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問答(421)用N-470表保持美國境內居住時間

李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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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8日訊】 問題414:用N-470表保持美國境內居住時間

問題414:我拿綠卡已有十五年之久,但由於每年都要有六個月以上的時間在台灣度過以照顧那邊的生意,所以無法滿足每五年有兩年半以上的時間在美度過的這一條件。我怎樣才能成為公民呢?

解答:N-470表的申請可能會解決你的問題,但你必須在成為永久居民之後,有一年是連續的,一天不差的,人身體在美度過。這時才能申請N-470。批准後在台灣的居住時間就算成在美國居住的時間。有一點一定要注意的是,你必須受僱於美國公司,或受僱於在台灣的美國公司的子公司。你不能是這個公司的獨資擁有者。如果有一定的股份,不是100%,且又有W-2證明你是僱員,就不會出現問題。最忌諱的是,沒有成立公司或獨營公司,它的擁有者是不能申請N-470的。

問題415:I-539表第 4 頁隨從家屬信息填法

問題415:我準備申請L-1簽證,在美國的兩個童年的兒子用I-539表申請把他們的B-2身份轉成L-2身份,從而有較長的時間在美讀書。我的問題是,兩個孩子能用一個I-539表嗎,還是每人要填一個I-539,從而交兩個$300的申請費?

解答:可能要交兩個不同的申請,因為他倆是你的兩個獨立的Dependents。如果你的配偶也在美國,那麼配偶填一個I-539,兩個小孩就是您配偶的家庭成員。I-539表就是這樣設計的,所以,不能哥哥申請I-539將弟弟帶上,使用同一個表,從而節省了$300的申請費。

對這個問題回答不敢說是100%肯定的,所以遇到這樣的問題在兩個小孩的現時身份B-2有效期很長時,可以一同申請,使用一個I-539,如果其中一個不能批准,他必須這時B-2還是有效的,還能再提交I-539去申請。如果不是這樣的情形,最好分兩個I-539申請,以求保險。

問題 416:勞工證工作要求提的太高

問題 416:我的PERM勞工證申請被打了回來,要求證明為甚麼對工作的要求超過規定的範圍,我的案子還有救嗎?

解答:當然有救。勞工部正在處於從DOT(工作職稱字典)到另外一個限定工作要求的數據O*NET過渡期間,O*NET正式啟動了,但是DOT並沒有廢掉。拿軟件工程師一職來講,DOT的工作要求是SVP8,也就是這個工作可以提出學士學位加兩年到八年工作經驗,或者碩士學位加六年工作經驗這樣高的要求。但是到了O*NET那兒,它就變成了SVP7,只需學士學位加兩年工作經驗,或碩士學位。如果這樣一個工作,申請人為了使自己的綠卡申請是EB-2,而要求學士學位加五年工作經驗,或者碩士學位加一年工作經驗就會超出O*NET所允許的範圍從而造成崗位提出過於苛刻的要求,故意使美國人無法勝任,而只有你能勝任,這樣就會造成對申請人的拒絕。除非僱主可以證明從生意的角度看,這種「超標」是同這個工作合理相關的,多餘的要求的提出是做好這個工作的最基本的要求。這時一定要附上支持性的文件,而不是簡簡單單的一封辯論詞。

問題417: 自己的公司能否為自己申請移民身份?

問題417: 我現在拿學生畢業一年打工的OPT卡,自己成立了一個電腦軟件諮詢公司。在OPT結束後我能否為自己申請H-1B身份?能否為自己申請綠卡?

解答: 可以申請H-1B,但不能申請綠卡。原因是H-1B是臨時工作簽證,不需要證明找不到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者能勝任這個工作才能給你這個工作, 在綠卡申請過程才需要這個過程。那麼如果這個永久職位是要給你的,你又是這家公司的擁有者,你能真心的打廣告找到取代你的美國人嗎?基於這個原因,這樣的案子會失敗的。但這又不是法律上的規定。如果你擁有公司很小的股份比率,也不在決策圈裡,公司有可能如果找到美國人能取代你,說不定就換上那個美國人;這種情形下,就可以為你申請綠卡。同樣的理由,如果這個公司是你父親,兄弟姐妹或配偶擁有的公司,也不可以為你辦綠卡。但不是絕對的,也要看擁有公司的份額比例大小,家庭關係的遠近,廣告登記審錄申請者的過程是否無懈可擊有關。總之,是不要惹這個麻煩。

問題418:H-1B 轉公司被拒絕的情形

問題418:我在一家公司用H-1B 工作了一年之後,又得到了另外一家公司的工作邀請,工資較高。該公司律師說只要H-1B 轉公司的申請遞上去後就可以開始為新公司工作了。我就以此照辦了。5個月後,新H-1B被拒絕了,我的選擇將是甚麼?

解答:如果你在第一家公司(A公司)的H-1B還有效,而且A公司也沒有將H-1B撤掉,你還可以回到A公司去工作。如果立即有第三家公司(C 公司)僱傭你,你也可以直接用C公司申請,你需要B公司的申請收據,和拒絕通知。移民局將不斷的頒發對AC21法律的解釋。目前很多問題沒有得到解釋,所以最好還是做快件,批准後在加入B公司。(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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