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律師節專題報導

陳惠如、童文薰、洪士淵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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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9日訊】編者按:1948年7月,來自中國各地的律師公會在南京舉行聯合大會,決議定每年9月9日為律師節。一是借登高望遠之日,以示高瞻遠矚,奮發有為;另一是以國父第一次革命起義之日,紀念國父弘揚法治。1949年後律師節在台灣延續了下來,轉眼間已過一甲子,對比兩岸執業環境,不知台灣的律師們,是否為此感到自豪?亦倍覺珍惜?律師們應有著什麼樣的自我期許?又應該負有什麼樣的使命?且讓我們聽聽三位執業律師的說法。

陳惠如:律師這一行

在台灣當律師,想當成一份高薪穩定的工作只求平安終老也行,或想為弱勢團體奔走奮鬥一生也行,至少在台灣我們不用為了主張權利或替人辯護而變成中國的高智晟、鄭恩寵或郭國汀,因為在台灣,我們所呼吸的是民主自由的空氣而不是中國共產黨的氣息。但是,究竟要成為什麼樣的律師,那就要操之在己了。

要當大律師?還是小律師?

在英國或承襲英國法制的地區例如澳洲、香港等,律師有所謂的訴訟律師(Barrister)和事務律師(Solicitor)之分,二者分別又稱大律師和小律師,按照英國及部分英國殖民地的法律規定,只有訴訟律師才能在上訴法庭上替當事人進行辯護或訴訟,嚴格來說,訴訟律師並不受當事人直接僱用,他們是應事務律師的邀請而出庭,一般必須以個人身份執業,而不能隸屬於任何合夥律師事務所或者公司,人數較少。

在台灣雖然也有人稱大律師和小律師的,然而這多半是指資深和資淺律師的意思,並不是法制上的分類。有時刻意稱呼資淺的律師為大律師時,反而有些調侃的意味。台灣的律師制度和美國類似,在制度上並沒有訴訟律師和事務律師之分,一旦取得律師資格成為正式律師後,只要向法院登錄並加入當地律師公會即可執業,到法院開庭也沒有因審級差異而有特別限制。不過隨著商業活動熱絡發展,律師的執業類型漸漸也有所謂訴訟律師和商務律師之分,但仍與英國法制不同,前者就是常跑法院打官司的律師;後者是主要處理例如合約審閱、法律意見提供或商業計畫的法律規劃等等,這些類型的法律事務大都和商務活動有關,律師也較少跑法院。

台灣的訴訟律師和商務律師之別,並非律師制度使然,而是由律師的執業領域來判斷,同樣是律師,專長大多數還是有區別的,當然也有律師同時在這二個領域都很活耀,因此這只能說是大致的分類。商務律師多半集中在大都會區,因為這些地區的商業活動比較活絡,至於訴訟律師,應該可以說有法院的地區應該就會有訴訟律師吧!一般民眾對於律師的印象大多和訴訟律師有關,想像有律師穿著律師袍在法庭上辯論的樣子,或者有律師為重大刑案件被告辯護引起社會上的議論時,這些其實都和訴訟律師擔任的角色有關。

記得求學時代有前輩曾說,當訴訟律師要常跑法院,當事人又來自形形色色的社會階層,又苦又累的,還賺不了幾個錢,奉勸想賺大錢的去當商務律師。現在回想,不管訴訟律師也好商務律師也罷,都有難為之處,不過既能忠於律師身分又能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順利完成委託,我想就成感應該都是一樣的吧?

富律師?窮律師?

台灣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2007年曾公佈職類別薪資調查結果,調查範圍以受僱人員為主,根據調查9,304個樣本統計推估結果,律師並不在平均薪資最高的前20種職類別之內,從2006年的第8名大幅滑落到第21名,月薪從8萬5千多元降到6萬多,這份調查結果一時引來社會上議論紛紛。

受僱律師平均薪資下降,或許是由於台灣經濟萎縮,也或許是由於錄取率提高造成律師人數大量增加,然而相對於其他行業來講即使不在前20名內,受僱律師的薪資還算不錯。此外依受僱律師的薪資推算,不在調查結果涵蓋範圍內的自行開業律師或是大型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收入應當更為豐厚。其實平均而言,律師的收入仍算是高所得。

律師要提供的是法律服務,這種服務的屬人性很高,甲律師和乙律師同樣都是律師,但畢竟甲是甲,乙是乙,對委託人而言就是不一樣,因此再有能力的律師,儘管收費再高,一天不過就是24個小時,即是僱用律師或助理來協助,再怎麼工作,能賺的錢還是有數的。律師業並非製造業,律師個人提供的法律服務並非生產線上的產品,如果律師忘了這點,一味地以大量接案增加所得為目標,漸漸地就會淪為生意人而不自覺;或有收入再怎麼高仍嫌不夠的,那麼漸漸地會試圖從服務報酬以外的地方增加所得,做出違法亂紀的事自然也就不遠。

當律師能不能賺大錢呢?律師的確可以有高收入,但是要賺多少,憑心而為了。

律師的天職

記得前幾年曾在某個律師集會的場合提議應該以律師公會的名義來聲援某個人權議題,有位律師的發言至今我仍猶言在耳,這位律師說,由於公會章程所列任務並沒有包括這個項目,因此不宜。在此之前我確實不曾想過公會章程是不是應該有這樣的規定,後來回家翻了翻《律師法》想知道法律到底要律師做些什麼,發現其實法律也有說律師要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嘛!可是,仔細想想,如果沒規定的話,那又如何?律師就應該只是出賣法律知識的服務業了嗎?

律師的天職是保障人權,不論是訴訟律師或商務律師,而且也不只是保障律師個人的人權而已。或許這是我個人的看法,台灣的律師真的有夠好命,即使是月薪有5萬或6萬的受僱律師,只要你不要花費過多,依然可以生活富裕。我慶幸我可以在這片土地上替當事人說想說的話,主張當事人要主張的權利,而這一切都不必擔心受怕。但是寬裕的環境中,我們別忘了,這一切不是想當然的,身為律師,我們有我們的天職,我們有我們份內應該要做的事,即便是只是說一句公道話。

童文薰:法律人應追求「逍遙法外」的境界

上個月我去木柵爬山,巧遇前司法首長也是我在台大時的行政法教授。我們談到了現在台大法律系邀請校友回校擔任法律系所學生的榮譽導師,以及我所指導的10位學生的志向。老師特別叮囑我,應以陳水扁家族洗錢案為鑑,讓學生們明白法律人的使命不是追求財富。老師同時感慨,這個洗錢案已經嚴重傷害了台大法律系的聲譽。一個星期之後,台大校長李嗣涔為陳家兩位台大法律系畢業生同列洗錢案被告公開向國人致歉,同時研擬對全校學生加開品德教育課程,以補前過。

的確,需要品德教育的不只是法律系學生,陳家女婿趙建銘,2006年因涉及台開內線交易案被起訴,當時的台大醫學院長林芳鬱也首開公開道歉之例,為台大醫學院教出趙建銘這樣的醫生感到愧疚。凡屬「師」字輩的職業,包括老師、醫師、律師、會計師、建築師等等,都必須以職業道德約束己身。符合法律不是「師」字輩職業的命題,如何高舉道德與公義才是這些職業的重要使命。因為珍惜道德與榮譽而非寶愛名利,台灣大學建立了百年校譽;台大校史上只有三次公開道歉的記錄,全都與「師」字輩的職業有關(第二次是為了土木系在職教授涉入工程弊案而道歉),不只是因為這些畢業生違犯了法律,而是這三個案件顯現了嚴重的道德缺憾。

道德就像空氣,我們活在道德的規範之中卻很少感覺到它。但如果欠缺道德,或許一時片刻還能敷衍過去,長久以降就會產生致命的後果。法律人除了應該加強品德教育之外,還應該加強法制史的課程。法制史向來是冷門的科目,可是法律人不該遺忘了在中國法制史上,知名的法家代表人物例如商鞅、韓非、李斯,最後都死於玩法弄法、作繭自縛。

有一句成語叫做「逍遙法外」,意指犯了法的人沒有受到追究,還在法網之外逍遙度日。但是這四個字也可以成為勉勵法律人的成語,因為法律人懂法,卻不應該被法律所制約,應該自重身份以高標的道德自許。既然站在道德的高位上俯瞰法律,自然能夠「逍遙法外」,也應該做到「逍遙法外」。無愧於心的逍遙才是真逍遙、大自在。否則「機關算盡,反而誤了卿卿性命」,陷入扁家洗錢弊案的每一個人,正是法律學子最好的借鏡。(寫在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九日律師節前夕)


人權的保障維護,是律師工作的原點,今年6月14日,「人權聖火傳遞全球」,13點30分抵達桃園,由人權律師洪士淵先生手持火炬領軍,帶著民眾繞縣民廣場一圈後。(大紀元)

洪士淵:律師與人權保障

「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律師應基於前項使命,本於自律自治之精神,誠實執行職務,維護社會秩序及改善法律制度。」律師法第一條開宗明義闡明瞭律師的使命。

在台灣,普羅大眾似乎不太習慣與律師打交道。有人願意自費作牙齒矯正療程,聽信電視上的股市投顧分析,卻寧可自己到行政機關拍桌子、拉白布條、上法院應訴,卻不找律師代理,甚至口頭諮詢。這種對律師疏離的情況,實在值得進行法律社會學的觀察研究。

律師,顧名思義就是「法律的專業人士」。現代法律制度因應不同的社會領域活動而有不同的規範,呈現分殊化、繁雜化、細緻化的趨勢,縱使受過良好教育的公民,也未必有時間一一瞭解精通,律師在社會上的地位益顯重要。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法官、檢察官的公權力來自於法律,律師也是依據法律行使職權,這點來看並無二致。律師因為不具公務員身份,沒有行政組織上命下從的束縛,反而能獨立、客觀的面對法律制度,為當事人主張權益。有些人認為律師擅長鑽法律漏洞,平心而論,不肖者難免,然以誤解的成分居多。人為的制度豈無缺漏?

舉例而言,有人知道援用稅法的減免扣除額,降低稅賦,稱為合法節稅;過去有人趁著政府財政緊絀,無力編列徵收預算,於是低價購入公共設施保留地,再以市價捐贈給政府機關藉以大幅扣抵個人所得稅,則屬於脫法避稅,其實這兩種情形都不違反法律規定。

然而使用虛偽會計的憑證,不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則為違法逃漏稅,依法應受處罰。具有專業能力與操守的律師會建議當事人採取合法或不違法的方式,並告知違法行為的風險,因此律師是法律制度的針砭者,也是維護者。至於拉關係、走後門,非法為人脫罪或入人於罪,謀取不正當利益者,他不能是法律上或專業倫理意義上的律師。

在民主法治國家,法律制度除了提供社會生活的運作規則,更重要的在於避免國家權力的濫用。律師適時的介入,可以避免民眾因為不瞭解法律制度而造成自身權益的損失。

台灣試行中的「檢警第一次偵訊律師陪同到場專案」,就是刑事被告在遭到員警逮捕到案時,由律師在場陪訊,避免員警不當取證,並及時向司法機關要求調查對被告有利的證據。即將上路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也有賴律師協助法院管理監督,以落實債務者的清算、更生程式。律師的執業活動常常帶有公益色彩。

在徒有法制外殼,而無法治精神的國家,法律常被當權者恣意曲解、忽略或變更,這時律師想要循法律為人民主張權利,不但有心無力,還容易賈禍招罪。律師執業的自由是否受到保障,往往成為一國人權實踐的重要指標。

目前中國大陸許多維權律師,為了保障百姓的基本人權,受到官方的騷擾、關押、判刑,如為法輪功修煉者作無罪辯護的高智晟、郭國汀律師、為上海拆遷戶揭發官商勾結弊案的鄭恩寵律師等,他們不惜以身家性命,對抗濫權的國家機器,足為全體律師的表率。

律師的天職在於守衛人民的權利,一如醫師照護百姓的身體、牧師看顧人們的心靈,三者同為專業工作者的濫觴。人權的保障維護,是律師工作的原點,以及永遠追求的目標。(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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