法律文書。」他告訴我,「是上海第二中級法院指示的。」我責問他,「法院憑什麼禁止我出境?你們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法》來執行的。法院沒有權力批准或阻止我出境,因為我既不是犯罪嫌疑人,又沒有未了結民事案件。」他告訴我,「他們也不清楚為什麼要這樣做,他們也在催法院發法律文書,但還沒有來。」他給我一個法院的電話,希望我自己問一下。他說,「我們一般都這樣告知當事人。」我連法院電話的小紙也不看,告訴他,「今天我與法院沒有關係,與你們出入境部門有關係。你們對別人的處理方式,我不管,但我是一個懂法律的人,你必須出示一個阻止我出境的法律文書,否則我今天不會離開這裡。」這位艾警官覺得,我講的很有道理。哪個部門做錯,將來向哪個部門問責。他又走出辦公室去聯繫了。

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浦東邊防檢查站的警察很有禮貌,他們已見多不怪,知道這些指示有問題,最後也還是要執行的。他們倒水給我喝,還告訴我如果這次不能出國,如何辦理飛機票的時間延期。我也告訴他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3月20日匆匆向我送達執行7年前冤案的罰金通知,儘管這個通知很荒唐,但我想去執行,要求法院提供匯款的賬號,一個多月幾乎天天電話、親自去法院兩次,最後用特快專遞給院長王信芳致函,要求匯款,但是他們都迴避,真是天下奇聞,被執行還如此艱難。其實,他們心中有鬼,不是要罰款,知道我這個窮光蛋沒有油水可以搾取,是為了阻止我出境,因為胡錦濤訪日,他們不願讓我這個名人回日本向胡主席當面叫冤喊屈,揭露上海司法不公正的問題。上海當局的小算盤,明眼人都知道,我當時也不想點穿。我不與這些小人計較,顧全國家的顏面,自己決定在胡主席訪日期間不出國,也不讓上海當局出醜。我2003年11月出獄後,已出入境14次,根本沒有想過要逃離中國。繳納冤案的非正義罰金是我的光榮,是我伸張正義的機會,是我提醒所有人不要忘記迫害的警示。天賜良機,豈能放棄,我會出國不歸嗎?

時間接近16:30,機場廣播不斷地在呼我的姓名,催促我登機。或許飛機上旅客還不知道今天又有一個中國人失去了自由出境的公民權利,他們也將為人禍晚點起飛。我也催促警察快拿出阻止我出境的法律文書,免得讓飛機上的旅客也陪著我。最後,艾警官拿了一份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決定書的傳真件交給我,上面寫著: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決定書
(2008)滬二中執刑字第44號
馮正虎:
本院在執行你及上海天倫諮詢有限公司非法經營一案中,因你未繳納罰金人民幣10萬元,現我院依法限制你出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第八條之規定,本院決定:在本案執行期間,你不能出境。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蓋章)
2008年3月20日

我一看法院的簽發日期3月20日,就告知艾警官,我本人至今都沒有收到這份決定書,在司法程序上法院已經違法。法院的做法也太卑鄙,有膽堅持錯判、簽發錯誤決定,就不要偷偷摸摸,應該在3月20日就可以隨同3月20日《執行通知》(2008滬二中執刑字第44號)一起交給當事人。如果我知道這個決定,就不必今天辛苦地趕到飛機場出國,坐在家裏狀告法院的錯誤決定多麼輕便。而且,《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結民事案件不能離境的」。除此以外,沒有上述法院決定的法律依據。法院沒有立法權,不能隨意決定侵犯公民的出境自由權利。我的案件不是民事案件,而是刑事案件,我已服刑完畢。7年來法院為什麼不執行罰金呢?這是一個眾所周知的冤案,最高院、檢察院、上海黨政及人大領導層也知道。知錯犯錯、故意違法迫害司法受害者的法官,不久就會受到法律制裁。艾警官也很無奈,將護照與登機卡歸還我,請一名警察陪我去東方航空公司機場服務處辦理退機手續,取回已經在飛機上的行李。

下午5:30左右我與為我送行的妻子一起乘機場大巴士回家。雖然又遭受一次不公正的對待,但我與我妻子心情都非常平靜,我們高高興興地回家。我妻子對我說,「這一下你滿意了,可以不要出國了。」 每次回日本都是由我在日本的親屬資助的,他們希望我在國內太平,尤其在國內有什麼官方的重大活動時都請我出國休息,避免我與監視我的警察發生衝突。這次也是這樣,5月23日、24日奧運聖火到上海,我的離開對上海市楊浦區的國保警察,甚至上海市的國保警察都應該感到高興,我不在上海,他們就沒有麻煩了。我是一個在不放棄信念原則的前提下可以妥協的人,當然會順從親友的好意,同時也保持了我自由出入境的公民權利。其實,我最喜歡在自己的國土上做事,直面與邪惡勢力鬥爭是其樂無窮的。現在中國公民維權運動的形勢一片大好,國外一些知名民主人士都紛紛要求回國,還要「闖關」,我能留在國內應當是幸運的事,坐牢、受到警察的干擾等遭遇也習慣成自然了,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做什麼人就理應承擔什麼壓力。現在是中國遭難時期,我在國內也捐款了。這次回日本除了探親訪友之外,還打算做一個義工,為汶川地震的災區難民募捐,當然我不去,在日本的一些朋友們已經做得很好了。

現在,我的家人與親屬已無話可說,不是我不出國,不想儘量減少國保警察的麻煩,是上海某些領導人太愚蠢,不體諒上海警察的辛苦,不顧國法與上海的聲譽,一意孤行謀私利。我回家的第二天就成了上海市楊浦區國保警察的麻煩。5月23日上午7:45左右,我從居住的大樓門口推自行車出來,準備去郵局寄東西,因為我昨天不能出國,就把捎給我妹妹東西寄給她。自行車剛下台階,就被楊浦區的國保警察小李與另一人擋住,小李說,「馮老師又要你幫忙了。我們到樓梯裡輕輕說兩句。」我們就回到樓裡,他告訴我,「今天你不能出門,奧運聖火到上海。」我回答道,「奧運聖火與我有什麼關係,我又不去參加,我現在要去郵局寄東西。如果我昨天出國了,你們今天也就沒有麻煩了。」他說,「我們楊浦區國保也沒有辦法,昨天晚上才知道你沒有出國回家了。今天你一定要幫忙。你出了樓口,在小區大門口還是有許多人會堵住你。」我說,「上海的奧運聖火傳遞怎麼如此擾民,政府部門實在沒有必要如此恐懼,歡歡喜喜的奧運怎麼變得如此膽戰心驚。我原來就不想去湊這些熱鬧,不出門可以,但這封信誰幫我寄呢?」後來,就把剛走到上海財經大學上班的妻子呼回家,專程代我寄信,並由國保警察的小車送回學校上班。我知道,這兩天還有許多上海市民也被限制人身自由。為了奧運聖火的傳遞需要這樣做嗎?這不是奧運的光榮,而是恥辱。我相信,胡錦濤、溫家寶先生不會贊成上海當局的做法,每一個中國人都不願把2008年奧運會辦成一個侵犯人權的奧運會。同一個世界,同一個夢想,同樣的人權,這應該是2008年奧運會的真正理念。

我被上海當局阻止出國,海外各媒體紛紛來電採訪,又多了一條上海當局侵犯人權的負面消息。上海的維權上訪民眾也紛紛來電致敬,並且幽默地感謝上海當局。他們原來還擔心我出國後是否能回國,現在放心了,上海當局已挽留我在國內從事公民維權運動,與上海維權上訪民眾天天一起,團結互助,併肩作戰,監督上海的「一府兩院」,糾正上海司法不公正的局面,建設一個自由、民主、法治、和諧、尊重人權的新上海。

2008年5月24日上海仁和苑

上海市浦東機場邊防檢查站電話:021-68345199
當日值班隊長、警官:艾衛明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電話:021- 56700000 021-56625571
院長:王信芳

馮正虎電話:021-55225958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法》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出境: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認定的犯罪嫌疑人;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結民事案件不能離境的;
  三、被判處刑罰正在服刑的;
  四、正在被勞動教養的;
  五、國務院有關主管機關認為出境後將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邊防檢查機關有權阻止出境,並依法處理:
  一、持用無效出境證件的;
  二、持用他人出境證件的;
  三、持用偽造或者塗改的出境證件的。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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