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水:范美忠事件觀感

劉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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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21日訊】教育部以行政命令方式通過都江堰市教育局,通報取消范美忠的教師資格。14日,此消息已得到范所任教的都江堰私立學校光亞學校確認,校長稱是都江堰教育局來人口頭傳達教育部的通知。但是,非常卑劣的是,人民網記者向教育部新聞發言人王旭明求證,王稱是光亞學校依據民辦學校條例取消范美忠的教師資格,將自己的責任推得一乾二淨。教育部電話通知開除,不發書面文件,讓光亞學校做了替罪羊。如此,范美忠起訴教育部就沒有堅實證據。這是國家教育部違法行為,殺人不見血,是效仿司法部門製造因言治罪的變異行為。我們可以看出,政府行政機關對公民言論依然具有等同司法部門生殺予奪的最高權力,將范美忠言行制裁上升到國家政府行為,可見不受制約的權力是何等的恐怖醜陋。固然,范美忠自曝其醜,他的行為遠未達到惡或犯罪的地步,我將此看作地震中千姿百態自救或救人的一種,我不看重范美忠的一系列言論,我評判的依據是他的行為以及造成的結果。

逃跑——寫博文——取消教師資格證。這是范美忠事件的三個關鍵節點。我期望范美忠通過法律訴訟捍衛自己的言論自由權和教師資格。據判斷,教育部是依據范美忠那篇引起巨大波瀾的博文《那一刻地動山搖——5‧12汶川大地震親歷記》含蓄抨擊中共有關。隨後,范美忠頻頻高調接受傳媒採訪,使事件不斷發酵擴大化,才使得官方痛下殺手,斬草除根。因此,這是一起基本明朗、但與近年來大批異議人士因為言論被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判刑投獄,大不相同。范美忠事件,是頭一次由國家級行政機關行政裁定的「因言定罪」個案。在地震災民訴求願望不斷覺醒以及奧運來臨的大背景下,值得警惕的是:政府對民間社會的緊控狀態表現在「因言治罪」方面,就是將以變相打壓的面目出現,中國人權狀況並不會因此好轉。范美忠事件,政府再次很好地利用了間接民意,違法剝奪了其言論自由和工作權利。

我們也許不認可范美忠的逃跑行為,不是作為教師身臨其境假設自己的選擇行為,寧可保持沉默,但是,要集體起來捍衛范美忠作為公民的言論自由,這關乎到普遍的公民權利。

不能不承認,范美忠是一個觀念懵懂雜亂的混合體,對自由、權利和責任義務的見解,似是而非。

筆者認為,第一,對於范美忠在地震中的逃逸行為,無論對錯,局外人都沒資格批評,本能有多種應激表現方式,那些高調抨擊范不是合格教師的人,設想他們在地震中是否先救學生都是不可驗證的,但范明顯採取了一種最不恰當的方式,這不意味著我支持范美忠的逃跑行為,同時也不等同於我贊成對范美忠的道德撻伐和圍剿。

第二,如若范美忠不在博客自揭「劣跡」,沒有學生校方和家長主動揭露他,我相信他會繼續安穩地當他兩年合同期的老師。我們讚賞他自爆其醜的勇氣,試想沒有網絡的話,范美忠將他這篇自爆其醜的博文投寄報刊,按照常理,編輯會將此丟進廢紙簍,捎帶罵一句「神經病」。何況在他的那篇博文中脫去了中國人偽善的面具,他評價八九年六四對他的影響「當然,十六歲讀初三的時候,我通過電視報紙隱隱約約地旁觀了那場那一代人不堪回首的運動,但懵懂無知的我並沒有感到痛苦,因為當時我還是一個傻瓜,雖然這場運動對我人生軌跡的影響是三年後我經歷了噩夢般的一年軍訓。」

第三,范美忠低估了網絡的力量,也對中國國情充滿一廂情願的天真。他在那篇博文中寫道「我無數次質問上帝:你為什麼給我一顆熱愛自由和真理的靈魂卻讓我出生在如此專制黑暗的中國?」,范美忠清醒地意識到自己痛苦的原因何在,或許在潛意識中他渴望以這種迎著飛濺唾液淹死人方式,選擇對抗這個卑鄙虛偽的現實社會。在四川地震救災中飛揚著大大小小的英雄人物,尚沒有一個大奸大惡之人,公然跳出來挑戰中國傳統道德觀念,此外,這個制度給教育、老師開出許多名實極不相符的高調口號,口惠而實不至,不能迴避的一個事實:中國義務教育投入遠未到位,從小學到大學的科舉式制式教育制度弊端重重,扭曲了一代又一代人,災區學校豆腐渣工程製造了慘絕人寰的人禍。在這樣的背景下,作為地震災區的范老師撒腳丫子溜之大吉,不管不顧教室的學生,范美忠自願撞槍眼,但是,我們尊重他言說的勇氣和權利,相應地他也要為此承擔後果。這個後果的最壞處是擺放在社會上探討,而不是嚴重到要被國家教育部開除教師資格。

第四,評估任何事件,造成的結果是終極界限,法律也至於此。幸在范美忠的學生無一人傷亡,他因此才敢寫下那篇博客;假若他逃跑了,他的學生在地震中有傷亡,除非真是神經病才能寫文章袒露自己作為老師逃跑的行為。事後來看,假設范美忠發現地震了,第一時間安排學生撤離教學樓,自己最後一個平安離開教室,這將是大地震中稀鬆平常的幸運事。這符合中國傳統對老師的職業道德和職業倫理要求。

即使范美忠自己提供了「犯罪」證據,面對無學生傷亡的結果,法律也不能追究他的行為。從常識出發,也可以猜想到在地震中出於自保本能先跑的不是范美忠一個老師,其他人只是沒公開嚷嚷罷了。

第五,范美忠逃跑是自私不害他人行為,他喪失了對未成年學生的監護責任。固然在事後來看,范美忠即使陪伴學生一起撤離,並無生命之虞。但在地震到來一刻,沒人能預見這個好結果。本能並不能解釋結果,范美忠將自己逃跑用本能解釋,不是好的理由,同理,老師靠本能保護未成年學生,也是本能的一種。但范美忠提交給社會的問題非常尖銳:老師有沒有權利先保護自己?范美忠踩踏在道德和法律的空白地帶,與其說他大膽挑釁傳統道德,掙脫虛幻柔性道德對個人的束縛,張揚自我,不如說它在捍衛多元價值之下的少數人選擇。

范美忠是敢於言說的人,譬如他在那篇博文中評價政府餘震預報「但由於我黨說謊成性,就算它這次說的是真話我也不敢相信……」,他的自私源自沒有安全感、對現制度的不信任和恐懼「我沒有出生在共和國的前三十年,因為以我這種寧折不彎,心口如一的性格,多半會被槍斃了家人還要忍著傷痛上交子彈費;或者誓死捍衛毛主席和紅色中國而其實死得一錢不值;或者經歷熱烈的青春之後卻發現自己一無所有。」

取消范美忠教師資格證,嚴重違反司法程序,更應該受到全社會關注和譴責。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何兵先生,從法律上如此看待取消范美忠教師資格證,他認為教育部違法行政:

教師資格證書屬於我國行政許可法所規定的行政許可之一種,行政許可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教師資格證是公民從事教育職業的基本前提,依據本條,屬於行政許可自無異議。此外,吊銷資格證書屬於我國行政處罰法所規定的行政處罰之一種,行政處罰法第8條明確規定「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屬於行政處罰。故此,教育部決定吊銷范美忠的教師資格證,從程序上受行政處罰法和行政許可法約束,從實體上受教育法等相關實體法律約束。作為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教育部不能僅僅因為不讚成范美忠的逃跑行為或其它言論,就在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情況下,打碎一個公民的飯碗。相對於范美忠的言行而言,國家最高教育主管部門這種公然違法行為,更應當受到社會的關注和譴責。

依照前言的法律,教育部處理范美忠事件,至少要履行下列程序:一、進行事實調查,並形成證據。二、在進行處罰之前,實行聽證;三、作出正式的處罰文書,告知處罰的事實和法律依據,並送達相對人范美忠。四、處罰文書中要告知范美忠有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權利。

從目前教育機關的做法來看,教育部顯然未遵守行政處罰法第42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同樣,教育部也未遵守行政處罰法第31條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如果說范美忠的行為尚具有可爭議性的話,顯然教育部行政行為的非法性具有不可爭議性,依法必須撤銷。

范美忠事件遠未結束,我們贊成對范美忠現象繼續公開討論,而不應該受到政府機關蠻橫非法打壓,同時支持並捍衛范美忠的作為少數人的公民權利。

──轉自《自由聖火》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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