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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賄新標準 節慶送獎算賄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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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10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台灣檢方查察賄選已實行新標準,今年9月1日起,「假藉節慶送獎品、獎金」算賄選,「代繳黨費、培養人頭黨員」也都算賄選!

最高檢察署日前增訂「賄選犯行例舉」,經過法務部和高檢署分別邀集全國各檢察機關討論之後,與會檢察首長認為假藉節慶送獎品、獎金,代繳黨費等選前行為,常成為候選人巧立名目、逃避檢方追緝的賄選花招,因此贊同最高檢見解,將其列為最新查賄項目。

文宣品價值方面,不得逾卅元的標準不變,造勢活動提供茶水、飲料、炒米粉、便當、貢丸湯及交通工具,贈送門聯、日(月)曆、甚至婚喪節慶禮金,只要價值與社會禮儀相當,都不算賄選。

另外,選前臨時製作印有候選人姓名、號碼或政黨的運動帽、背心供助選員辨識,法務部也維持舊制,一樣不認為構成賄選行為,但提供「走路工」、「茶水費」、「誤餐費」,投票地往返住居地的交通費和交通工具,還是算賄選,不過上述標準仍須由承辦檢察官視具體個案認定。

代繳黨費養人頭 也涉賄選

台灣法務部9月1日核備新版賄選標準,已通令全國各檢調機關施行,近日將印製成冊、廣加宣傳,意圖不軌候選人及民眾勿心存僥倖,不論用何種方式賣票或買票,都是法所不許。

檢察高層提醒,藉節慶名義送獎品、獎金,及代繳黨費,不是只有選前才成立賄選,如候選人或民眾選前期約,等選完後再付獎品、獎金或黨費,一樣算賄選。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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