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維權人士肖青山訴東莞公安局行政不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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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6日訊】行政訴訟狀

原告:肖青山,男,漢族,1967年2月17日生,地址: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區富田鎮下廳村委會下江村45號

被告:東莞市公安局,地址:東莞市

案由:行政不作為

訴訟請求:

一、判令被告對原告的申請事項履行法定職責。

二、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的精神損失費:三佰萬人民幣。

事實和理由:

原告於2008年4月15日向被告舉報東莞市公安局長安派出所值班民警不接警不出警的違法行為,並請求追究當事人及負責人的法律責任後,於2008年4月下旬至5月6日先後在長安鎮美泰玩具廠及長安鎮人民法庭旁邊遭到不明身份的黑社會土匪襲擊,並造成原告輕微身體傷害。

2008年4月下旬原告第一次遭到襲擊後向轄區霄邊派出所報警後,原告要求值班民警出具報警回執卻遭到拒絕,當時原告因事忙沒有追究,沒想到2008年5月6日上午11:56在長安鎮人民法庭開完庭出來時再次遭到襲擊,而且當時巡邏民警親眼看著土匪毆打原告,而充耳不聞,睜眼不見,不下車制止土匪對原告施暴及抓拿兇手,任其行兇,護其逃跑。

事後巡邏民警假惺惺地問原告:你得罪了什麼人?當時原告說可能是得罪了今天開庭的被告,然後巡邏民警將原告送到長安派出所交給值班民警後離去,當時長安派出所值班室的民警及其他治安人員見到原告受傷的樣子,個個臉上掛滿了開心的笑容。

當時值班民警問原告:老肖,你得罪那麼多人是很危險的,原告說:我最近就是得罪了貴派出所,我懷疑此事與你們有關,值班民警說:你將今天發生的事情經過說一下。於是原告述說了一遍。做完筆錄及拍完照片後,原告問接警民警:送我到派出所的警察叫什麼名字,警號多少?接警民警說:我們不認識他們。原告質問:你們都是一起的怎麼會不認識?結果接警民警啞口無言。接著原告要求接警民警出具報警回執,當時接警民警拒絕出具,然後原告去找領導,最後值班民警迫於壓力只好給原告開了報警回執。

原告拿了報警回執剛走出長安派出所大門,就接到恐嚇電話:肖老闆,我們老闆被你害慘了,我們限你三天內離開長安,否則砍掉你一手一腿。原告又馬上回到派出所,要求長安派出所保護人身安全,值班民警說:你以為派出所是你開的。最後原告無奈只好離去。第二天下午原告又接到恐嚇電話:肖老闆,我們老闆要你今天晚上離開東莞,以後不要再在東莞出現,否則後果自負。

事後原告實在想不通:為什麼土匪敢當著長安派出所巡邏民警的面群毆原告?為什麼長安派出所的巡邏民警看著土匪對原告施暴不下車制止?為什麼長安派出所值班民警說不認識送原告到派出所報案的巡邏民警,連警號也不知道?為什麼長安派出所值班民警見到原告受傷的樣子那麼高興?又為什麼在原告舉報長安派出所有關工作人員後連續發生襲擊原告的事情?為什麼原告在長安派出所講的話土匪都知道?為什麼土匪不在原告的住處襲擊原告?為什麼土匪不將原告打成重傷或殺死原告?

綜合上述事實充分證明:長安派出所的嫌疑最大,而且原告於2008年4月15日已經預知有人要報復,所以2008年4月15日原告在舉報長安派出所的同時原告向被告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被告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安全保衛紀律部隊卻不能依法履行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保護人民群眾的人身財產安全,故意見死不救,造成原告的人身受到傷害,給原告的精神帶來極大的痛苦。

最後原告告訴被告:黑社會土匪和踐踏法律的腐敗分子們,你們可以傷害和毀滅我的肉體,但你們永遠不能改變本人嚮往法治,和諧,自由,民主社會的思想。

從今往後,原告在東莞發生的一切人身財產安全問題都與長安派出所有關,作為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的保護衛士,拿了國家和人民的糧餉,卻不能保證人民群眾的人身財產安全,那麼這是什麼?這和寄生蟲及不可回收污染環境的垃圾是沒有區別的。

此致
東莞市人民法院
起訴人:肖青山
2008年5月12日

──轉自《中國天網》(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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