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經濟法律:上班途中發生車禍未必可賠

黃覺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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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31日訊】前一星期本欄才介紹了一個法律觀念,指僱員若想因在工作中受傷索償,必先證明意外發生之時僱員是在進行與僱傭有關的工作,即是要在工作當中(In the Course of Employment)。那件案例發生於在中午午間休息時間,僱員在工作的地方因火警被燒死,一般的情況而言,午間休息時間不算在工作當中,但那案例的法官似乎特別同情僱員,判決當時僱員可能在準備下午的工作,因而他的意外是與工作有關。
  
不說大家可能有疑惑,僱員在上班或下班的時間發生意外,最普遍可能的是交通意外,一般的理解,這不算是在工作當中,亦所以不獲〈僱員補償條例〉的任何保障,但也有例外的情況,今天說一個活生生的悲慘例子。
  
年二十九落馬洲發生多名車禍,5名紮鐵工人趕開工,合乘一輛的士返工,但的士撞上一輛由醉了酒司機所駕駛的貨車,5名工人連同的士司機一同慘死,事件令社會高度關注,連特首曾蔭權也要馬上到現場慰問。
  
但保險業人士馬上表示,由於多名車禍發生在上班途中,不獲〈僱員條例〉保障。據現行的安排,是若然僱員乘公司車輛上下班時發生意外,才獲賠償,一般可獲200萬元,這對死者家屬當然是一筆很好的補助。
  
這安排寫在〈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第5款之中,原文如下:
  
如僱員遭遇意外時,僱員正在僱主明訂或默許下(express or implied permission),亦乘客身份乘用某種交通工具往來工作地點,而意外之時該種交通工具是由僱主或僱主的代表所執行的,或是由他人依據與僱主作出的安排所執行的,及該種交通工具並非作為公共交通服務(public transport service)的一部份而運作的。
  
簡而言之,若交通工具為僱主所安排,例如廠車之類,則上下班時所發生的意外,僱員受傷被視為在工作當中受傷,亦因而可獲得賠償。
  
用這一原則套入落馬洲事件,保險業人士的初步意見未必正確。假設這5名紮鐵工友本應乘搭公司巴士上班,但因為趕時間,僱主叫他們搭的士上班,我們可以爭辯所用的交通工具是僱主所安排及執行的(transport being operated by employer…pursuant to arrangement),而工友就被視為符合法例的要求,即是在工作當中受傷,從而獲得賠償。
  
當然,事件在事實上是否的問題,筆者也不是叫僱主及僱員在事後夾口供,說坐的的士是僱主吩咐安排的。但若真的事前大家有協議又如何?這樣的協議,僱主無損(保險公司賠償),符合法例,豈不是大家有利,增進勞工保障的事嗎?
  
落馬洲的慘劇,其實判頭與保險業都是錯的,因為紮鐵行業絕大多數是日日清的散工制,根本就沒有僱傭關係(可能有個別例外的)。

黃覺岸,前商業法律講師,現為半退休自由人一名
倫敦大學法學士
威爾斯大學法學碩士
香港大學哲學碩士◇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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