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解析海外資產稅務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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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5日訊】(大紀元記者王樺紐約報導)美國政府為阻止國際恐怖份子活動,防止他們藉著洗錢所得來金錢去支援世界各地的恐怖活動,而嚴加控管海外金融活動,卻意外的從中逐漸發現海外金融活動的逃稅問題甚為嚴重。再因從去年開始的金融風暴,稅收大量減少,因而興起最近一波查稅狂流。

台灣會館每週三「大家來開講」系列演講昨(11月4日)晚特別邀請了李銘正會計師講解有關「海外資產與所得稅務分析」。

李銘正會計師說明,美國稅法是屬人主義,任何擁有綠卡或公民權的人,在全世界各地所賺的錢,若超過所需報稅的門檻,都需要向美國稅局報稅,但不一定會要付稅。

誰需要申報海外資產與海外所得呢?若有海外銀行利息、股票紅利、資本利得分配、及其他收入,那在每年申報美國所得稅表(Form 1040)時,就應在Schedule B及其他有關表格中,據實申報這些收人。國稅局讓納稅人主動申報期限已於10月15日截止,但李呼籲在2003年到2008年這六年期間,有海外資產及其所產生的收入,未列入個人所得稅表中,就必需盡速收集整理這些稅務資料,在國稅局尚未找上門前趕緊主動報稅。

李銘正說明,這次國稅局一再強調,若沒有自動申報在海外的金融活動,而在以後被國稅局查到,國稅局將施以嚴厲的刑事犯罪起訴(Criminal Prosecution)來處理。二者不同的是,傳統的民事懲罰是有限的,是可預計的;而新的犯罪起訴,則是難於控制的,更是無法預計的。當因逃稅而致刑事犯罪成立後,懲罰是最高五年牢獄及250,000元罰款﹔當因海外資產逃稅而致刑事犯罪確定後,懲罰是最高十年牢獄及500,000元罰款,嚴重多了。

這回講座的詳細內容將在本報週六「人在紐約」理財版中刊登,敬請期待。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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